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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偏执症 [打印本页]

作者: 温献伟    时间: 2008-10-28 16:43
标题: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偏执症


【原创】“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偏执症

温献伟
   
    笔者所在的城市,10年前曾发生了震动全国的“张金柱案”。(张是郑州市某公安分局政委,其酒后驾车,连撞行人,先将一少年当场撞死,后将少年的父亲卷在车下,强行拖其1500米,造成严重残疾。)此案当时由郑州某家报纸率先和连续披露后,坊间一片哗然,民怨由此沸腾。“不杀张金柱,不足以平民愤”呼声节节高涨。
   

    最终,在强大的舆论和民怨压力之下,法院判处张死刑,立即执行。尽管,张的律师极力为其辩护是“交通肇事罪”。
   

    时至今日,在郑州说起“张案”,很多人还是会说,张金柱其实是被以媒体舆论为代表的“民怨”杀死的。
   

    张案绝对不是个案。在此之前,或者之后的长期时间内,还出现了多少这样的“张案风格”的判决,笔者不得而知,但是,“不杀XXX,不足以平民愤”这样的民间呼声,我们都是再熟悉不过的。从古至今,它俨然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实践”。  
   

    民怨介入司法程序,无形的影响干预着审判方向,法律需要屈从民众的“意见”,在大力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这些,都是让人感觉悲凉的。
   

    “必原情以定罪,不阿意以侮法”。简简单单的两句古语,阐明的就是我们必须始终如一遵循的法理精神——用我们今天熟悉的话来说,就是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一个触犯法律的人,该不该杀?罪至几何?必须由也只能由法律做出公正判决。任何“不杀XXX,不足以平民愤”的“感情用事”的呼声,暴露的是只能是一种偏执的热情,是对法律的无意识亵渎,成为了法治进程中的羁绊。
   

    必须承认,群众是善良的,善良得“眼中根本容不下一粒砂子”。在我们这个处处\随时都可能引发老百姓“火气”的社会里,“导火索”无处不在。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很多时候,法律都处在了一种尴尬难言的境地,无奈的成为任民怨“摆布”的傀儡。因为,最终的判决,法官的背后都有着千万“垂帘听政”者,千万双眼睛,逼人心魄。
   

    近些年来,“不杀XXX,不足以平民愤”的呼声,虽然还时有所闻,但平心而论,我们的法治建设还是在不断向前推进。从以前的“法律要考虑民怨”,到今天的“独立的法律精神”,2006年年底的“邱兴华案”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邱案”从始至终,都有民间(包括法学专家)为其“辩护说话”,但最终,法律没有听从此类“呼声”,依照法律,判处邱兴华死刑。窃以为,我们的法律开始闪现一种“独立精神”,不受外来“干涉”,可视为社会的一大进步。
   

    或许,法律和民怨,将来还会继续无形的“掰腕”下去。只是笔者希望认罪伏法者的倒地,都是基于法律的公正审判,而不是在法律“考虑”了民怨的前提下。
   

    道理很简单。一句话:人民最大。但在法律面前,法律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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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温献伟 于 2008-10-28 16:47 编辑 ]
作者: 武俊岭    时间: 2008-10-28 16:53
人民意愿,或者加上民族情绪,不免有少理性的特点。而法律,法规是重证据重推理的,两者是不能掺和——温先生文章也指出这点。
问题是,群众的愤怒,怎么才能有一个正常的渲泄渠道?
作者: 邓荣河    时间: 2008-10-28 19:32
人民最大。但在法律面前,法律最大。

是这个理儿,但操纵法律的人又怎样呢?
作者: 程学武    时间: 2008-10-28 21:19
很多时候,“法律和民怨,还会继续无形的“掰腕”下去啊"!
深刻的文字!
作者: 心静如水    时间: 2008-10-28 21:24
  这是我们传统文化的悲哀。在过去为维护社会的公正起到了积极的意义,但在今天却成了社会文明进步的绊脚石。
作者: 墨聊    时间: 2008-10-29 09:13
拜读学习了!
作者: lqm407    时间: 2008-10-29 09:34
  情与法应该是两回事。
  “文革”时,法院经常将犯人的“罪行”交由群众讨论,如果内定要杀的,都在后面注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几个字。那时,被杀的人往往是被冤枉的。从这里可以看出其弊端。
作者: 微风轻拂    时间: 2008-10-31 10:29
“不杀XXX,不足以平民愤”的呼声,还是情法混为一谈的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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