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水如空 于 2017-12-30 06:39 编辑
且说“契约精神”
一
作家毕飞宇谈写作,举莫泊桑名作《项链》为例。一般的语文教材里,但凡提到《项链》,都大谈什么“女人的虚荣”,或是“人心的腐朽与道德沦丧”,当然,更深刻的理解则是“资本主义尤其是垄断资本主义的罪恶导致了人心的腐朽与道德的沦丧”。而毕飞宇则完全跳出我们的思维定式,从另一个角度来解读《项链》中所蕴含的颇具“西方特色”的文化内涵:契约精神。 何以见得小说中的契约精神就是“西方特色”的,而不是“中国特色”的呢?毕飞宇举了一个例子,把故事中的人物换上中国名字和中国背景,“原汁原味”地重写一遍,看看是否还同样精彩。故事情节大致如下:
2005年,在北京,教育部秘书王宝强的太太张小芳因为虚荣,向富婆秦小玉借了一条钻石项链去参加部长家的派对。派对结束后,项链丢失了。为了赔偿,王宝强和他的太太四处打工。
10年后,这对夫妇终于还清了债务,他们在国庆长假的九寨沟遇上了富婆秦小玉。秦小玉没能把苍老不堪的张小芳认出来,然而,张小芳十分自豪地把真相告诉了秦小玉。秦小玉大吃一惊,反过来告诉了张小芳另一个真相:“那串项链是假的”。
这样的故事,如果读不出违和感,那只能说明您对社会的认识太过肤浅。对于该故事中的荒唐,毕飞宇总结了十条之多,比如,张小芳根本不可能找部长太太借项链,她也不可能那么张扬戴这样的项链去赴会,她更不可能故意要戴名贵去抢部长太太的风头……而最重要的是,身为公务员的张小芳夫妇绝不可能为了还一条项链干十年苦力。
可是为什么在法国就可能呢?为什么同样一篇故事,换个名字、换个国家,就会成为笑话呢?原因自然不在于名字和背景,而在于改写后的故事丢失了原小说自身的灵魂,也就是在西方文化中被视同生命,却在中国文化中普遍缺失的契约精神。
毫无疑问,资本主义是罪恶的,用马克思的话说就叫“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流着血和肮脏的东西。”而以奢侈、虚荣、金钱至上、享乐至上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社会充满了冷酷、残忍和罪恶。然而,即使在这样冷酷、残忍和罪恶的土壤里,仍然绽放着一朵文明和人性之花,那就是在《项链》的主人公马蒂尔德夫妇身上体现的契约精神。正因为这种契约精神,他们才会对飞来的横祸无怨无悔,辛苦十年而去还债。同样,也正因为有了这种契约精神,即使是那样冷酷、残忍和罪恶的社会,仍然有那样的人、那样的社团、那样的政府值得人们放心大胆地去信赖;即使是那样冷酷、残忍和罪恶的社会,人类文明仍然可以迅速发展,并创造出使人惊叹的物质和精神财富。
二
《梦溪笔谈》里有一篇很有名的故事,常被选入各类的“中学生阅读”材料,且被取名为《刘庭式不弃盲妻》。刘庭式何许人也?用现在的话说,是一个典型的“封建官员”。而且刘庭式虽然后来当了官,却出身于农民家庭,是地地道道“农民的儿子”。就在他还是一个农民的时候,邻居家有个穷老头,老头为自己的女儿与刘庭式订了婚约。多年以后,刘庭式考上了进士,当了官,便回到家里娶亲。可是这时候,穷老头已经死了,那女儿又因病失目失明。按照国人“富贵易妻”的习俗(何况根本还没娶,连“易妻”都算不上),刘庭式完全可以赖掉这门亲事。更何况面对这位“刘大人”,那位盲女已经自惭形秽,“辞以疾,仍以佣耕,不敢姻士大夫”,也不敢高攀。可是刘庭式坚决不肯背盟,理由只有一个:“与翁有约,岂可以翁死子疾而背之?”结果不但把盲女娶过门,还“门极雍眭”,一起生了好几个孩子。妻子死后,他更是“哭之极哀”,不肯复娶。这件事一时传为美谈,就连大文豪苏轼都深受感动,专门作文记之。
那么这样的故事是否可以看做一种契约精神呢?
忽然想到中国的民间戏曲,很早就发现,许多戏里都是男人外出——或进京赶考,或从军征战——总之都是为了求取功名,而且一去不返。家里的老婆或未婚妻总要抵抗重重压力,甚至忍受极度的贫困,苦苦等待丈夫归来。比如薛仁贵与柳金花、薛平贵与王宝钏、刘知远与李三娘、张庭秀与王兰英……如此等等。然而,这类故事本是出自女子“从一而终”的古训,是封建伦理加在女人身上的枷锁。类似故事的结局尽管基本都是皆大欢喜,但对于苦熬半生的女主人公来说,其实质仍是悲剧,至少是半生的悲剧。而且,这类故事即使照古代的标准,也只是道德层面的事,与契约精神无关。
因为在我们的文化中,根本就没有契约精神。比如最有代表性的儒家思想,即使“信”已经成为“五常”之一,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以自由“权变”,而不必一定遵守。比如孔子,尽管他认为“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将“信”看得比生命还要重要,然而他自己就是个不守信用的人。孔子携弟子要去卫国,经过蒲地时,正赶上公叔氏欲借蒲地叛乱,公叔氏怕孔子走漏消息,便阻挡孔子一行,不许前去。弟子们要与其争斗,蒲人于是提出,只要孔子不去卫国,就放他们走。孔子满口答应。结果是前脚出了东门,后脚就决定前往卫国。对此,连子贡都提出异议:“盟可负乎?”孔子的回答则是:“要我以盟,非义也。”——被胁迫的、不是真心的约定,不符合“义”的标准,是可以不必须遵守的。到了孟子那里,则将这条原则解释得更加清楚:“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那么究竟怎样区别“义”还是“不义”,当然就是自己的事了。
不过刘庭式不弃盲妻却是的的确确符合了契约精神的。因为他娶妻的理由就只有一条“与翁有约”,而且这个约定还是口头约定。因为据苏轼的文章记载,这份婚约是“既约而未纳币也”,既然没有下聘礼,就完全可以不算数的。而刘庭式却坚决遵守这份约定,实在叫人佩服。
然而若站在现代人的立场,却很难不叫人心生疑惑:刘庭式与盲妻之间,真的有这么深的感情基础吗?至少一个是做官的读书人,一个是贫穷的农家女,没有共同语言的他们之间,是否存在着这样真挚的爱情?对此,苏轼也不理解,在刘庭式表露丧妻之痛时,便向他提出疑问:“哀生于爱,爱生于色。子娶盲女,与之偕老,义也。爱从何生,哀从何出乎?”至少连苏轼都认为,刘庭式娶盲女的动机根本就不是“爱”,而是“义”。而刘庭式的回答则是:“吾知丧吾妻而已,有目亦吾妻也,无目亦吾妻也。吾若缘色而生爱,缘爱而生哀,色衰爱弛,吾哀亦忘。则凡扬袂倚市,目挑而心招者,皆可以为妻也耶?”说来说去,就是绕着弯不正面回答自己究竟“爱”与不“爱”,更没有一句提及他们怎样夫妻情笃,自己如何不能忘怀,而只是谈一些似是而非的大道理。说到底,他伤心的只是死了老婆,而不是失去了爱人。
这个世界上,什么都是可以达成契约的,似乎只有爱情不可以。现实中,热恋中的男女之间,有多少甜言蜜语,有多少山盟海誓,最后都成了过眼云烟,甚至终于反目成仇的也大有人在。可见什么“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生则同衾,死则同穴”之类的约定根本算不得数。
有意思的是,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本来最该形成契约的社会、经济领域恰恰缺少契约精神,而本来最不该形成契约的爱情、婚姻领域,却又被契约牢牢束缚。而且近年来,似乎在仅有的这一领域,契约精神也有日渐消亡的趋势。因为如果把那一纸结婚证也视为契约的话,我们都知道,这张契约是早已约束不住任何一双“变心的翅膀”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