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lvhq018 于 2018-12-14 13:02 编辑
当官有什么好?一是能做大事,所谓“天子之怒,伏尸百万,流血千里”;二是风光无限,所谓“前拥后簇,车乘相衔,旌旗招展”;三是极尽享受,所谓“肉林酒池,华冠丽服,雕梁绣柱”。除此,尚不知还有何好。
不过,最近的一些报道让我大跌眼镜,深责自己孤陋寡闻了,原来当官最大的好处是能续命。
在法治社会下,“王子犯法庶民同罪”是根基,不过这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是经过四千多年的洗礼逐渐形成的。西周以前也有律法,但那都是用来约束百姓的,维持社会秩序主要靠人治和德治。战国时期中国有了依法治国的雏形,代表人物是商鞅和韩非,而秦国则是开依法治国先河的尝试者。既是先驱和尝试,难免执行得不那么坚决,于是就有“令行于民朞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的遗憾,太子犯法了,想杀没杀了,只好杀了辅相公子虔,将他的文化课老师脸上刺字涂墨,处罚可谓严厉。
之后,秦国有幸建立王朝,法治社会得以在全中国推行;汉武帝诛杀的皇亲国戚多如牛毛;宋朝专门为皇亲国戚准备了“龙头铡”,陈世美血浸刀口;明清时期更有“宗人府”,用于惩处皇亲国戚中的罪者。虽然历代没有天子死于律法之下的范例,但曹操尚能“割发代首”,历朝历代都有天子颁布“罪己诏”,即使最终都没被诛杀,但总要找一些拉皮条的或托儿给自己弄个台阶,也充分体现了对法律的敬畏,贯穿着“律前平等”的思想,万不敢公然践踏法律。
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法治的原则,首先在十八世纪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提及,并迅速得到全世界认可,中国在清朝末年引入这个观念,并为中国共产党作为治国基本理念,虽然在文革末期被从《宪法》取消,但1982年又被重新写入《宪法》。时至今日,国际大环境对其推崇备至并忠实实践,在中国也得到广泛认知并发扬光大,成为我国基本的法律原则、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还真有冒天下之大不韪者。2018年11月19日的一则标题为“第二名自首的副部级官员,被开除党籍降为副处”的新闻瞬间亮瞎了我的眼睛:“经查,王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在省委换届前搞拉票活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经营活动等提供帮助,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生活纪律。”结论是:“王铁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丧失党性原则,把公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其行为已违反党的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应予严肃处理。王铁自动投案,主动交代违纪违法问题,主动全额上交违纪违法所得,真诚认错悔错,可予从轻、减轻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铁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办理退休手续;终止其河南省第十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把公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职务违法”不是犯罪吗?“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不是受贿吗?“违反生活纪律”是极其模糊的概念,但你翻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是有清晰的表述的: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4、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以上四条,第1、第2条普通百姓是难以实践的,即使做了(比如第3、第4条),也会让吐沫星子淹死。至于其他的违规内容,普通百姓更是无法企及,因为普通百姓又不是“仆人”,做不了仆人的事。
第一个自首的副部级官员是谁?是艾文礼,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违法犯罪的内容与王铁类似,只是程度不同而已,王铁“收受礼品礼金”,艾文礼“大肆敛财”;王铁“构成职务违法”,艾文礼“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处理结果也不一样,王铁“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办理退休手续”,艾文礼则“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并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
目前,艾文礼已经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而王铁似乎已经处理完毕了。我们对艾文礼案件的终审密切关注,按照“减轻处罚的建议”,应该会从轻处罚,但轻到什么程度,我们拭目以待。
而王铁呢,居然还能享受“副处级非领导职务”,这可是老百姓打着灯笼也找不着的好事情呀!要知道,普通百姓考个小公务员把脑袋都快挤破了,人家居然还是“副处级”,而且是“非领导职务”,这分明是奖励嘛!不用干活,干拿钱啊!中国的老百姓,有多少人拼死拼活都拿不到钱呢。他是立了功了?就因为他曾经是领导吗?平等呢?
两个人都因为当过官就得以续了命,难怪公务员考试成为中国第一考。
什么程度才算“生活奢靡”?咱没享受过,想不出来,但老百姓企盼的“老婆孩子热炕头”恐怕不是;“把公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虽然他把私利吐出来了,但因此而造成的国家损失呢?虽然他把礼品礼金交回来了,但送礼的人换取的国家利益呢?许多腐败官员都“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是因为官员长得好看吗?当然不是,中国选拔官员还没有“选美”这一条,唯一的原因是如同妓女般的以肉体换取利益,只不过妓女得到的是嫖客本人的利益,而官员所给的却是国家的利益。不同的是,嫖客即使出卖自己的利益也是要抓起来的,而官员出卖国家的利益却和没事人似的。而他们滥用公权力给社会投下的恶劣阴影也可以轻轻抹掉吗?
王铁和艾文礼在道义上更像是强奸犯,因为谁也没允许他们凌辱党和国家。只不过强奸犯强奸的是单个的人,而他们却是在玷污党,强奸人民。党是宽容的,似乎在原谅他们的猥亵和玷污,但人民不会容忍。被强奸的人如果选择不原谅,强奸犯是绝不可能被从轻处理的。天下有没有这样的事:强奸犯主动坦白自己的强奸的事实,并且出钱把被强奸人的处女膜修好,就可以免于判刑或者被少判几年?没有。但强奸国家的人却能得到赦免。
王铁和艾文礼在行为上更像是偷盗者,因为谁也没允许他们把国家的利益用于自己的挥霍,他们有仓库的钥匙,是监守自盗。只不过小偷即使把赃物交出来也是要面临刑法的惩处的,而盗国者却能因为交出了赃物逍遥法外,甚至还能享受被盗者好吃好喝的待遇,难道就是因为他们从此金盆洗手就要感激他们吗?可怜的百姓如同遇上了土匪,不再抢劫你就感激涕零了。唯一的解释是“盗国者侯盗钩者诛”。
在倡导并实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下,“盗国者侯”竟然能够死灰复燃,我不知道这是可悲还是可怜。我们真的已经那么宽容了吗,强奸犯主动坦白自己的强奸事实后,我们还得好吃好喝伺候他?家里的佣人偷了东西,然后退回来,我们就啥也不让他干,辛辛苦苦挣钱养着他?没有,也不会有一丝这样的想法。民意再次被强奸了。
即使是从犯法本身讲,也是没有“律前平等”的原则的。如果“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就可以免于刑事处罚,那么,那些挪用公款的会计、那些交回赃款的骗子、那些偷盗者等等应该也能得到赦免。但这是不可能的,要觉得冤就只能怨自己没当官,没当大官。
巧合而可笑的是,王铁在投案前,是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副书记、副主任,是真正的代表人民的,也恰好能够解释并修改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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