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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浅谈当前受贿行为的特点、原因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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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2-2 16: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当前,受贿行为仍很猖獗,甚至愈演愈烈,到了泛滥的程度,其主要表现特点是:
   
  (一)受贿主体呈现普遍化。一是受贿行为涉及的行业部门呈现普遍化,由过去反映强烈的物资管理、人事管理、户籍管理等若干个行业部门,已扩展到文化、教育、卫生、电力、矿业、司法、交通、审计、工商、税收、金融、城建、土地等数十个行业部门。就连广播、电视、报纸、邮电通讯这样的“清水衙门”有些也不清静了。二是受贿人员身价呈现普遍化,由过去大都是带“长”的,挂“衔”的扩展到一些普通工作人员。三是集体公开索要收受贿赂趋向普遍化。
   
  (二)受贿金额趋向“行情化”。即依照给人谋取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吃贿”,谋大利吃大贿,谋小利吃小贿,形成“贿赂市场行情”。接收一名员工入厂,收受“好处费”;将一名职工从小城市调入大中城市,收受“活动费”;发包一项工程,收受“回扣费”;安插一个街面“小摊点”,收受“保护费”;盖上一个“公章”,收受“过关费”。受贿金额数十元、数百元、数千元、数万元不等。
     
  (三)索受贿赂的手段趋向规律化。一是争权,热点行业岗位争着去。二是“玩权”,即为达受贿目的玩尽权术。“玩权”手段之一是相对管理人对依法请求办理的事项以消极的不作为形式找各种借口刁难,拖着不办,以勒索收取贿赂;“玩权”手段之二是对无请求的相对管理人以积极的作为形式,巧立各种诸如“检查”、“审查”、“验收”、“视察”之借口,百般挑剔,以索取贿赂;“玩权”手段之三是对确有违法行为的相对管理人,巧索贿赂后又以种种借口将其开释。有人说:“处分我一个,幸福几代人。”如今社会上流传着:“不跑不送,往下调动;光跑不送,原地不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有的地方甚至流传着“要想富,动干部,亲不亲,钱上分。”
     
  (四)逃避侦查的办法多样化。一是交接贿赂财物采用单线联系,并避开单位住所;二是收受的贿赂财物由引人注目的物品转为易收藏保管的金银首饰、现钞、股票;三是以经商为实体,炒股票等方法掩饰非法收入,给巨额非法财产披上“诚实劳动所得”外衣;四是准备查处的人往往是领导身边的“红人”,一旦受到查究即向行贿人施加压力,封口、订立攻守同盟,并通过行贿手段将事“摆平”。
     
  当前,索受贿赂的腐败现象的普遍存在及其难以得到有效惩治,是由诸方面的因素构成。

  从主观方面来看,一些党政领导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当前腐败现象的严重性,危害性以及对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紧迫性缺乏认识、重视不够。对经济工作、业务工作抓的紧,过问多;而对惩治腐败的工作过问少,研究少,想的办法少,没有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上级的决策不认真领会其精神,唯上唯书、照抄照转,开个会议传达完文件了事;谈话、发言、作报告、写文章、八股气浓重,大话、空话、套话、假话连篇,调子唱得老高,实际问题概不触及,沉湎于文山会海,热衷于迎来送往,偶尔下到基层,不接触群众,不解决问题,浮光掠影,做做样子;喜欢跟风赶浪,好搞“形象工程”,生搬硬套,摆花架子。工作人员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群体意识差、自觉性差,对索受贿赂的行为视而无睹,麻木不仁,甚至包庇纵容,姑息迁就,此为因之一。司法干警及纪检监察人员中存在着“贿赂案件取证难,太普遍,蒂固根深,不可治愈”等畏难厌战情绪,此为因之二。改革开放国家工作人员的商品经济意识增强,但又不完全成熟,有少数领导干部受了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影响,耐不住清贫,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忘记了党的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好传统和好作风,处处讲排场,比阔气,追求享受,纸醉金迷,并以权谋私,严重滋长了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甚至走向犯罪深渊。一些人把人民赋予的权利和自己应该履行职能义务与等价交换的商品观念相混淆,把提倡通过诚实劳动,提高物质生活水平与资产阶级不择手段的巧取豪夺,劫取物质财富的观念相混淆,从而出现思想观念上的混乱,导致行为上的堕落,此为因之三。长期以来,社会劳动产品分配上的不合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未能得到充分体现,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国家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工资过低,“拿手术刀的不如拿剃头刀的”。“当局长的不如钉鞋掌的”,即复杂劳动者收入低于简单劳动者收入的倒差现状,以及已实施的城市住房改革,职工积蓄不足,支付巨额购房款困难等经济因素,造成了工作人员心理上的积怨和不平衡,构成部分人员铤而走险的心理激因,他们把等价交换原则移植到政府公务活动中来,遵守的就是“我给你批了钱、办了事,你就得给我实惠”的权钱交换原则,此为因之四。
     
  从客观方面来看,主要原因有:其一,反腐败的监控机制尚不能适应新的时期斗争需要。纪检监察机关人员编制少,装备落后,经费不足,调查了解深不得,浅不得,请示汇报早不得,晚不得,往往只能触及表层,不能深入实质,导致有些纪检监察组织查下不查上,查小不查大,查“软”不查“硬”。故查处手段有限。贿赂犯罪属孪生犯罪,行贿受贿双方都竭力逃避侦查,形成此类犯罪取证的特殊难度。加之索受贿赂的主体多为政府工作人员中掌握部分权力的人员,群众揭发控告时顾虑较大,传统的依靠群众控告揭发调查取证手段亦很难适应斗争需要。有的领导感情用事,借口“没有功劳有苦劳”,对部下迁就袒护,不去监督。其二,立法方面存在的漏洞颇多。如大部分行政法规中缺少对履行行政职能义务行为的时限规定,造成办事时限上的任意性过大,缺乏约束力;单位集体收受贿赂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没有具体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的非正常增长是发现索受贿赂犯罪的重要渠道,但对财产状况如何提起审查程序,在立法上尚为空白。其三,政府机构重叠,关卡过多,不仅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也不利于缩小贿赂犯罪的领域和监控领域。其四,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助长了贿赂之风。如为搞活本地经济,鼓励干部采用行贿方法争取资金,物资和技术资料等。其五,一些领导干部不注意学习法律知识,“有法不依”,形成配合反腐败斗争不力。如企业采购人员“吃贿”后购回假冒伪劣产品,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即使抓不住其受贿证据,按照《刑法》的规定,起码构成玩忽职守罪,由于不懂法,对此类情况未提交诉讼处理,多以调岗,罚奖金等方法处之。其六,反腐败斗争的舆论工作薄弱,未能造成强大的声威。如对拒腐廉政行为讴歌少,对腐败分子曝光少,对惩治贿赂犯罪的法律政策宣传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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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表现和分析,如何使索受贿赂的腐败现象得到有效的治理,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要切实提高全体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当前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增强反腐败斗争的自觉性。必须充分认识到,执政党的廉政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反腐败斗争是我们党反和平演变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世纪的惩治腐败行为与惩治颠覆人民民主政权的反革命犯罪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律,千万不能掉以轻心,麻木不仁。
     
  (二)要教育党员干部树立与贿赂腐败行为长期作战的思想,克服畏难厌战情绪,带头艰苦创业,不回避矛盾,不害怕困难,不迁就歪风,好事要办,难事要干,苦事要做,坏事要管,要对斗争的前景充满信心。
     
  (三)加速体制改革,使国家管理体制与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一是要精兵简政,提高办事效率,缩小犯罪领域和监控领域,使有限的监控力量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二是要扩大反腐败专门机关的人员编制,改善装备,保障经费。三是要破除“铁饭碗”,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竞争性聘任制,对被聘人员给予较高的待遇,即高薪养廉。改革现行的劳动纪律制度,把严格的劳动纪律制裁与法律制裁结合起来,对被聘人员索受贿赂行为一经发现,构成犯罪的绳之以法;不构成犯罪的即行解聘,自谋出路。取消传统的不痛不痒的纪律制裁制度。
     
  (四)加强反贿赂的立法工作。在完善行政法规和刑事法规的同时,迅速制定《公务员行为法》、《反腐败法》、《廉政法》、《反贪污贿赂法》及《财产收入申报法》。使其财产增长情况置于反贿赂机构的有效监督之下。
     
  (五)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要形成制度化。要把勤政、廉政和法律知识教育列为培训的基本课内容,在头脑中牢固树立“领导就要服务,干部就是公仆”,建立健全“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的“三不”机制,以提高其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增强抵制腐败行为侵蚀的自觉性和参与反腐败斗争的能动性。
     
  (六)加强反腐败斗争的宣传工作,大造舆论,形成强大的反腐败斗争声威。各广播、报刊、电视台都应设立反贿赂的专版,专题节目。宣传内容上,一是对查出的贿赂分子的罪行给予大曝光。二是要大力宣传歌颂那些拒收贿赂,勤政为民的先进事迹。三是要充分宣传国家反贿赂的各项法律政策规定。要力争达到三个目的:①向全党和全国人民进一步显示党和政府坚决惩治贿赂犯罪这种腐败行为的决心。②将人民群众中的对腐败分子不满而错误的形成对党和政府不满的消极情绪,导向和转化为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对腐败分子人人奋起诛之的积极行为。③震慑贿赂犯罪分子,制止此类行为的蔓延发展,促进分化瓦解工作。
     
  (七)反贿赂工作要实行综合治理。索受贿赂的行为涉及面广,构成因素较多,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防腐拒变是一项宠大的系统工程,必须下大力气,把监督、教育、制裁等各种手段有机的结合起来,统一起来,多渠道,全方位地实行综合治理,才能发挥其整体效能。反腐败既要遏制腐败现象,又要惩治腐败分子,不遏制腐败现象,就源源不断地产生腐败分子,形成“法不责众”的局面,难以有效地惩治腐败分子;而不惩治腐败分子,则不足以震慑违法违纪行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因为腐败分子是腐败现象的兴风作浪者,只有挖出腐败分子,才能对腐败现象“釜底抽薪”。所以“重典治腐”,才能取信于民,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反腐败的信心和斗志,不断将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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