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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马克思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关于“实践、真理”等概念的论述 [打印本页]

作者: 一凡    时间: 2024-5-23 14:09
标题: 马克思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关于“实践、真理”等概念的论述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明确指出

    一,“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人的感性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

    二,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


    九,直观的唯物主义,即不是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至多也只能做到对“市民社会”的单个人的直观。


  从中我们就能够得出:在马克思那里,
       实践是人的感性活动,感性的实践活动是主观的,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的行为,是错误的
  关于人的思维正确与否的检验,只能在实践活动中进行。因为人的思维是此岸性的真理是客观性的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是否与实践中的彼岸性的客观实际相符合。

  这表明:
  主观的感性实践活动,只是验证真理的途径,不是验证真理的标准;
  与人的此岸性的思维相对应的实践中的彼岸性的客观实际,才是验证真理的实践中所用的标准。


  直观的唯物主义,不是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因而是错误的。



  此帖应发到[理念创新]板块,此前误发到[管理创新]板块了,特重新发在此板块。










作者: 一凡    时间: 2024-5-27 11:01
本帖最后由 一凡 于 2024-5-27 11:29 编辑


  请读者注意区分马克思说的人应该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这句话中的“在实践中证明”,说得只是证明的途径(或过程、方法),而不是证明中使用的“标准”。
  而且,在马克思那里,实践是人的感性活动,属于主观这一方。那么,主观一方的实践活动,因为它是联系主观和客观的桥梁或场所,所以它是也只能是检验人的认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的途径(或过程、方法)不是也不可能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而在光明日报特邀评论员那里,怎样区别真理与谬误呢?一八四五年,马克思就提出了检验真理的标准问题:“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6页)这就非常清楚地告诉我们,一个理论,是否正确反映了客观实际,是不是真理,只能靠社会实践来检验。这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一个基本原理。


  光明日报的特邀评论员在这里明显的偷换了概念,把马克思提出的“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的实践是证明真理的途径(或过程、方法)的涵义,给改成了提出了检验真理的标准问题的涵义。
  用偷换概念的手法,拉大旗。作虎皮;包着自己,吓唬别人。如果不是另有心机,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作者: 一凡    时间: 2024-5-28 18:22
本帖最后由 一凡 于 2024-5-28 18:44 编辑


  光明日报特邀评论员的一个理论,是否正确反映了客观实际,是不是真理,只能靠社会实践来检验这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一个基本原理其中的只能靠社会实践来检验,原本说的是检验真理的“途径(或过程、方法)

  但是,光明日报特邀评论员在这段话前面加了一个检验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用似是而非的手法,把检验真理的途径给变换成了检验真理的标准
  这样一来,主观属性的“实践”,就被光明日报特邀评论员明目张胆地当作了检验真理的标准。表面上看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理似乎相似,实际上已经谬之千里了。
  光明日报特邀评论员在哲学本体论上,背离了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一头栽到主观唯心主义那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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