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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马克思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关于“实践、真理”等概念的论述 [打印本页]
作者: 一凡 时间: 2024-5-23 14:09
标题: 马克思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关于“实践、真理”等概念的论述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明确指出:
一,“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人的感性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
二,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
九,直观的唯物主义,即不是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至多也只能做到对“市民社会”的单个人的直观。
从中我们就能够得出:在马克思那里,
实践是人的感性活动,感性的实践活动是主观的,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的行为,是错误的。
关于人的思维正确与否的检验,只能在实践活动中进行。因为人的思维是此岸性的,真理是客观性的,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是否与实践中的彼岸性的客观实际相符合。
这表明:
主观的感性实践活动,只是验证真理的途径,不是验证真理的标准;
与人的此岸性的思维相对应的实践中的彼岸性的客观实际,才是验证真理的实践中所用的标准。
直观的唯物主义,不是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因而是错误的。
此帖应发到[理念创新]板块,此前误发到[管理创新]板块了,特重新发在此板块。
作者: 一凡 时间: 2024-5-27 11:01
本帖最后由 一凡 于 2024-5-27 11:29 编辑
请读者注意区分马克思说的“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这句话中的“在实践中证明”,说得只是证明的途径(或过程、方法),而不是证明中使用的“标准”。
而且,在马克思那里,实践是人的感性活动,属于主观这一方。那么,主观一方的实践活动,因为它是联系主观和客观的桥梁或场所,所以它是也只能是检验人的认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的途径(或过程、方法);不是也不可能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而在光明日报特邀评论员那里,怎样区别真理与谬误呢?一八四五年,马克思就提出了检验真理的标准问题:“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6页)这就非常清楚地告诉我们,一个理论,是否正确反映了客观实际,是不是真理,只能靠社会实践来检验。这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一个基本原理。
光明日报的特邀评论员在这里明显的偷换了概念,把马克思提出的“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的实践是证明真理的途径(或过程、方法)的涵义,给改成了提出了检验真理的标准问题的涵义。
用偷换概念的手法,拉大旗。作虎皮;包着自己,吓唬别人。如果不是另有心机,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作者: 一凡 时间: 2024-5-28 18:22
本帖最后由 一凡 于 2024-5-28 18:44 编辑
光明日报特邀评论员的“一个理论,是否正确反映了客观实际,是不是真理,只能靠社会实践来检验。这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一个基本原理。”其中的“只能靠社会实践来检验”,原本说的是检验真理的“途径(或过程、方法)”。
但是,光明日报特邀评论员在这段话前面加了一个“检验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用似是而非的手法,把检验真理的途径给变换成了检验真理的标准。
这样一来,主观属性的“实践”,就被光明日报特邀评论员明目张胆地当作了检验真理的标准。表面上看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理似乎相似,实际上已经谬之千里了。
光明日报特邀评论员在哲学本体论上,背离了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一头栽到主观唯心主义那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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