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073|回复: 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原创] 1000元何以换不回120元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4-4-27 10: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000元何以换不回120元
  
  2003年11月30日晚,《焦点访谈》栏目播出了四川农民工张志强在北京打工工资屡被拖欠的遭遇。去年5家公司共欠他1900余元,一直没有着落;今年,他在一家公司干了3天,原说定每天40元,共计120元,公司硬是赖着不给,为此,张志强咨询了司法部门走访了北京市劳保大队并状告法庭,花费近千元,但至媒体曝光前仍没有讨回属于自己的那120元血汗钱。

  笔者的第一反应就是为张志强喝彩!或许在许多同行看来,不就是120元钱吗?花了3个月的时间2次开庭审判,花了近千元钱先不说,单是东奔西走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心思以及为此而遭受了种种心理折磨仍讨不回公道,从这个角度看确实不合算。这恐怕是农民工们普遍的心态,而正是这种可怕的心态,也才给某些老板经理提供了沾便宜的机会,那些只有金钱没有人性的老板肥硕的腰围不知由多少个农民工兄弟疲惫身躯里的油水供养着!他们可以拖欠张志强3天工资,他们也可以拖欠王志强李志强10天甚至30天的工资,不欠白不欠,欠了又白欠(这种没有任何风险的便宜傻瓜也乐意去沾),谁肯为三十五十甚至三百二百无休止地较真呢?再说,一个出门在外的农民工能有什么背景?有背景的谁还肯做农民工?而一个小老板就不同了,他可能与某地痞是铁哥们,也可能与政府部门的某位是拜把子兄弟,何况他上面至少还有一个庇护他的有些神通的大老板,欠你几个小钱,能奈他何?面对这种虎皮似的蛮横的现实,很多人默认了妥协了。而张志强站了起来,他从千千万万个农民工中毅然站了起来,他要用法律为自己讨一个说法。他要的不仅仅是区区120元钱,他在向强大而不合理的现实提出挑战和指控,这是他在接连受骗后维权意识的觉醒!我为他果敢的魄力与据理力争的执着而喝彩。

  付出了劳动就应得到报酬,这是天经地义的事,而在我们中国在北京却变得异常麻烦,确实令人深思。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农民在各个历史时期一直是重体力劳动者,却也一直遭受歧视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高楼纷纷崛起,而每一个城市漂亮外表的背后有多少个蓬头垢面的农民工正用他们的双手在不停的劳作!在大厦的旁边也许就是鸟巢似的简陋的工棚。承揽着最脏最累的活,领着最低的工资,那些老板们还有什么理由拖欠他们的工资!何况,一个农民工可能就是一个家庭的摇钱树。而北京市劳保大队却有人如是说:张志强劳动过的那家公司没有签定公证合同,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之内。试问:一个民警能说只管盗窃银行的团伙而不管拦路抢劫的小偷?如果人人守法了,还用劳保大队干什么用?

  我们是一个法制国家,但如果不是法制国家,还会如何?难道张志强们还要倒贴钱才行?张志强明明被坑却迟迟讨不回公道,这足以暴露出相关法律的滞后与粗疏。法律所造成的既成事实助长了邪气,给一些贪婪的盘剥者提供了更多的钻营机会,而使双手谋生的劳动者却感到压抑与气愤,不得不让人怀疑:先行的相关法律还能不能为多数公众提供一把保护伞?法律的严肃与公平何在?由此呼吁有关立法部门,要真正从维护公众权益的角度立法,法律的具体条款应更多地参考基层的意见,如果立一部农民工利益保护法,那么对付那些贪得无厌的老板的最有效最实用的办法,应该在农民工的头脑里装着,而不是一些专家学者坐在办公室里杜撰出来的。

  我们期待着张志强官司的最终结果,他的行动或许标志着一个保护农民工利益的法制时代的到来!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2#
发表于 2004-4-27 10:24 | 只看该作者
支持!
3#
发表于 2004-4-27 11:05 | 只看该作者
法律意识的普及程度,是衡量它的公正重要标准。

所以为他喝彩。
4#
 楼主| 发表于 2004-4-27 12:34 | 只看该作者
感到迷茫
5#
发表于 2004-4-27 14:22 | 只看该作者
张志强没有熊德明走运。熊遇到了温总理,讨回了她老公被拖欠的工资,她本人还成了中国十大杰出经济人物之一。

每一个有良知的人都应该向弱势群体伸出援助之手,而不是想方设法占他们的便宜!

楼主接连几篇佳作,再接再厉。:)
6#
 楼主| 发表于 2004-5-10 12:18 | 只看该作者

致冷眼看班主:

冷眼看世界,看到更多的真诚。网络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自由说话的平台。感谢鼓励,当不负所望。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Archiver|中财网站 ( 浙ICP备1102988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3832 )

GMT+8, 2024-12-2 17:33 , Processed in 0.150955 second(s), 1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