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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 见义勇为获降分何必非要见证书? [打印本页]

作者: 翠竹随风舞翩跹    时间: 2004-6-15 08:51
标题: [原创] 见义勇为获降分何必非要见证书?
  据报道,今年山东省高考享受降分首次规定,见义勇为的考生在录取时可以降低分数要求。高中见义勇为的学生,凡受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或省综治委表彰的,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以下10分之内的考生,可投档;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以下20分之内的考生,可投档。见义勇为学生的认定以政府颁发的证书和新闻稿件为准。(http://www.dzwww.com/xinwen/shandong/200403100551.htm)

  首次把中学生见义勇为作为行为作为降分条件写进了降分范围,着实体现了对待降分照顾范围条件意识的更新,从降分照顾重视政治素质(优秀学生干部)、技术素质(特长生)到如今重视伦理道德素质,开始重视体现德智体全面发展,无疑是一大进步,对于中学生正确处理见义勇为行为是一个良好的诱导,也必将在中学生中涌现更多的见义勇为积极分子。

  但是,很明显,见义勇为的考生在录取时可以降低分数的门槛设置得太高了,令中学生一般的见义勇为行为“高不可攀“、“望降兴叹”,而且见义勇为降分“唯证论”和“唯稿论”也有失公允,有悖于这项政策的崇众性和趋利性,有悖于鼓励见义勇为的宗旨,从而达不到政策想达到的目的。

  从规定可以看出,只有两种情况可以享受见义勇为降分,一是受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或省综治委表彰的,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以下10分之内的考生,可投档;二是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以下20分之内的考生,可投档。而究竟有多少中学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受到了“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或省综治委的表彰”,又有多少中学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受到了省人民政府的表彰,勿容质疑,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中学生见义勇为者凤毛麟角。这就等于说出台了规定,但是大部分的见义勇为行为却享受不了政策的照顾,客观上就使规定失去了激励大多数中学生见义勇为的作用,失去了政策的引导性。

  而对于见义勇为学生的认定标准就更显得有些呆板和苛刻。

  其一是“以政府颁发的证书”,而且是以较高级别的证书为依据。照这样说来,如果某中学生已经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仅仅是因为没有证书,而不能享受降分照顾,对于这位中学生岂不是太不公平了吗?如果某中学生知道了这种规定,对较小的见义勇为行为不屑一顾,专门注重大的见义勇为行为,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后立即要求有关部门颁发证书,且不说这种办法从认证到确认烦琐的程序可行不可行,单说这种功利的动机也是不可提倡的。给见义勇为行为降分照顾,本身就是呼唤社会各界更多地关注中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倡导一种面对邪恶,勇往直前的气概,树立浩然正气。对于大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表彰鼓励是应该的,但是大量的自觉的小的见义勇为行为才是更应该提倡的。所以,为了让较大的见义勇为的行为也能够享受降分的照顾,有必要把证书的级别定的低一些(包括市、区、县、乡级别以及学校的认定);或者由考生自己诚信申请见义勇为行为降分,然后由相关部门鉴定认证。只要是考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具有强烈的见义勇为示范效应,哪怕是没有证件也要给予降分。

  其二是以新闻稿件为准。新闻稿件具有偶然性强的特点,如果没有读者提供线索或者记者自己掌握的线索(包括偶然碰到),那么即使再轰轰烈烈的见义勇为行为也无人知晓。特别是对于信息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来说,能够让新闻媒体报道的几率就更小了。如果非要以新闻稿件是否报道作为是否是见义勇为行为的标准,给中学生灌输了从小喜欢扬名的嗜好,认为只有被新闻媒体曝光扬名才能被别人承认,造成中学生片面的“见义勇为新闻敏感”所带来的功利思想产生的副作用不可低估, 影响青少年正确的新闻观、价值观、道德关、人生观的形成。

     好事要办好,好的政策要有好的引导作用,见义勇为的降分照顾不必以很高级别的证书和新闻报道为准,寻找符合实际的、可行性强、容易操作的见义勇为降分标准是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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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青蛙    时间: 2004-6-15 09:01
  降分看证书,就像评职称要看文凭一样,看似正常,却埋没了一些有真才实学的人,其实是一种不正常的手段。
作者: 冷眼看    时间: 2004-6-15 14:56
可能也是政府的无奈之举,不可能面面俱到啊。
作者: 微风轻行    时间: 2004-6-16 13:11
有趣有趣!
同意青蛙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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