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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  为公益捐款全额免税的合理性 [打印本页]

作者: 许斌    时间: 2003-5-14 21:20
标题: [原创]  为公益捐款全额免税的合理性
    为公益捐款全额免税的合理性

             作者:许斌

  
  财政部、税务总局已于5月1日发出通知: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一位姓刘的负责人还强调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南方都市报》)

  无论在任何制度下,热心公益、慷慨解囊都是值得尊敬的善举。国外绝大多数发达国家,无论实行多么严格的税收征管办法,对于公益性捐款也基本实行全额免税,以此来提高企业或个人的捐赠热情,我国是否可以引为借鉴,以此为契机,对公益捐款实行长期的全额免税政策呢?

  一、从根本上说,这样做不会造成国家税费流失。为此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国家收税是为了什么?无疑是为了保证特定区域内的安全与稳定,确保生活与经济秩序,并对社会弱者给予必要的救助。为此必须以企业或个人一定时期的合法收入为基数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税费作为维持国家存在的必要开支。而现在企业或个人主动把一部分钱全额捐出去,实际上是在超标准的承担社会责任。也就是说:以100元钱为基数,企业或个人本来只须用33元钱来承担社会责任,现在却主动将100元全部拿出来,从法律上说,其中67元是可拿可不拿的,而如果这多余的67元钱不拿出来,国家就必须从已入库税金中另外拿出67元使用。所以给公益捐款全额免税表面上看是入库税金减少了33元,但从实际使用角度来看,是国家或地方政府用33元的税收办了100元的事,极大程度的节约了己入库税金的使用,客观上增加了国家的总体税收。

  二、对己捐款企业或个人再次征税会造成他们重复捐赠的不良结果。如前所述,企业或个人将一部分收入全额捐赠给社会其实是将应尽责任扩大化,他们没有从这一部分捐款中得到任何团体或个人物资上的利益,如果还必须为此交付税金,实际上就是变相提高了他们另外一部分合法收入的税收标准。以企业或个人收入200元为基数,如果己捐出100元,那么实际收入就只剩下100元,如果还是以200元为基数承担税费,则他们必须交纳66元所得税,实际只能落下34元,也就是说,其税收标准变成了66%。或者换一种说法:企业或个人还是按照33%交纳税费,即只应交纳33元,那么另外的33元还应该算在已捐出的100元里,则实际捐赠额是133元而不是100元,但社会却只承认他们捐了100元!企业或个人为社会承担超额责任,却因此加重了自己的负担,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公允。

  另外还有那些以产品形式提供捐赠的企业,他们所提供的那一部分产品实际上没有进入流通领域,却要与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按同一标准承担税收就更说不过去。

  三、对公益捐款全额免税可以提高企业或个人的捐赠热情,利国利民。国外相当一部分公益事业都依赖社会基金维持,所谓社会基金其实就是企业或个人捐赠。而我国几乎完全依赖于国库支出。对公益捐款实行全额免税,并给捐赠企业或个人相应的荣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其捐赠热情,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并提高公众福利水平,利国利民,何乐而不为呢?

  为此,政府可否考虑:从此为契机,对企业或个人的公益捐款实行全额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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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司马青衫    时间: 2003-5-16 20:39
标题: :)
许兄好~

中国的市场经济刚开始时,企业的公益捐款往往带有很大的追求广告效益成分,那时的限制有其合理性。但我想随着社会的进步,我们应该开始一些必要的改变了,毕竟不管其目的如何,于公益事业总是有益无害。不过得对享受免税的公益事业有明确的限制。
作者: 许斌    时间: 2003-5-17 11:23
确切的说,是对专项基金从严管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免的有些企业名出了钱却不出。
作者: 司马青衫    时间: 2003-5-18 08:00
好,下回没事你赞助我几根骨头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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