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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物各有主"和"一毫莫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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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5 22: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物各有主"和"一毫莫取"

  对于财富的取舍之道,古人有句古训:“天地之间,物各有主,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

  这句训诫在士大夫中流传较广。清正的君子,把它作为座右铭,看淡名利,两袖清风,非己之财,一概不沾。今天有些文人还时常把它翻出来,劝戒人们不可贪婪,对“苟非吾之所有”的钱财,一定不要轻易伸手。曾经看过一篇文章,在引用了这句古训之后,发出了这样的慨叹:富起来要靠知识,靠劳动,不应该靠坑蒙拐骗,投机倒把,损国家和他人而肥私囊。这样聚敛起来的财富,不过是建筑在沙丘之上的金字塔。

  这样的劝戒,对贪婪成性的人,真的有用么?好像不见得。在他们的心目里,对这句古训可能另有一番见识:不是说“天地之间,物各有主”么?老天并没有把每一张钞票都额外印上张三李四的名字,每一块珠宝也没有打上“天赐××”的印记,每一幢豪宅都没“天降帛书”声明应系××所有,每一位美女生下来屁股上都没有“××专有”的胎记。若说物各有主,那这个“主”应该是谁呢?比如说这捆钞票,十万元,本来是在王二麻子的保险柜里的,它的主人应该是王二麻子吧?非也!非也!王二麻子求我办事,把这十万元塞在茅台酒盒子里送到我府上,由我夫人收进“地下帐户”了。这就证明这十万元钞票的“主”不姓王,而该随本人的姓,姓吴,这“物”的主人是在下吴某人。至于王二麻子,只不过是上天安排他代为吴某保管一段时间而已……这样的认识,我们不是很有些耳熟么?

  不是说“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么?生死由命,富贵在天。命未到头,谁都不知道上天给了你多少富贵。因此,管它是一毫还是万贯,能捞取的一定要捞到手,捞到手以后才知道它是不是属你所有。小赵想在我手下捞个肥缺,年前给我偷偷送来五万元。我能把这个肥缺给小赵,有“予”之,当然可以取之,那么这五万元我当然可以“取”过来。但我又盯着局长宝座这个大肥缺,拜年时又把这五万元,加上小周送的五万元,一起塞到了×长家的沙发垫子下面,这就说明小赵的五万和小周的五万,非吾之所有,而是×长所有,我取也白取。妈妈的!

  这种心态和作为,我们不是也见得多了么?上市公司的所有者,弄个空的壳子扔到股市里,空壳子被描绘得光彩夺目,想发财的股民们便纷纷把钱往这壳子里扔。这些钱本来是属于股民的,但他们不想要,非得往我这儿扔,最后让我卷巴卷巴,逃到国外逍遥自在去了。我取的不是一毫,而是几亿、几十亿,是我从“虚”的股市里套住,实实在在地握在我手里的,你能说它们是“苟非吾之所有”么?我看是它们嫌股民们太傻,所以想找个聪明的主人!穷酸文人说什么这样的钱是建在沙丘上的金字塔,他难道不知道金字塔正是建在沙漠里的奇迹,千百年来不曾倒的么?

  如上种种,正是许多贪官、经济罪犯们的另类心态。他们的财富正像沙漠里的金字塔一样,建造得令人“叹为观止”,且塔下还藏着许多不为世人所知的谜。但他们的“金字塔”往往也会很快忽喇喇倒个干净:他们不明白,那些已屹立了千百年不倒的金字塔,是无数前人用智慧血汗,不知耗费了多少年的光阴,才用一块块巨石垒成的。而这些人的“金字塔”,不仅造得太快了点,“塔基”也只不过建在一堆流沙之上,因此倒掉也是必然。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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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6-15 23:32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太阳神 发表
精妙的教训,堪作座右铭啊。


人人都想要“金”字塔的,只是要看这塔如何建法了。经常念叨一下“物各有主”和“一毫莫取”是有好处的。
3#
发表于 2005-6-16 02:11 | 只看该作者
平生敬彭帅,坦荡敢直言。

够大气
敬佩并学习 
4#
发表于 2005-6-16 07:40 | 只看该作者
拜年时又把这五万元,加上小周送的五万元,一起塞到了×长家的沙发垫子下面,这就说明小赵的五万和小周的五万,非吾之所有,而是×长所有,我取也白取。妈妈的!
哈哈
5#
发表于 2005-6-16 08:23 | 只看该作者
现在有一种说法:一棍子对着当官的打下去,准有一个是贪官,如果这个说法成立,那么,道德建立起来的金字塔,与这些人用罪恶建立起来的金字塔已经不是谁倒谁不倒的问题了,而是什么样的人来推倒的问题了.如果道德在一边使劲推,某种体制却在另一边硬顶着,这个时候,显然道德付出十分力气都顶不过体制付出一分力气的威力了!
6#
发表于 2005-6-16 17:49 | 只看该作者
"王二麻子求我办事,把这十万元塞在茅台酒盒子里送到我府上,由我夫人收进“地下帐户”了。这就证明这十万元钞票的“主”不姓王,而该随本人的姓,姓吴,这“物”的主人是在下吴某人."
描摹霄小心理,逼真。
7#
发表于 2005-6-16 20:57 | 只看该作者
传神之笔,用小说化的手法把杂文中的人物嘴脸刻画得栩栩如生。好文章,精华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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