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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怎一个冤字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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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6 11: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怎一个冤字了得


  公安、法院,在老百姓心目中代表着正义,代表着公平。有事,首先想到了“110”。有冤,首先会想到,总可以到法院说理。

  确确实实,公安部门近年来加强了整顿,不管是外部风貌,还是内部纪律,都有了直接的改善。

  法院从法官服,到法锤的外在改变,再到人性化的审判措施等等,都让人有理由相信,你说理会有一个更好的去处。

  但事与愿违: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原治安巡逻队员,因涉嫌杀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曾两次被宣告“死刑”,后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后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但在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

  这已经成为旧闻。
   
  今天,又从人民网上看到《新京报》的报道:“凶手”伏法16年,“死者”至今健在 ——湖南怀化“滕兴善杀人案”受害人“复活”,“凶手”子女提出申诉,请求宣判无罪。

  说的是18年前湖南麻阳发生一宗碎尸案,失踪的贵州籍女青年石小荣被警方认定为被害人。麻阳县高村乡马兰村村民滕兴善被定为重点怀疑对象,继而于1989年1月28日被判处死刑。然而,当年的“被害人”石小荣却至今活着。日前,滕兴善的儿子滕辉和女儿滕燕,已正式向湖南省高院提出了申诉,请求法院“宣判滕兴善无罪,并恢复名誉”,为父亲洗雪沉冤。

  佘祥林与滕兴善比,是幸运的,好歹还有一条活命,看到了自己被平反的一天,还有希望获得国家赔偿。

  但滕兴善已做亡魂,还失去了在祖坟安身的权利。

  我们来看看当年的(1988)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案情的认定:1987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滕兴善与和他有暧昧关系的贵州籍女青年石小荣在其家奸宿后,发现丢失现金,怀疑系石盗走,便追赶石至马兰州上,将石抓住,石呼救挣扎,被告将石活活捂死。而后用刀和小斧头等工具将石的尸体肢解成六块,分别抛入锦江河中灭迹……

  我们再看看当年滕兴善的辩护人之一——今年73岁的滕野向记者出示的一份当年的《申诉状》(当时打印成“公诉状”)。该《申诉状》的日期是1989年1月24日,诉状中列举了该案中存在的重大疑点十多处,并断定:“1、本案被害人80%尚在人间,(被杀者)90%不是石小荣的尸体。2、案中证据能证明的正是滕兴善绝非杀人,也不会杀人,也无条件杀人。办案人员则:一不深入调查,二不认真通盘研究,三求功心切,非法逼供,四草菅人命,目无法纪。3、希望中院冷静,高院认真,实事求是,为时也还不晚。反之,迁就中院,朱笔一点,冤杀者死不瞑目,办案者将依法追究,后果不堪设想———望三思。“(节录自原《申诉书》,基本未作改动———记者注)记者看到,该份《申诉状》后面还附有上百名当地党员、干部及村民的签名。湖南高院是1989年1月19日作出终审裁定的,而该份《申诉状》于1989年1月24日由滕野紧急送达湖南省高院,强烈要求“枪下留人”。令人遗憾的是最终无济于事。滕野说:“1月28日,我刚刚从长沙回到麻阳不久,就听说,滕兴善在当天上午已被枪决。有人说,他在刑场还喊冤呢……”

  看到此,冤气在喉,不吐不快。这么多的疑点为什么都被执法机关放过?
  
  没有车?没有办案经费?……人命在法官的心目中,究竟值几斤几两?……

  原文还附有一张照片,残垣断壁中,死者曾经睡过的床铺堆满稻草杂物,大哥滕兴本指着当年弟弟睡过的床铺说:人不在了,东西还是当年的。物是人非,痛何如哉!

  藤兴善的父亲也因此被气死,不久后撒手人寰。一家人十几年来抬不起头。

  如果说,这两起案件与目前的公安、法院队伍沾不上边。甚至,我们还可以说,我们已经有勇气开始反思过去了。那么近年来处女嫖娼案,嫌疑人派出所暴毙案,法官受贿案,警察勾结黑社会打死警察案等等又该作何解释呢??

  想想,就觉得有一股凉气窜上背心,假如自己就是当事者,结果会是怎样的呢?

  人命关天,每一个案子公安和法院都草率不得,必须得慎之又慎,否则,轻则失公,重则草菅人命。政府的公信力也就随之大打折扣。

  看到佘祥林的案子,我就有一个心愿,希望不要再看到类似的情况,不想今日又看到了藤兴善的案子。

  在此,我先烧一炷香,为藤兴善。也再一次祈求:今后,不要再发生这样的案子!

  求神仙保佑!!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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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6 21:18 | 只看该作者
中国不知道冤死了多少人呢,岂止这俩人!
4#
发表于 2005-6-16 17:18 | 只看该作者
看了文章,更知什么是草菅人命了。
这要在美国有此类事发生,不知要赔偿多少呢。
3#
 楼主| 发表于 2005-6-16 13:05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格桑 发表
神仙哪能保佑得了凡人!

当然了:)
2#
发表于 2005-6-16 12:23 | 只看该作者
神仙哪能保佑得了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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