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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 挥之不去的户籍歧视阴影 [打印本页]

作者: 老实的农民    时间: 2005-7-6 14:26
标题: [原创] 挥之不去的户籍歧视阴影
  前些日子我到广州出差,顺便见了见老同学。和几位有车族聊天时得知当地有一种怪状:同样的交通事故,同样遇难者,由于他们的户口不一样,农民和市民获得的赔偿金却相差跟大,市民可以拿到将近30万元赔偿金,农民却只有10余万的补偿。我对此怪状感到很惊讶,仔细了解后方知这是囿于现有法律条文的实际情况,法院裁定的赔付标准以遇难者的户籍为准。据一位司法系统的同学讲,他们在实际操作时也感到有些不公平,好象城市人比农村人的命值钱似的,但是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现实就是怎么残酷。

  80年代后出生的人可能对户口的重要性理解得不够,以至于许多大学生毕业证书会保管得很好,可户口迁移证却常常弄丢。老一辈人对户口本上的“非农业户口”一词的感受可是刻骨铭心,因为这个词语标志着自己可以享受城市人一切生活待遇(据说农民与城里人的待遇差别达47项之多)。正是这种二元化户籍制度的长期施行,逐渐在社会上产生一种户籍上的歧视,城市人口自觉高贵,看不起农村人口。各种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也多少受其影响,如曾实施了一段时间的限制国企招收农民工的政策,虽然初衷是为下岗职工安置提供优先权,但骨子上还是有些户籍歧视。

  从某种意义上说,城乡户籍差别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有其产生和存在的历史原因。随着近年来户籍制度坚冰的不断打破,城乡之间的壁垒在逐步拆除,户籍歧视也在逐渐淡化,但在教育、就业、购房等方面仍让人时常感受到它的存在。如非城市人口子女上学时要交借读费,对孩子们的心理造成巨大压力;同是建筑工人,在时下炎热的夏季施工,农民工却不能享受高温补助。我在广州了解的双重赔付标准又一次让人感受到户籍歧视的阴影:为什么在处理赔偿时要以遇难者的户籍为准,而不是以遇难者的长期居住地或者事故发生地为准?

  歧视的根源之一在于不平等的制度,随着社会进步的不断加快,各种制度上造成的歧视在逐渐减少。最近,党中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注重社会公平”,提出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为社会逐步减少并最终消除诸如户籍歧视等不公平现象指出了前进方向。我们衷心希望这束和谐之光能及时照亮户籍歧视的阴影,让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双轨制的情况不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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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老实的农民    时间: 2005-7-6 14:28
我今晚去大连,回近几日可能回不了帖,见谅.
作者: 旭日东升    时间: 2005-7-6 14:54
中国社会的二元结构充斥所有领域,农民的处境虽在改善,但距离和谐社会的目标尚需努力,路径可能有多种,希望和平解决!
作者: 武俊岭    时间: 2005-7-6 15:47
地位低者长久受歧视,何只是农民.
作者: 许也    时间: 2005-7-6 16:18
缩小三大差别,包括城乡差别,缩到今天是越缩越大了,无奈。竞争的社会只能靠自己争气,力争上游了。
作者: 老实的农民    时间: 2005-7-6 17:29
户籍歧视在某些情况下有些类似早先的成份,毛主席都曾说过:出身不能选择,道路可以选择,虽然通过高考或致富可以改变户籍,但这毕竟是少数.许多地方已经取消户籍界限,这曾一度让许多城市人颇为失落,小学也一度出现人满为患的局面,但不管怎么说,减少户籍歧视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我在本文中提到的赔付标准中折射出的户籍歧视应该及时改进和消除,
马上要上车,下周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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