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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 誰更需要“普法”――从县长下令炸楼说起 [打印本页]

作者: 丛容    时间: 2005-7-19 20:45
标题: [原创] 誰更需要“普法”――从县长下令炸楼说起
           誰更需要“普法”
         ――从县长下令炸楼说起
              萧 坚

  贵州盘县县长刘剑因为嫌禁毒日的场面不够热烈,竟然下令炸掉了贩毒犯罪嫌疑人余荣达的三层别墅楼。这种“壮举”不仅是在国内,恐怕在世界上都是罕见的。

  据报道,当地的媒体对这一举动一片叫好声,并“创造性”地称之为“国内首次以爆破的形式执行财产刑”。然而看完报道之后,我脑子里却突然冒出了一个念头:如果炸掉这幢楼的不是县长而是当地的某个毛手毛脚的平头百姓,理由也是“为禁毒日增添气氛”,其结局又会如何呢?

  想到这里,我们便不能不为这一县之民捏一把冷汗――毫无疑问,这位县长大人和那些叫好的媒体都是当之无愧的一群法盲,在这样的法盲县长加法盲媒体的把持之下,还有什么样荒唐的世间丑闻“创造”不出来的?

  我们都知道,在现代行政管理学中有一条很重要的原则,即“越权无效”,也就是说不管你的职位有多高权力有多大,你所做出的一切决定都不得超出你的职责范围,否则你就得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

  县政府作为一级地方行政机关,相应的职权范围,有关的法律法规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即使像余荣达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到底有没有罪、犯的是什么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必须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来作出最后裁决,并由司法机关来执行。刘剑虽然作为一县之长,同样没有权利越俎代庖对案件进行定性,更没有权利代替司法机关来执行任何刑罚。
  
  这样一个浅显的道理,堂堂一县之长和肩负“监督”之责的媒体竟然都是懵然无知,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极大的悲哀,更不能不让人感到一种毛骨悚然的恐怖!在这样的法盲官员和法盲媒体面前,所谓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无疑就是一句空话。

  由此想到,眼下许多地方出现的越来越紧张的官民关系,有的几乎到了一触即发的地步,追根溯源,几乎无一例外都是由于行政执法机关越权行政越权执法造成的恶果。这种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滥用职权,而当地的媒体却只会一味盲目叫好的现象,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党中央“创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的一颗恶性肿瘤,如果不能从根本上彻底铲除这颗毒瘤,“创建和谐社会”就会成为一个美丽的泡影。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该是一句空话,无论是誰,违法就必须承担违法的法律责任,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法盲官员和法盲媒体为自己开脱的借口。

  是该给我们的某些法盲官员和法盲媒体切切实实地补上“普法”这一课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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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冷眼看    时间: 2005-7-19 22:37
:))丛容的眼光就是锐利,人家媒体都一致叫好,你却看到了令人悲哀的一面。写杂文就是应该从“另一面”看问题,才能挖掘出深层次的东西。
作者: 许也    时间: 2005-7-20 11:58
越权无效。
感情用事的确必须收敛。尽管是正义的。
作者: 丛容    时间: 2005-7-20 15:16
:)))谢谢二位版主!

不好意思,近来实在有些忙,今天也是因为台风刚过才偷了点空,赶紧上来看看,顺便给朋友们回些贴^&^^&^
作者: 武俊岭    时间: 2005-7-20 15:25
县长炸楼,意识里肯定有炫耀政绩的心理,但是他不知道他有没有这个权力,跟着起哄的,也大都迷迷糊糊.可见我们这个社会的法治程度多么低了.
美国,行政与司法是分离的.而我们,却不是这么回事.
问候丛容.
作者: 旭日东升    时间: 2005-7-20 21:11
冷静思考,真批判者!
真理的魅力在于极端。而行为的极端却在荒谬的同时暴露了真实而残酷的现状!
值得思考!问好!
作者: 冯顺志    时间: 2005-7-20 22:21
最初由 许也 发表
越权无效。
感情用事的确必须收敛。尽管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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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感。问好!
作者: 冷眼看    时间: 2005-7-20 22:39
好文章,精华收藏!
作者: 牧文老树    时间: 2005-7-21 08:02
丛容的时评杂文写得很有特点,集中火力猛攻一点。
作者: 兰子    时间: 2005-7-21 08:59
中国的法盲不少,包括我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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