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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 荒唐的同事不能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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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涂豆山
时间:
2005-10-27 12:24
标题:
[原创] 荒唐的同事不能结婚
荒唐的同事不能结婚
涂豆山
日前,新港开发区内一家电子企业出台一项内部规定: 单位同事不允许结婚,夫妻不能同在单位工作,并且通过私下谈话要求已经结为夫妻的员工自行协商其中一人辞职离开单位,也没有什么补偿金,有的还工作了一年多时间。 此规定一出台,即在职工中炸开了锅。(2005年10月27日南京晨报)
据说,这种做法目前在一些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非常流行,其理由是夫妻员工不便管理,容易相互影响。不可否认,夫妻同在一个单位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说,确实加大了管理的难度。比如夫妻同为会计、出纳,这种情形可能使双方怠于职责,或勾结损害企业利益;如同一部门的上下级关系,一方就可能袒护另一方的错误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但是这样的情况可以说少之又少。即使是真出现了这种情况,企业方也可以做工作叫另一方调换岗位,并不是不可补救,只不过稍稍增加了工作量和工作难度而已。对于大多数普通职工来讲,夫妻同在一个单位工作有什么关系呢?要说有影响,也只能产生好的影响,因为夫妻在一起通过相互交流、相互勉励,可以达到相互促进,提高工作质量的目的。为什么连企业方也承认夫妻同在一个单位只是“相对来说比较难管理”,并不是无法管理,企业方为什么不能在管理上想想办法,而硬生生地采取“棒打鸳鸯”的作法呢?
按理说,作为一名员工,只要他(她)认真工作,按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履行合同义务,工厂是没有理由让他(她)随便离去的。恋爱结婚纯属个人私事,国家对劳动者结婚生小孩时应享受的福利待遇都有明确的规定,工厂不应回避这些人之常情。尤其是作为该电子厂来讲,年轻员工本来就多,有些人都是谈了好几年的恋爱,有的正准备筹备婚事,你突然出台这样让人措手不及的规定,不是太霸道,太不合道理、不尽人情吗?!
《婚姻法》规定,公民有自由恋爱和结婚的自由,任何人和组织不得干涉别人的恋爱婚姻自由。《劳动法》里也没有任何关于劳动者在同一单位恋爱结婚被禁止的规定。因此,劳动者不应因为恋爱婚姻关系而受到不公正对待。即使是企业内部规定,也应征得员工的认可并体现在劳动合同之中。显然,该电子厂的做法违犯了有关法律法规,侵害了职工权益,如果企业硬要坚持执行这个规定,职工有权拿起法律这个武器捍卫自已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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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也
时间:
2005-10-27 12:53
在同一单位,接触方便,感情会牢靠些,省了诸多聚会的麻烦。虽可能出现那些情况,而不是夫妻,朋友照样也可以做到,甚至更隐蔽。
作者:
七品文刀
时间:
2005-10-28 09:38
真是新鲜,结婚还受这么多限制?看来又要增加不少单身了:))
作者:
牧文老树
时间:
2005-10-28 14:03
这一篇文章在人民网上已经登过。
作者:
冷眼看
时间:
2005-10-29 22:49
标题有歧义,猛一看,以为是说同事荒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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