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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 理性看待见义勇为者当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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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涂豆山
时间:
2005-11-1 19:16
标题:
[原创] 理性看待见义勇为者当被告
理性看待见义勇为者当被告
涂豆山
近日,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见义勇为而被起诉的案件:被告人张德军去年在驾车追赶抢夺项链的抢夺者时,和抢夺者的摩托车相撞,致使一名抢夺者死亡,另一人受伤。尽管事后张德军没有被警方追究责任,但两名抢夺者的家属却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56万余元。(2005-11-1工人日报)
据悉,因见义勇为者被告上法庭,在当地引起了司法界和广大市民的关注与激烈争议,不少市民担心,如果见义勇为要付出法律代价,那么今后就更没人会挺身而出了。
依我看来,张德军的见为勇为的行为无疑是值得肯定的,尽管歹徒抢夺的物品不大,但关键时候由于他的出手,才制止了抢夺者的不法行为,保护了他人财产;如果他当时无动于衷,置之不理,不去主张社会正义,项链无疑就会落入抢夺者手中。正因为如此,所以今年初成华区有关部门授予了张德军等7人见义勇为奖。
但是,见义勇为并不能超出法律约束的范畴,更不该采用以暴制暴的方式。两名抢夺者尽管实施了不法行为,虽然可恨,但他们也享有生命健康权。从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出,张德军等人在闻讯开车追击骑摩托车逃窜的抢夺者的过程中,紧逼摩托车,导致两车并驾齐驱,相距仅约1米,最终在追赶至立交桥时两车相撞,造成两名抢夺者一死一伤。虽然张德军只是为了制止抢夺者的不法行为,保护他人财产,并没有没有伤害二人的主观上的故意,但在客观上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触犯了法律。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每一个公民都要树立敬畏生命的意识,注重对所有生命的人文关怀,这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法治社会,不管什么原因致人死亡者,都该被追究责任。抢夺者的生命也是生命,他的行为固然十分可耻,我们也有理由根据法律法规严加惩治,但决不能藉此忽视其固有的生命权。所以,见义勇为者并不具备“生杀大权”,见义勇为的核心也应当只是制止侵权行为,而不能超过必要的度。如果对见义勇为者的行为不加以约束,以后大家看见小偷就打死,看见有人抢夺就撞死,必将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道德风险。
所以,我觉得无论是张德军当初的得奖,还是现在当被告,都是一件再自然不过的事。得奖,表示当地政府部门和社会对他见义勇为精神的肯定和弘扬;坐上被告席,受到法律的追究,是对他的行为超出了法律限定的框架的一种惩罚。这样该奖的奖,该罚的罚,奖惩分明,不仅不意味着见义勇为的精神被否定,恰恰是提醒人们,见义,不仅要勇为,更重要的是智为,以后在类似的事情上中应该把握分寸,不能随意置对方于死地。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作者:
七品文刀
时间:
2005-11-1 21:08
生命应该受到尊重,法制比人治更重要。
为兄弟的思想叫好,提!
作者:
冷眼看
时间:
2005-11-2 00:15
最初由 七品文刀 发表
生命应该受到尊重,法制比人治更重要。
为兄弟的思想叫好,提!
不错的思考,精华鼓励!
作者:
涂豆山
时间:
2005-11-2 07:38
谢谢两位版主鼓励!
作者:
10868739
时间:
2005-11-2 10:07
“尊重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命健康权”将是建立法治社会一个重要的标志,达成这种共识对社会进步有着深远的意义。法治思维,好!
作者:
牧文老树
时间:
2005-11-2 14:09
事实上允许各种不同的看法,本身就是一种进步。
作者:
涂豆山
时间:
2005-11-3 18:43
令人遗憾的是,法庭至今还没有宣判。我分析,法庭即使宣判张德军有罪,也会考虑到见义勇为情节,从轻发落。
作者:
旭日东升
时间:
2005-11-3 18:49
在中国法律刚性不足,或者是优点.或者是对法治精神的篡改.见义勇为精神可嘉,行为似乎难以界定,难为法官了,困难的前进.总是充满悖论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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