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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 行规惯例该不该废除? [打印本页]

作者: 马克    时间: 2007-4-20 20:50
标题: [原创] 行规惯例该不该废除?
行规惯例该不该废除?

  住旅馆酒店,不论大小,超过中午12点加收半天房费,超过下午6点,加收一天房费。这是每一个出门在外的人都会遇到的问题。有时候客人住不到24小时退房,结账时却按一天收费。这显然有失公平原则。每年我都要出去走走,这样的事情习以为常,费是交了,也无法跟人理论,心里却是不太舒服,总有一种类似被欺诈的感觉。

  小小地割你一刀,这在当今各行各业真的是见怪不怪了。这就是所谓的行规惯例。

  去年从广州、南宁、贵阳、昆明、西安一路转下来,当然不能睡大街。回来心神安宁之后,偶尔想起这个问题,好奇心也是闲散无事时腹稿简单算了一下,光不足24小时被旅馆酒店多收去的钱就不是个小数目。如今差旅费都打在补助费里,多花少花当然不一样,个人私事更是如此,谁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一分钱也是自己的肉。问题在于,该花千元不多,不该花一角不少。对于这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所谓“行规”惯例,若说是气愤,不如说是不舒服更加符合内心那种奇奇怪怪的感觉。就好比一些大饭店的开瓶费一样,还有铁路、电力、通讯、邮政……自己为自己定的可以朝令夕改的土政策,行业不同,“行规”一样,都是在没有一个国家统一标准和法律效力的条件下,堂而皇之地按照各自所谓惯例随意加收消费者的银子。区区一点钱,让你疼不真疼,只能痒痒,究其根源,实际上国家并无明确规定,只是一些企业的“行规”惯例而已。

  作为公民,离开家门若是处处遭遇这些莫名其妙、无处讲理的行规惯例,你能够心情舒畅吗?大多数人明知不对,却少有为此据理力争者,不是人们不想争,原因是争的成本太大,而往往争无可争,争来争去,行规惯例依然如故,个体则伤神劳财,还惹一肚子闲气。于是乎,上不了法律台面的一些所谓“行规”惯例,人们却不得不遵守,也许这就是中国各行各业之不合理“行规”惯例得以怡然自得的根基。

  有律师为了一块钱不合理收费,宁愿花数千元和数十个工作日作为成本与之叫板打官司,令人深思。既有先驱者的味道,也有悲壮者的气概。

  作为中国律师,可以肯定地说官司未打他已经知道了这种官司的结果。但是,如果我们平心静气地分析这些“行规”惯例,难道不会认为他是切中了当代中国一些行业霸道的要害问题吗?为中国的健康发展计,难道我们不应当认真对待每一个类似的小小问题吗?当前中国一些“行规”惯例的低俗化、根基化趋向,无疑与当代人们轻视自身利益保护和行业滥用规定的态度有关,更重要的是,在背后深藏的是国家有关管理机制对建立健全法律本身的不作为轻浮心态。凡此种种,举不胜举。

  还是来说旅馆酒店“行规”。

  后来跟当地一酒店老板(现在是律师)闲聊,得知了其中的一些秘密。说到这个行规,他很有感触。据他讲,旅馆酒店业的“行规”中“一刻千金”的时间还不止我上面说的12点、6点,还有凌晨5点和上午10点之区别。这我倒没遇到,他说凌晨5点之前入住的客人要交前一天的房费,如果不愿意交,要么你出去等到时间再来,要么就委屈在大堂沙发上睡一个小时再登记入住。问他为什么会这样计算,有什么依据么?他摇头,依据没有,都这样。他说以前我既是一个经营者,但同时也是一个消费者,因为他也经常出差到外地住旅馆酒店,不论这个行规合法不合法,有一点可以肯定,这让客人很不舒服,也是旅馆酒店这一行业最大的失策之处。

  这位曾经到国外专门学习过酒店服务后来转行当律师的朋友虽在酒店业工作过,但他毫不隐晦地告诉我,与外国同行业人性化的管理相比,中国酒店业整体水平不高——即所谓五粮液与二锅头之间的差别。他举例说了一组数字,算得我恍然大悟。如果一个客人在晚上8点钟入住酒店,到了第二天的12点零一分,实际住宿时间只有16个小时零1分,但结账时却要一天半的房费,这合理么?还是合法?换句话说,如果这个客人到下午18点零一分退房,实际住宿时间是22个小时零1分,而这不到24小时的住宿时间,却要被这个“行规”套进去两天的房费。在这个整体判断下,他是有具体分析的,他提示了当前中国一些行业的病根所在:第一,无论什么人普遍缺少对法律坚定执着的信念,以“自己管不了国家的事”这样一种普遍心态和忍让之心对待各行各业的种种“行规”惯例,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短暂如蜉蝣,过后就忘,很少有人去计较;第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普遍缺少百姓情结、执法能力,在这个国际化的时代,什么对百姓不利什么就接轨,什么对百姓有利什么就必然“不符合国情”而加以搪塞或干脆拒绝,只能靠一些有国外经历的有识之士获得一点国际有关行业资源的解释,没有真正的国际视野,即使打官司,也不会获得法院支持;第三,有关“行规”普遍不重视自身获得合法利益的同时也自查“行规”惯例的提炼与升华,消费者如果试图与他们讲理,则无异于与虎谋皮,没有国家法律行为的支持,没有达到一个文明国家应有的水平,只能是“现在这个样子”;第四,虽然有律师为一块钱打官司,然而当代中国律师们却普遍缺少关注现实的勇气,回避问题,专业知识有限,对于求助者,避难就易,喜欢重复一些轻车熟路的案子,不能成为社会(公民)的代言人与支持者。

  听君一席话,心里的一些不舒服感觉豁然开朗。如果我们深入地分析一下这位朋友的感言和批评意见,难道不会认为他是切中了一些行业的要害问题吗?为中国的健康发展计,难道我们不应当对那些处处为公民设置障碍、收取不合理亦不合法的这费那费认真对待吗?

  还是旅馆酒店业行规惯例。上午10点也是一个敏感的时间。因为如果你超过这个时间把衣服交给服务台,又想当天拿到衣服,就不得不加付50%的“加快费”。呵呵,名目繁多,不加不行。在这样一些“行规”惯例下,许多时候是损人不利己的。中午12点和晚上6点又是一个敏感时间段,如果这时候你打算退房离开旅馆酒店,可能因为惦记着是不是要被多收冤枉钱,客人往往是饭也吃不安生,有时候不得不先结账了却一桩心思,然后再拎着你的大包小裹或笨重的行李去就餐,不仅败坏了自己的胃口,也影响他人的心情和周边优雅的环境,实属被“行规”惯例生生逼出的一付无奈“卖相”。

  无论客人是否舒服,旅馆酒店舒服。

  更糟糕的是,只要你注意观察就会看到,每天中午12点钟的时候正是客人们争相结账的高峰,人为地造成了一些拥挤和紧张,往往是客人在台子外面排队结账,心情焦躁,汗流满面;台子里面的小姐也是忙得头昏脑胀,从这个意义上说,旅馆酒店这一“行规”无疑也是在给自己找麻烦。

  对于不合理亦不合法的“行规”惯例,事关社会环境公平与否,需要我们一点一滴地抗争与促进国家慢慢废除,废除一点一滴,就是社会文明与民主进步留给后代的福祉。

  顺手翻翻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找到修正与废除旅馆酒店这一“行规”惯例的相关说法。不过,既然退房结账跟12、6、10、5、8、18这样几个敏感数字有关,那么也并不是毫无根据可查。至少,《民法规则》中关于“期间”的规定是:“民法中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而公历中,一天应为24小时,这样一来,消费者(旅馆酒店客人)就有权依据这一明确无误的法律规定,拒付旅馆酒店业强加给客人的不合理收费。

  不知旅馆酒店的经营者、管理者们是否知道并同意这一说法。关键在于,不管他们是否知道并理解,时间对于任何人都是一样的,难道大大小小的旅馆酒店老板们真不知道《民法规则》中关于“期间”这一规定的根本意义么?还是视之为尚不如“体制”和“行规”之外的皮毛?

  对此,我是不敢相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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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照直说    时间: 2007-4-20 21:17
  “当前中国一些“行规”的低俗化、根基化趋向,无疑与当代人们轻视自身利益保护和行业滥用规定的态度有关,更重要的是,在背后深藏的是国家有关管理机制对建立健全法律本身的不作为轻浮心态。”好,说得好!问题还是在于上梁不正下梁才会歪!作为一个国家的政治集团,他好人治,所以,制订出来的好多法律法规就如各行各业的行规一样,有太多的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和不合情就是自然而然的了。要根治行规的非法性,还是得从政治集团自身入手,第一放弃人治,第二制订出公平、公正、合理、合情的法律法规,这样才有可能制止行规的非法性,这样不合理的行规才会少些更少些。
作者: 照直说    时间: 2007-4-20 21:35
  “第一,无论什么人普遍缺少对法律坚定执着的信念,以“自己管不了国家的事”这样一种普遍心态和忍让之心对待各行各业的种种“行规”,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短暂如蜉蝣,过后就忘,很少有人去计较;第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普遍缺少百姓情结、执法能力,在这个国际化的时代,什么对百姓不利什么就接轨,什么对百姓有利什么就必然“不符合国情”而加以搪塞或干脆拒绝,只能靠一些有国外经历的有识之士获得一点国际有关行业资源的解释,没有真正的国际视野,即使打官司,也不会获得法院支持;第三,有关“行规”普遍不重视自身获得合法利益的同时也自查“行规”的提炼与升华,消费者如果试图与他们讲理,则无异于与虎谋皮,没有国家法律行为的支持,没有达到一个文明国家应有的水平,只能是“现在这个样子”;第四,虽然有律师为一块钱打官司,然而当代中国律师们却普遍缺少关注现实的勇气,回避问题,专业知识有限,对于求助者,避难就易,喜欢重复一些轻车熟路的案子,不能成为社会(公民)的代言人与支持者。”高论,中国还是有有识之士的。可惜,可恨,太多的人类败类和跳出了弱势群体的人都要回过头来整弱势群体,以整弱势群体为己能。不客气地说,这些人就是劳动人民(弱势群体、弱势阶级)的叛徒!这些人就是劳动人民的忤逆不孝之子!

  人治社会的政治集团,是最丑陋的政治集团!
作者: 马克    时间: 2007-4-21 12:28
  呵呵,问好:
作者: 马克    时间: 2007-4-21 12:29
  是的,有些行规惯例真的应该引起社会关注,并促其一点一滴废除。
作者: lqm407    时间: 2007-4-21 12:31
  这样不合理的事情多如牛毛,谁会为这伤神费脑地打官司呢?这些事情,国家应该有个明确规定,不能让旅馆一家说了算。另外,有些规定上还有许多含糊话,都是胡弄老百姓的。解释权在人家嘴中,真叫人气恼但毫无办法。
作者: 心静如水    时间: 2007-4-21 18:26
关注就是一个好的开始,因为国民已习惯了遵守,而不愿意去问或想规则是不是合理。
作者: 左中美    时间: 2007-4-22 12:33
我们是旧社会里被裹了脚的妇女,习惯了遵守,却难以记起自己还可以抗争。
赞同如水的观点:“关注就是一个好的开始。”
问好马克老师!
作者: 黑雪    时间: 2007-4-22 18:00
关键是公民不u注意维护自己点滴的权利,放纵了一些一人
作者: 武俊岭    时间: 2007-4-23 10:25
我们不是一个凡事较真的民族,这很不好。
马克文章,恰是在叫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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