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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 两名少年的“烦恼” [打印本页]

作者: 心静如水    时间: 2007-11-30 21:07
标题: [原创] 两名少年的“烦恼”
  11月25日,这是一个法定的老兵开始退伍的日子。过去我在部队工作时,曾负责多年老兵退伍工作,退伍开始的日子从不明确到明确经历了一个很长的过程,直到这一天被确定下来,退伍工作才以一种法定形式载入部队的历史。虽然退伍开始的日子对于退伍工作的影响不会太大,或早或晚都可以完成这项工作,但正是它克服了以往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意提前或推后退伍工作,才让部队以法治军迈出了重要的可喜的一步,所以我对一天记忆犹为深刻。
  
  2007年11月25日,这一天我记忆也很深刻。因为央视一套中午《今日说法》讲述了安徽两名少年因为对一老人实施助人为乐(另一说法为过失伤人)而被老人子女起诉的“事件”,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在二审的合肥中院法官却给出了与一审法院截然不同的判决,他们依据两名少年第一次在派出所录入的笔录中有一名少年曾说过“可能撞倒”和两名少年送这名老者去医院以及两名少年的家人曾为老者支付过医药费为由,就断定老者一定是两少年撞倒,所以判令两名少年及其家长承担责任。
  
  我国法治最明显的进步标志就是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在执行“疑罪从无”多年后今天,又一次出现这样明显“疑罪从有”的现象,不能不让人感觉有点心酸。正向节目专家所说,有些事件永远都不可能复原,不可能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事件的真相,就如同上面这个事件,没有证人,也没有相关的证据能证明就是两名少年撞倒了老人。但合肥市中院有法官依据一些简单的口供和一些辅助的现象,凭借着逻辑推理,就草率的推定了两名少年有罪,这不是典型的“疑罪从有”吗?或许法官感觉老人不会说谎,可谁又能保证老人就不说谎呢?或许法官认为不赔偿老人(因为他们家很穷)有些说不过去,可谁又能保证赔偿不会给两名少年乃至更多人带来更大的危害呢?或许法官说那些间接证据已构成了“证据链”,但这就能成为“有罪推定”理由吗?一少年的口供也只是“可能”,当然也有“不可能性”;两名少年送老人去医院可能是因为有责任才送,也不能否认就是一种助人为乐行为,为什么一定要把两少年的行为往坏处想呢?两少年家长先支付部分医药费可能是因为有责任,也不排除没有责任,在没有核实事件真相的情况下,让受害者先行救助这也符合常理,而且我认为这两少年家长还是很通情达理的,否则在两少年不能肯定是他们撞倒时,完全也可先不付费,让受害者不能得到及时治疗。沿着一条习惯的思维,向着有罪的方向推定,结果可想而知。这样的例子在生活中已不鲜见,电影《离开雷锋的日子》中,如果说不是那名老人良心发现,救助者将被永远怨枉下去。法治最重要的就是讲证据,就算是我真杀了人,只要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我杀了人,就算是我也曾承认过“人是我杀的”,也不能定我“杀人罪”。这问题在多年以前就已经辩论结束,为什么同样的错误仍在重复呢?这说明某些法官法治的理念还是树得不牢,“疑罪从有”传统理念还很根深蒂固。
  
  两名少年有没有再申诉,这期节目没往下说,专家最后的讲解也很客观,只是指出这样的案件很难找到相关证据,最好是用协商的办法,这的确是一个很不错的办法。但就这个案子的判决,专家没有一个明确的态度,立场不坚定,含含糊糊。既然是说法,就应让百姓看个明明白白,而不是让百姓看完之后一头雾水。也许专家有难言之隐,连这种责任都不敢承担,那最好是回家抱娃娃或种红署去吧,别占着毛坑不干“正事”了。
  
  再说这个案子,将来如果老人再败诉,她就得不到赔偿,那只能是因为她举不出相关证据证明事件的真相,我们是不是可以采取其他办法来弥这样一个近百岁的老人呢?但如果用“疑罪从有”的推定,判定老人胜诉,这危害可能不仅仅是两名少年及其家人或朋友,这更是对庄严而神圣法律的最大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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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跃农    时间: 2007-12-1 10:07
  法律必须要重事实,重证据。
作者: 一水    时间: 2007-12-1 12:44
也看了片段,但没如水联想的这么深刻。

学习并问好如水。
作者: lqm407    时间: 2007-12-1 21:34
正因为有这样的情况,所以有人说好事做不得,做了好事没有好的报应。
法律应该注重事实,注重证据。如果没有证据,那得从“无”……
作者: 水如空    时间: 2007-12-1 21:54
中国这样的事儿多了,说是为了弱者,其实是害了其他更弱者。
感觉好像好久没见如水兄了。最近在忙什么啊?
作者: 心静如水    时间: 2007-12-1 22:34
最初由 水如空 发表
中国这样的事儿多了,说是为了弱者,其实是害了其他更弱者。
感觉好像好久没见如水兄了。最近在忙什么啊?


  谢谢如空关心,最近在外地查一个案子,所以没有机会上网,估计要到年底才可结束,这是回家休息两日,才发几篇贴子。
作者: 唐宏    时间: 2007-12-3 10:23
有这么一个事实,那就是诚信、美德在很多场合,与一些规则不合拍,比如说在注重证据的法律面前……
作者: 武俊岭    时间: 2007-12-4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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