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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窝心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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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6 09: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草舍煮字 于 2024-3-6 17:30 编辑

窝心的房产
文/草舍煮字

  花钱买了一套房,住了十几年,突然有一天有个人拿着房产证来说房子是他的,为了要回房子打官司还输了一场,你说这事窝不窝心?
  
  甲先生的父亲老甲和乙先生的父亲老乙早年是生意朋友。十几年前老乙因为欠债太多,就把自己的一套房产卖给了老甲。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老乙把自己名下的房产证交给老甲,老甲支付了双方商定的绝大部分房款,剩余两万元双方约定一同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老甲取得房产证后再支付给老乙。此后的几年,老甲一直催促老乙一同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老乙说自己到处躲债,不敢露面。老甲一家觉得反正双方签订和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自己手里又拿着老乙的房产证,慢慢就把这件事放下了。
  
  甲家入住十几年后,老甲和老乙先后亡故。某天老乙的儿子乙先生突然拿着房产证来找甲先生,说房子是他的,房产证显示房子现在已经在乙的名下,而且他已经把房子抵押给了小额贷款公司。乙给甲下最后通牒:要么腾房搬家,要么偿还贷款公司二十万元贷款。
  
  事关重大,甲赶忙去房地产管理局问询:老乙的儿子手里没有老乙的房产证,他是怎么过户到自己名下的?原来,乙把他父亲的房产证办理了挂失,然后又办理了继承手续过户到自己名下。而负责办理这些手续的房管局只审核手续是否齐全,比如房产证案底确实仍在老乙名下,他儿子乙也确实有他的死亡证和继承权。这些都是纸面上的材料,但是房管局没有义务审核房屋是否实际存在产权纠纷。而甲这边没有取得房产证相当于没有获得房屋的产权,因为房屋是不动产,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代表产权已经转移,不像汽车这类的动产,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取得产权。
  
  走投无路了,甲去咨询了律师。虽然律师告诉他很难胜诉,但他还是决定打官司。甲的诉讼请求是:一、判定乙和贷款公司签订的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无效,因为这套房屋的产权存在纠纷。二、判定乙配合甲办理房产过户到甲的名下,因为乙是老乙的继承人。法庭上,贷款公司的律师辩称,一、甲没有取得房产证,所以乙的继承过户是合法的。二、和房管局一样,贷款公司也只根据房产证来确定产权,没有义务审核房屋是否实际存在产权纠纷。虽然国家规定金融机构有这种审核的义务,但那是针对银行的。一句话,从法律的角度,乙和贷款公司的行为都没毛病,而甲的买房行为却有硬伤,相当于没有买到手。贷款公司如果拍卖乙的抵押房产来抵债,那也是合法善意取得。雪上加霜的是,贷款公司把房产抵押拍卖是有实物的交易,而甲要求乙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是无实物的服务活动,法律规定实物交易优先于服务活动。也就是说,在法律几重不利的情况下,甲是没有胜算的。
  
  法院果然一审判决甲败诉,他只能搬出住房。至于老甲付给老乙的房款,可以另外打官司找他的继承人乙去要。问题是,乙根本就没有还款能力,他贷款二十万本身就是为了还债的。眼看着一家人就要露宿街头了,窝心的甲不得不提起上诉,死马当作活马医吧,他总觉得正义在自己这边。况且他也没有退路,即使自己拿钱帮乙还二十万贷款,乙还可以继续拿着产权证办另一笔抵押贷款,这是个无底洞。其实一审法官也明白,甲获得房产才是善意的,但没有履行法定手续,如果支持了他的诉讼就为违法开了先例。二审法官当然也明白这个道理,但他们通过大量实地调查,亲自上门了解细节,最终还是找到了解决的突破口。
  
  二审开庭,法官首先问询乙,贷款公司事先知不知道这套房产已经被人买去,而且长期入住了?言外之意,如果贷款公司知道这件事还同意当做抵押物,那就有和乙恶意串通,通过损害甲来获利的嫌疑。乙倒也诚实,他可能觉得反正二十万贷款已经到我手,而且付给债主拿不回来了,这场官司已经是贷款公司和甲之间的事了。他说在贷款之前他咨询过贷款公司,他们说他们只看产权证。贷款公司的律师矢口否认,反驳说乙空口无凭,他没有证据证明贷款公司事先知道抵押房产有产权纠纷。
  
  法庭经过调查认为,对于贷款公司来说,作为抵押物的房产存在两个明显的疑点,一是乙在办理完房产过户的当天,就直接拿着房产证到贷款公司办理了贷款,而且第三天就拿到了二十万元。二是市值超过百万的房产只抵押贷款二十万元,这更加不正常了。由于存在明显的疑点,很有审核抵押物的必要。实际上这套房产能不能用来抵押,上门看一眼、问一句就能知道。国家虽然没有规定贷款公司像银行一样,要对抵押物进行审核,但贷款公司既然要取得像银行一样的收益,就应该履行像银行一样的义务。二审法庭最终判决甲胜诉。这样一来,乙必须配合甲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且还要偿还贷款公司的二十万元债务。
  
  这件案例当中,三方当事人都给予了人们启示。
  
  甲自始至终没有害人的恶意和行为,善意获得房产却经历了两场官司,身心俱疲,从这点看是无辜的。但他一家认为把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就获得了房屋的产权,这是不对的。合同履行完毕只证明了双方的意向和付了款,房屋作为不动产,它的产权转移有法定的特殊性,产权证是唯一证明产权归属的法律文书。甲的这次经历真是一场悲喜剧,值得人们思考、借鉴。
  
  贷款公司吝啬举手之劳而不去审查抵押房产,不是忽视自身利益,而是有所倚仗,也就是利用甲家的过失、损害他的利益来牟利。虽然无法被判定贷款公司和乙有恶意串通的故意,但也决非善意取得抵押房产。这样的公司难说正规,和他们打交道要警惕。好在这次他们对甲的侵害没有最终得逞,还被套牢了二十万债权,需要经常问候令人厌恶的乙,还不能暴力催债,包括冷暴力。
  
  至于乙,他是明知房产已经被老爹卖掉了的,还企图把自己的债务转移一部分给甲,好一直把账赖下去。他的所作所为,令人怀疑他父亲老乙一直不配合老甲办理房产过户,恐怕有主观故意的成分。这样的家教让赖账成了乙家的家传,有其父必有其子,乙被人追债成了人生常态。他又怎么面对自己的后代呢,如果有的话。都说“出来混,早晚是要还的”,但不幸的是老赖们总能例外。
  
  最后,二审法官找到的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其实还是没有遵从硬性的法律条文,只不过是他们在正义面前运用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且理由充分,符合法律精神。再拿房管局、一审法庭与二审法庭的职业精神相对照,我觉得法律、规定可能会有某些无法维护的正义、善意,但执行法律、规定的人应该有维护正义、善意的观念、智慧和努力。法律的载体是冰冷、无生命的纸本文书,但法律的代表是有体温、有思想、有信仰的法官。



评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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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24-3-6 11:11 | 只看该作者
震聋发馈的一场绞缠式官司,值得深思,现今社会处处都是坑啊。
3#
发表于 2024-3-6 11:46 | 只看该作者
这亏吃得真哑巴。。
一面是不知道的坑,一面又是法律责任,买房要谨慎,城市套路多,这聪明人都吃亏上当,老实人真凉快着吧。
4#
 楼主| 发表于 2024-3-6 11:47 | 只看该作者
任逍遥km 发表于 2024-3-6 11:11
震聋发馈的一场绞缠式官司,值得深思,现今社会处处都是坑啊。

如果被坑的比坑人的多,好人比坏人多,那还有救。
如果坏人得不到报应,好人得不到保护,那就没救了。
5#
发表于 2024-3-6 11:52 | 只看该作者
花几十万买个房,却住得窝心,真是无妄之灾啊。城市套路多,买房需谨慎。咱老百姓越是没钱,越容易上当。令人叹息!
6#
 楼主| 发表于 2024-3-6 11:57 | 只看该作者
幸福小草 发表于 2024-3-6 11:46
这亏吃得真哑巴。。
一面是不知道的坑,一面又是法律责任,买房要谨慎,城市套路多,这聪明人都吃亏上当, ...

所以,自己的权益要靠自己维护,专业知识也要懂得多一些。合情合理的事情未必合法。
7#
 楼主| 发表于 2024-3-6 12:01 | 只看该作者
云馨 发表于 2024-3-6 11:52
花几十万买个房,却住得窝心,真是无妄之灾啊。城市套路多,买房需谨慎。咱老百姓越是没钱,越容易上当。令 ...

套路太多,光天化日之下多少双阴险的眼睛盯着老实人出错。做事不得不按规定做扎实了。
8#
发表于 2024-3-6 12:04 | 只看该作者
草舍煮字 发表于 2024-3-6 11:47
如果被坑的比坑人的多,好人比坏人多,那还有救。
如果坏人得不到报应,好人得不到保护,那就没救了。

一语中的。👍👍👍👍
9#
 楼主| 发表于 2024-3-6 12:12 | 只看该作者
任逍遥km 发表于 2024-3-6 12:04
一语中的。👍👍👍👍

法律也是武 器,好人坏人都能利用。而武 器本身也不万无一失。
10#
发表于 2024-3-6 12:47 | 只看该作者
真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
11#
发表于 2024-3-6 14:01 | 只看该作者
一看标题,吓我一跳,难不成草版因为房子缠上麻烦事了?想想草版也不可能是炒房之人呐
细读之下明白,哦,原来是例证了甲、乙之间的房屋纠纷,这个很有现实意义哎。
十多年还没办理过户,一般人绝对不会这么心大,除了老甲过于信任老乙外,还有可能老乙的花言巧语百般搪塞起了关键作用。
可惜老乙机关算尽,养废了一个不讲道德的儿子,这才是最悲哀的。
得为二审法官叫好没有遵从硬性的法律条文,正义面前巧妙运用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样的执法人员,才真正是服务于民。
12#
发表于 2024-3-6 14:04 | 只看该作者
因为房屋是不动产,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代表产权已经转移,不像汽车这类的动产,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取得产权。

这儿需要商磋一下滴:
房屋以产权证为据,认证不认人。但汽车也是的呢,如果不办理过户,万一后续的司机在开车途中出了意外,那承担责任的就是原来行驶证上的车主,万万不可,太恐怖了
我们单位有一辆旧车转手,很规矩地去了二手车市场,拿到了交易发票,行驶证上的车主也更名为买车人,这样才可以踏实呢
13#
发表于 2024-3-6 15:32 | 只看该作者
草舍兄怎么研究上法律了?
俗话说:冤死不告状,穷死不作贼。
老百姓轻易不告状,有点儿小损失宁愿承受着,是有原因的。反过来说,有些一再越级上访的老百姓被视为“刁民”,也不是没有原因的。
14#
 楼主| 发表于 2024-3-6 15:48 | 只看该作者
秋实 发表于 2024-3-6 14:01
一看标题,吓我一跳,难不成草版因为房子缠上麻烦事了?想想草版也不可能是炒房之人呐
细读之下明 ...

民事案件是有自由裁量权的,只是一些法官教条,缺乏智慧。
15#
 楼主| 发表于 2024-3-6 15:52 | 只看该作者
秋实 发表于 2024-3-6 14:04
因为房屋是不动产,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代表产权已经转移,不像汽车这类的动产,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取得产 ...

是的,动产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后,财产控制权当即转移。但所有权不转移的,资产伤及第三人,产权人不能完全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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