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5164|回复: 3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原创]  “五万元葬狗,理应尊重”吗?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7-7-27 23: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7月26日《检察日报》曹林《“五万元葬狗”,理应尊重的私域选择》一文写道 :与自己朝夕相伴的爱犬病死,成都78岁的林老先生决定花5万元为它举行一场“温馨而隆重”的葬礼,表达他的伤感和依依不舍之情。

  对此,曹林先生认为:这纯粹是他的私事,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干扰他人的生活,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外人无权干预。这钱是老人的私有财产,他有权利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每个人都是自我利益的最佳裁决者。

  我实在看不明白曹先生想要宣扬什么!

  林老先生如此奢侈的做法虽然没有违犯法律法规——五万元是他自己的钱——的确如此——想怎样花就怎样花,别人无权干涉,无法干涉,也不能干涉。但这样的花法,作为主流媒体的《检察日报》、作为文化人曹林先生,能大力提倡吗?能为其呐喊助威吗?只要是不犯法的事都可以干吗?只要不犯法就可以为所欲为吗?

  曹先生为了使自己的奇谈怪论立住脚,竟拉出外国人的例子作论据:英国人哈德维尔一辈子没有结婚,过着隐居的生活,也没有任何亲友,身边唯一的陪伴就是这两条牧羊犬,在她去世时就把45万英镑的遗产赠给了爱犬。还说“外国人对这种事看得很平常,因为那是个人的事情。”

  我不是外国人,所以我对这事看得一点都不平常!——虽然这是个人的事情!

  曹先生说:“对私域内纯粹的私人事务,如富人怎么花钱、老人巨资葬狗等等,则应施以最大的宽容和最大的理解。”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曹先生如果穷得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吃不饱,穿不暖,孩子上不起学,有病无钱医时,还有这种“最大的宽容和最大的理解”的心态吗?还能撰文积极地大力地鼓吹这种穷奢极欲的过激、过分行为吗?

  葬一条死狗要花数万元,这不是心态有问题吗?这不是在造孽吗?这不是在作践吗?

  有那么多的孩子因贫困而辍学,有那么多的灾民急需要救济,他们要吃饭,要喝水,要生存,要活命,要重建家园,要恢复生产……分出一点点爱心,捐出一点点善款,不是更有意义、更有价值吗?

  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国家并不富裕,资源并不富足,温饱尚未解决,在这样的背景下,不大力提倡节约,不身体力行节约,就已经令人不齿了,竟然还要为这样的可耻行径当吹鼓手,不知道良心何在,天理何在,用心何在!?

  老人家怎么花钱,别人确实管不着,但对明显不合适、不合理、不合情的花法,劝说一下、引导一下、启发一下也不可以吗?即使不愿、不能、不便劝说、引导、启发,保持沉默总能做到吧!

  于情、于理、于法、于公、于私、于人、于己——无论从哪一点上讲,都不应该为这种极奢侈、极浪费、极张扬、极过激的行为摇旗呐喊、推波助澜。更不应该从国外的、法理的角度搜索出极个别的、根本没有代表性、典型性、说服力的个例来为其辩解!为其开脱!

  下面的这些例子,曹先生不会不知道吧?《检察日报》不会不知道吧?墨西哥电信大亨卡洛斯·斯利姆·埃卢取代比尔·盖茨荣膺世界新首富,与盖茨一样,两人都具有财富品质——个性低调,推崇节俭,热衷慈善。其实,揆度世界级富翁,节俭似乎是相当大比例富翁的不变底色。比如,日前仙逝的亚洲第一富婆龚如心,她日常生活非常节俭,每月支出不足3000港元。再比如,亚洲首富李嘉诚经常穿胶鞋,就餐时不剩饭。

  他们勤勉、勤俭,他们积极打拼,纵情工作,他们为富且仁,恪守财富品质。

  但更多的富翁是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群体——有人不屑,有人唾骂,有人仇视,有人淡漠。为什么会是这样的?是不是与一些暴发户的为富不仁有一些关系呢?一些暴发户为什么会为富不仁呢?是不是与曹先生之流的推波助澜有些关系呢?有的暴发户腿脚上的泥巴尚未掉尽,遽然间聚敛到财富时,但因财富品质并未同步上升,于是热衷于炫耀性消费。

  我不知道花五万元葬狗是否属于这种类型!

  非要让富翁粗茶淡饭、宵衣旰食,并以此给社会树立道德高标,这是不合情理的道德苛求,但宣扬一下助人为乐、提倡一下乐善好施、学习一下勤俭节约、批评一下奢侈浪费、引导一下理性消费总是可以的吧?退而求其次,总不能反其道而行之吧!

  寄托哀思,非要花五万元“巨资”吗?除此,再没有别的方式、别的办法吗?哀思的程度非要用金钱的多少来衡量、来表达吗?钱只要是自己的,就可以任意地、肆意地糟蹋吗?

  “五万元葬狗,理应尊重”吗?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2#
 楼主| 发表于 2007-7-28 16:42 | 只看该作者
  重庆去年遇大旱,今年遭大水,都是百年不遇的大灾。作为成都人的林老先生大概不会不知道吧?肯花五万元钱葬狗狗,想来是富人无疑了!是大方无疑了!不知已经拿多少给了灾区,还将献多少爱心给灾民?

  
3#
发表于 2007-7-28 20:41 | 只看该作者
问得好!
其实很早邓拓就写过《俭以养德》。这是私事,但也是涉及个人道德水准的私事。别人管不着,法律更无权干涉,但可以进行道德谴责啊。最不济如跃农说的,闭嘴总可以吧?还有人要尊重?一定是鲁迅说的什么狗之类的人了。
4#
发表于 2007-7-28 21:54 | 只看该作者
跃农的观点在大道理上是对的,但处理自己的财产毕竟是个人的事情,别人可以评论,但无权干涉。
5#
发表于 2007-7-28 22:08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lqm407 发表
跃农的观点在大道理上是对的,但处理自己的财产毕竟是个人的事情,别人可以评论,但无权干涉。

斑斑的观点,我同意。
6#
发表于 2007-7-29 10:53 | 只看该作者
国外富豪与国内奢侈相比,让读者的思考深入了一层。
中国人的宗教信仰缺乏,是导致人们净做些没价值的事的一大原因。
7#
 楼主| 发表于 2007-7-29 15:05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水如空 发表
问得好!
其实很早邓拓就写过《俭以养德》。这是私事,但也是涉及个人道德水准的私事。别人管不着,法律更无权干涉,但可以进行道德谴责啊。最不济如跃农说的,闭嘴总可以吧?还有人要尊重?一定是鲁迅说的什么狗之...
8#
发表于 2007-7-29 20:13 | 只看该作者
颇为尖锐的话题呀.
9#
发表于 2007-7-30 09:03 | 只看该作者
现在荒唐的事情越来越多了。也是进步啊!
10#
 楼主| 发表于 2007-7-30 09:19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江耶 发表
现在荒唐的事情越来越多了。也是进步啊!
11#
 楼主| 发表于 2007-7-30 09:28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武俊岭 发表
国外富豪与国内奢侈相比,让读者的思考深入了一层。
中国人的宗教信仰缺乏,是导致人们净做些没价值的事的一大原因。
12#
 楼主| 发表于 2007-7-30 09:48 | 只看该作者
  据报道:中国目前需要帮扶的人口还有1亿左右,其中绝对贫困人口2148万,低收入人口3550万。

  从五万无葬狗费用中分出一点点,显示一点点爱心如何!尽管这些钱都是自己的,本人有绝对的支配权,但怎么支配才更有意义、更有价值,是不是值得每一个人思考?媒体没有干涉权,难道引导一下也不可以吗?
13#
 楼主| 发表于 2007-7-30 09:54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lqm407 发表
跃农的观点在大道理上是对的,但处理自己的财产毕竟是个人的事情,别人可以评论,但无权干涉。


  我们确实无权干涉,也无法干涉,但我们有话语权,有呐喊权,有为慈善事业的呼吁权,有促进勤俭之风、反对奢华之风的倡导权!

  盼望能有更多的正义之士为此鼓与呼!
14#
发表于 2007-7-30 10:28 | 只看该作者
  曹林先生认为:这纯粹是他的私事,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干扰他人的生活,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外人无权干预。这钱是老人的私有财产,他有权利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每个人都是自我利益的最佳裁决者。

  他这话是不对的!要知道------钱财是你的,但是,你无权浪费它!他是违背了我国宪法“厉行节约”原则的。他这一行为理应受到遣责,怎么管不着呢?!

  如果我国法律像西方国家那样量化了铺张浪费的标准,明确下个定义,就可以根据法律到法院起诉他,起诉他这一胡作非为,起诉他这一非法行为!可惜我国还不是法制国家,因此,这一怪现象和类似现象多着呢,人们还弄不明白它的是非,还在讨论它的是非。这就是我国的悲哀,这就是我国贫穷落后的原因之一!
15#
 楼主| 发表于 2007-7-30 14:51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照直说 发表
 曹林先生认为:这纯粹是他的私事,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干扰他人的生活,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外人无权干预。这钱是老人的私有财产,他有权利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每个人都是自我利益的最佳裁决者。

  他这话是不对的!要知道------钱财是你的,但是,你无权浪费它!他是违背了我国宪法“厉行节约”原则的。他这一行为理应受到遣责,怎么管不着呢?!

  如果我国法律像西方国家那样量化了铺张浪费的标准,明确下个定义,就可以根据法律到法院起诉他,起诉他这一胡作非为,起诉他这一非法行为!可惜我国还不是法制国家,因此,这一怪现象和类似现象多着呢,人们还弄不明白它的是非,还在讨论它的是非。这就是我国的悲哀,这就是我国贫穷落后的原因之一!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管理员|小黑屋|Archiver|中财网站 ( 浙ICP备1102988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3832 )

GMT+8, 2024-6-18 08:32 , Processed in 0.057733 second(s), 17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