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hkyjgw 于 2017-3-3 03:32 编辑
不标价的高价鱼必须双处罚 黄可阳 日前,深圳市民李先生请朋友在南山欢乐海岸“1949华家里”吃饭,餐厅没有菜牌,服务员推荐了东海野生小黄鱼。李先生说,他买单时才知道总共消费了8254元,其中两条鱼共4628元,服务费高达1092.66元。记者昨日从市消委会获悉,该商家涉嫌违反明码标价法律规定,将督促其整改,价格监督检查局也到现场调查取证并立案,调查处理结果将在第一时间公布。( 3月2日广州日报)
对于这一调查处理,笔者在观点上是给予认同的。其主要依据有二:一是餐厅负责人称,当晚李先生点菜时,餐厅向其告知了小黄鱼的价格。二是李先生的说法与餐厅的说法完全相反。在这两个互相矛盾的证据面前,餐厅不标明价格只能是一种嫌疑,还不能是一种事实。而对于违法嫌疑,法律上又是“疑罪从无”,只有查证属实后,才能给予相应处理。所以,深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必须对餐厅涉嫌不明码标价进行立案调查。而如果查证属实,则要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3条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仅有这一处罚还是不够的。因为,餐厅的小黄鱼不仅是两条不标价的小黄鱼,而且还是两条高价的小黄鱼。市面上的小黄鱼只有1000元左右1斤,餐厅的2斤小黄鱼则高达4628元,并且还要收取1092.66元的高额服务费。而这种高价鱼、高收费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不得“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规定。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要求政府在处罚餐厅小黄鱼不标价的同时,还要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对餐厅的高价鱼、高收费也进行处罚,要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而通过以上对不标价的高价鱼进行双处罚,则可以对市场上不标价和高价的违法行为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一是惩前,严厉惩罚此前发生的不标价和高价的违法行为,把餐厅用不标价的高价鱼、高收费所侵占的消费者利益,通过政府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再全部索取回来,不仅可以补偿消费者的损失,而且还可以改正不标价和高价的违法行为。二是毖后,通过严惩餐厅不标价的高价鱼、高收费,对他们施以重罚和没收违法所得,可以震慑其他价格行为者的违法心理,使大家在思想上不敢违法,从而防止不标价和高价的违法行为以后再次反弹。为此,政府要防止今后价格违法行为再次反弹,改正以前出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就必须从三个方面落实对不标价和高价的行为处罚。
一要落实对不标价的高价鱼的双处罚,在处以餐厅不标价鱼的5000元罚款之后,尽快补上没收餐厅高价鱼的违法所得和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二要以此案为例,在全国范围内举一反三,开展一次价格违法行为大普查,发现不标价行为要处罚,发现高价行为更要处罚。三要抓住这个案例被媒体曝光的契机,通过报刊、网络广泛宣传,在社会上进行一次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教育广大价格行为者诚实信用、遵纪守法,从而在思想上筑牢抵御价格违法的堤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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