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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雷人不可以这么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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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7 13: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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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女记者被拘案日前沸沸扬扬,热闹的焦点越来越聚向问题的核心---为什么此案由作为当事者一方的山西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
        正义网9日发表署名评论员文章《拘捕女记者,山西检方并无不当》,从4个角度阐述“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的行动完全是合法的,并无可指责之处”。文章说: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办案人员的回避,却没有任何一个条文规定了机关的回避。哪怕是如网上传闻所言,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曾经受到过该记者的负面采访,那么充其量只应当是检察长作为个人回避,而不应该是检察院作为机关回避。
        众所周知,人是社会性蜘蛛,总会在他生活周围结下一张关系网,这张网上每个集结点也都伏着一个和其息息相关蜘蛛;虽不全一损具损一荣具荣,各种利害关系总是存在的。正义网作者咬住“个人”和“机关”字面区别不放,却看不到“机关”是由一个个“个人”构成的。而这一个个“个人”都和本案中的“检察长”有直接利害关系,即使他下台(仅打比方)这种关系的影响短时间内也难以清除,何况还威风凛凛在台上呆着。这种情况下,仅仅个人回避有什么用?哪个办案人员能回避得了与直接上司之间这种利害关系?而且媒体批露,女记者采访的负面新闻不是检察长的私生活,而是检察院涉嫌违规办案。涉及检察院工作,检察院整体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当事者。
        生活中有大义灭亲的事例,法律上个人回避不是对某人的不信任,是针对“人牲恶”的一种防范措施,是对“可能出现的影响司法公正”情况制度上预防。公众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单位”回避,也不表示对山西检方不相信,而是对一种状况担心。不担心女记者有罪,如果女记者真受贿,自有国法惩处;而担心女记者无罪,作为当事者的山西检察院如此光天化日下公然进京抓人,而且抓得非一般平民,其中意味就不那么风花雪月了---司法公正是社会和谐的最后一条防御线。
        不错,现行法律条文没有机关回避这一条,但法律没有只说明法律滞后或者说明法律有漏洞,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多次较成功运用用“异地办案”方法,便是充分估计到了直接利害关系单位“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存在。既然这种“可能影响”现实存在,最高检为什么放成功先例不循而指定非山西检方不可?偌大个中国,除了山西杏花岭区检察院就再找不出第二个比“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检察院”更会适的地方?山西检方又为什么要急急忙忙去钻这个漏洞?难道连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这浅显的道理都不懂?
        虽然“合法”,但却不当!不当就不当地“可能影响公正”的存在上。山西检方急急忙忙钻法律漏洞而不是主动向最高检申请回避又为不当二字做出意味深长注释。这不当也不仅仅山西检方。正义网作者别拿“合法”二字雷人了。在中国,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单位的回避,就不会有真正的个人回避。非是公众和媒体过于敏感,而是这件事意义已超出个案本身。
        这篇文章还说:(若机关回避),目前在“双规”中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某领导日后如果进入司法程序开庭审理的话,岂不是全国没有一个法院可以受理了?民谚曰:虎落平阳受犬欺。一个人权力再大,离开原来山头,离开赖以存活的那张蜘蛛网,还有什么威风可言?而且公众要求的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特定机关”回避,不是所有机关回避。
        雷人不可以这么雷。
                                      2008、12、13

[ 本帖最后由 玉德 于 2008-12-17 13: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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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7 13:32 | 只看该作者
山西煤矿是个地方保护主义的温床,即便央视记者岂能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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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7 15:11 | 只看该作者
最近有几起这样的案例,往深了想,有种恐惧感。
4#
发表于 2008-12-17 16:15 | 只看该作者
  连续几起的记者被抓,不外乎捅了别人的痛处或自己涉嫌。舆论监督过多、过重受到“司法”的干扰不是坏事,脓疮烂了更益于痊愈。
5#
发表于 2008-12-17 17:22 | 只看该作者
  司法公正的问题当论,但也有人在借此想掩饰记者受贿。
6#
发表于 2008-12-17 18:18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新闻早看到了。现在,逮捕记者事都成了敏感新闻。事件的究竟如何,我们等着看吧!
  注意排版事宜。原创首发要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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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7 21:25 | 只看该作者
众所周知,人是社会性蜘蛛,总会在他生活周围结下一张关系网,这张网上每个集结点也都伏着一个和其息息相关蜘蛛;虽不全一损具损一荣具荣,各种利害关系总是存在的。——所以,很多“事情”很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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