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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高速公路超载罚款了事,何异于卖凶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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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03: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高速公路超载罚款了事,何异于卖凶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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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彭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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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了一篇《给高速公路收费站算笔帐》的文章后,意犹未尽,于是再给力一下,续写一篇《高速公路超载罚款了事,何异于卖凶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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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这篇文章的写作,主要有二个动力。其一是,从网上新闻得知,368万元天价通行费一案将再审,感觉到车主时某被判无期徒刑,与昔年许霆被判无期一案,颇有相似点。因受舆论压力,许霆由无期改为有期,而且前后判决的结果,可谓有云泥之别。现在,时某一案也面临重审,应该也有相当大的成分是属于舆论的压力使然。所以,写作这篇文章也有为时某一辩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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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二则是受杭州论坛一位网友的启发。昨天,我的《算帐》一文在该网发表后,有位网友回复了一条很有见地的帖子。摘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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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觉得,还有一笔账,大家可能没注意到。这次事件,300多万元,其中极大部分是超载费。超载费口头上说是因为路面损伤严重,实际上,是以同行车辆潜在的安全威胁为代价往公路部门的口袋里塞钱,因为超载车辆行驶安全没有保障,特别是高速公路,一旦出现意外就会变成横冲直撞的野象,这样的时候,受损害的是同行的车辆以及乘坐这些车辆的公众而不是公路部门,据此我们可以不可以认定,收取超载费是公路部门极大的损人利已、害人利己,甚至可以说是在犯罪?再往下引申,被收取了超载费的车辆在行驶中肇事,公路部门应该不应该负连带责任?如果超载只是收费,那么对公路部门来说,岂不是超载越多越好、超载车越多越好?这样的话,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了什么位置?高速公路岂不是变成了杀人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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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啊,如此有建设性的意见,如果不推而广之,说老实话,那老彭给收费站算的那笔帐就漏了一大笔。所以写这篇文章也算是一个查漏补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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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二年的时候,我国的某些执法机关曾创造过“钓鱼”执法的新模式。仔细想想,我国的公路收费站与之有着异曲同工之妙。而且,收费站比执法机关更棋高一筹,用不着去使用那些广受诟病的下三烂的套笼子的办法,它们更可以打着执行公务、维护路况的正当名义,公然对超载车辆罚款。说穿了就是将暗中的“钓鱼”,变成公开的“捕鱼”。而且,捕到的这些“鱼”还是“毒鱼”!试想想,超载的车辆,不管你超载了数倍还是十数倍,收费站只管罚款,却将行车安全这个头等大事,抛到了脑后。根本就不去理会那些超载的车辆,在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上行驶,是多么的危险。众所周知,超载是车祸的一大主因,有马路杀手之称。特别是在高速公路上,超载的车辆如果高速行驶容易引发故障而出现车祸,更主要的是它们根本就高速不起来,只能低速。这样就势必影响到其它车辆的正常行驶,而造成车祸。一旦车祸,高速公路上就会出现连琐反应,往往造成极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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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到本案上来,时某的两辆车经常超载却没有出车祸,这已是万幸。如果出了车祸,死伤了很多人,那么时某及司机,还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他们就是合伙的凶手。纵使收费站不是直接的凶手,那也是“卖凶”者。这个道理很简单,因为你收取了车主的超载罚款,超载的车子是在你的准许下,合“理”合“法”地继续上路行驶的。当“直接凶手”受到惩处时,可“卖凶”者却一边逍遥,一边还要去借助法律讨要“卖凶”金,这无论如何都是一个黑色的幽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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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纵观本案的一审,偷逃天价通行费的责任,全让车主时某扛了,而收费站却没有承担半点,这是极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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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站应该承担它自己的责任,分析一下至少在于二个方面。一是对于车主时某的假军车牌照,负有失察之责。不要用手续齐全作挡箭牌,假的毕竟是假的,总会有破绽露出。如果真的有那么好骗的话,那么哪天也“手续齐全”地将这个收费站撤销,让人员全体下岗,而且将所有的资金全部提走,难道也就乖乖照办?发现了是骗局后,还能一推三六九,毫无干系?如果脱不了干系,那么又该担何责,该当何罪?二是明知严重超载,却不管不问,负有纵容偷逃通行费之责。纵然军车可以免费通行,但是否也可以严重超载呢?时间不是一天二天,而是整整八个月,次数也不是一次二次,而是二千余趟。此一事势,总让人有一种养肥了猪再杀的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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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网上又曝出新闻,言审判此案的法院一干责任法官及法院领导,都受到了免或停职的处理。由此又让人看到了中国法制建设的些许希望。但是,作为此案应担责任的另一方,即高速公路收费站,至今仍是风平浪静,毫发未伤,总让人有一种如鲠在喉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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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公路超载罚款了事,无异于卖凶杀人。希望从此一事件始,能够让以罚代法、以罚代政,销声匿迹,无觅其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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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此说来,此番天价通行费事件,就具有了里程碑式的非凡意义。也算是一个意外的收获与惊喜。

2011,1,17
2#
发表于 2011-1-19 13:0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彭建华 的帖子

  话虽说得有点过激,可事实上的确有那么种意味。如果能从法律层面、制度层面制止超载,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3#
 楼主| 发表于 2011-1-20 19: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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