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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维权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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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28 08: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创业难,守成更难。中财品牌来之不易,一些非法经营者如苍蝇般窥视着中财这个香馍馍,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损害中财的利益。损害结果小者,占据了中财的市场份额;大者,使消费者失去对中财的信赖,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严重损害中财的声誉。
维权现状:
发现一个售假点,拿走点内假产品,口头警告。
效果:没有彻底杜绝售假,同时不能顺藤摸瓜端掉假货源头——生产窝点,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起不到足够的威慑作用,以致于售假者继续售假,制假者继续制假。

打假维权性质是维护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宣传中财品牌的举措。需要长期坚持不懈地做这项工作。
打击的对象:
所有侵犯中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生产、销售企业和个人。具体有以下几种对象:  
(一)        未经中财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中财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中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中财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中财同意,更换中财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中财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故意为侵犯中财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解决方案:
1、民事方式:针对经营额度不大的小店小铺,要求其民事赔偿并没收侵权产品,可以采取协商(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赔偿数额为10万元以下)和民事诉讼(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两种方式;
2、行政方式:请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主要适用于销售额比较大的和民事方式没有解决的对象。工商局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刑事打击:适用于制假企业、涉嫌犯罪的和销售金额较大的,采取民事、行政方式不足以达到维权目的的对象。对此类对象给予刑事打击。一是由工商局转移案件,一是我公司主动向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自诉。
后两者方式,同时可以辅之以经济索赔。
操作设想:
线索来源:业务员提供和经销商提供两种,并可以设立举报奖励制度,提高社会打假的积极性。
实地调查:根据举报情况实地走访,根据被举报对象的侵权情况,采用相应解决方案。
处理结果登记备案:鉴于违法分子的侥幸心理最易反复,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公布制假者、售假者,有利于以战果鼓舞自己,同时有利于达到使他们无立足之地的目的。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2#
发表于 2004-7-1 16:56 | 只看该作者

打假势在必行

溃堤之蚁虽小乃大患
3#
发表于 2004-7-16 09:21 | 只看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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