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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土地流转须尊重农民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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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7 20: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1月31日发布,文件指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
  作为一个农民,对土地流转我有太多话要说。虽然我在外打工不种地,但我有土地。我的土地原先让亲戚带种,但今年已被大户承包。包括我家在内,组里200多亩地都被邻村一个人承包。此种承包形式就是土地流转,我所在的村民组土地是最后一个被大户承包,早在5年前,周边村的土地就被人承包了。
  通过几年观察和我自己亲身体会,我认为,在土地确权没有真正落实和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尚不完善情况下,农村任何形式的土地流转,均应慎重而为。因为,我发现土地流转暴露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是坐在办公室里无法获知的。下面就来说说我们那儿农村土地流转出现的问题。
  所谓土地流转,就是某个村民组的土地全部被某个人承包(实质是被资本承包),合同期限一般是15年,一亩地每年租金在500多元。这是我们那儿土地流转普遍采取的形式,经过5年的实际检验,这一土地流转形式引发的问题日渐凸显。 
  一是无地可种的农民就业问题。土地流转以后,村民自此就无地可种,每年只能拿到一两千元的流转费,既然无地可种,对村民而言就剩下两条路,要么留在家里帮承包商打工,要么外出打工。年纪不大的农民可以外出找工作(姑且不论能否找到工作),年纪大、身体有残疾等“弱势农民”怎么办?资本的趋利性是天然的,同样,承包土地的商人也要利益最大化,自然,他所要的打工者肯定是能干活的农民,这就使得干活不行的“弱势农民”极有可能被辞工,这些“弱势农民”外出打工也是“弱势”,很难找到工作。那就出现一个局面,这些“弱势农民”成为既无地可种,又没有工作的“两无农民”,其生活来源只能指望一两千元的土地流转费,这点钱显然是不够的。那么,这些“弱势农民”后续生活怎么办?这种情况已经在我们那儿发生,而且愈发严重。
  二是农村地理地貌并非都适合大规模机械化耕种,尤其是我们这样的丘林地区,土地高低不平,落差非常大,连片的土地可以规整以后大规模种植,那些无法规整的土地就是流转掉也难以大规模种植。问题在于,无法规整的土地不是少数,而是占了相当比例。于是,在我们那儿出现了土地流转后,虽然集中到大户手中,但耕作模式依然与原先的家庭耕作模式一样,承包商无法开展大规模机械化耕作,只能雇人“传统耕作”。既然难以大规模机械化耕作,承包商的经营成本必然抬升,这就无可避免地引发下面这一问题。
  即趋利是资本的本有属性,资本下乡承包土地也一样,也要追求利益最大化,不可能做亏本买卖。可是,无法开展机械化耕作使经营成本抬升,而单纯种植水稻、小麦等粮食作物,其经济效益显然没有卉、园林、蔬菜等经济农作物高。在现实的利益面前,如果缺失效约束,极有可能导致资本下乡只注重发展产出比高的经济农作物,忽视粮食作物的种植。现实是,这种行为在我们那儿已是活生生的现实,许多承包商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拿出一部分种植非粮食经济农作物。此举不仅使土地流转经营变味,更势必
对粮食安全造成一定影响。
  四是土地流转承包合同不规范,农民利益由此受损。这种不规范不仅体现在签订合同缺失第三方监管、公正,也体现在合同内容上。合同非常简单,就写明租地面积、年限、租金等简单信息,对于双方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一笔带过。更为关键的是,签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可在我们那儿,土地流转合同根本没有做到此点,譬如,合同期限一般是15年,一亩地每年租金在500多元。这一合同约定,在目前看来,一亩地500多元租金可能不算低,但是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不但粮食价格会上涨,物价也会上涨,生活成本自然随之增加。如果500多元租金15年一直维持不动,农民利益显然会被严重损害。现在的问题是,农民并不想将土地承包期限和租金固定为15年,知道这样吃亏,但是,这些承包商都以“承包合同不签订15年”就不承包土地为“撒手锏”,不想种地的农民只能屈就,否则,土地就歇荒,与此相比,能有一点租金收入当然是次优选择。土地流转最重要一环就是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不规范,农民利益必然受损,此中原因说到底是农民博弈能力嬴弱,此时,土地确权是否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法规是否完善,对提高农民博弈能力至关重要。
  五是土地流转后,承包商的种植方式并没有发生实质改变。由于土地难以实现连片大面积机械化耕作,土地流转后,承包商只能雇用农民进行传统种植。不同的是,为了提高产量,承包商使用化肥的量更大了,农家肥被彻底弃用(在农户手中,至少还用一点农家肥)。此中直接后果,就是加速土地板结老化,进而造成粮食质量下降。这里的土地流转只不过是从农民个体手中流转到承包商,并没有由此带来耕种模式的本质改变。
  任何改革都难以完美,具有一定风险性,也正因此,改革往往总是先试点,被现实证明可行后才推而广之。这其中,尊重民众主体地位,最大程度保障民众利益,是衡量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要素。具体到土地流转的农村土地经营改革同样如此,可以试验,但必须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让农民的话语权真正落地。可是,仅就我们那儿的现实,农村土地流转显然没有做到此点,也正由此,土地流转不但没有达到预期目的,而且走形、变味。
  看新闻得知,土地流转已经席卷包括我们那儿的许多农村地区。相关统计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2.29亿承包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到了集体耕地;全国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87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14.7%。我不知道,其他地方土地流转有没有出现我们那儿的情况,但我知道,在土地确权没有真正落实和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尚不完善情况下,政府责任再缺位,如果任由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将无可避免地出现各种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有可能引发疯狂的圈地运动,而且会使土地流转严重偏轨、甚至脱轨。由此将会造成农民利益受损、耕地被蚕食、土地板结老化等难以挽回的后果。
  我举双手赞成“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但是,若想实现土地流转初衷和目的,远非想象那样简单,需要土地确权、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政策法规等一系列工作落实到位。做这些工作的要义就是让“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在土地流转中得以落实,而这正是农民利益能否得到维护、土地流转能否达到预期目的的核心所在。文中所述的“五个问题”,追本溯源,就是没有尊重农民主体地位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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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8 09:38 | 只看该作者
这种承包形式早已司空见惯。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
这种政策与时俱进,切合当今实际,这样不仅让农民工放心外出务工,更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减少了常年奔波的劳苦。但是也暴露出了诸多社会问题,比如文中提到的弱势农民,这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政策的调整。
文章与时俱进,切合实际,论述有理有据,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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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8 21:21 | 只看该作者
文章很有意义  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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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19 19:0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 太和五中张奇 的帖子

谢谢点评,实际情况让我思考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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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19 19:0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 徐睿成 的帖子

谢谢点评,恳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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