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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中国式”“试验离婚”之舟当慎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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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9 08: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一部反映中国人婚姻状态的电视剧——《中国式离婚》火暴登场,迅速占领了全国大大小小的电视台黄金时段,该剧全景式展现中国人的婚坚固耐用现状,定格中国人的婚姻伤害,袒露中国人的婚姻痛苦,让“围城”里的人把握幸福的秘诀,让“围城”外的人了解婚姻的真谛。

  中国式离婚》热波仍在,一种“中国式”的“试验离婚”实例又闪亮登场。据11月17日《北京青年报》报道,为防止夫妻双方感情用事而草率离婚,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人民法院城镇法庭今年9月份起推出“试验离婚”制度,至今有7起离婚案件实行了“试验离婚”,其中6对夫妻已和好。

  拥有美好的婚姻自由和婚姻幸福,是每个善良的人最美好的愿望之一。离婚无疑是在夫妻双方爱情伤口上平添一把浓盐。“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重要原则。阳原县人民法院城镇法庭推出“试验离婚”制度,本意显然是好的是善的,也能够在客观上对欲离婚双方坚持“离婚冲动”下的“缓冲”。但笔者认为,“试验离婚”制度虽在法院人文关怀实施,出发点甚好,但其执行更应严格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国式”“试验离婚”之舟当慎行。   

  据介绍,“试验离婚”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官公信力的影响下,在自愿的基础上暂时达成一种承诺,在一段时间内,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处于“试验离婚”状态。显然,“试验离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离婚,而只是一种类似于真正离婚的“亚离婚”、“伪离婚”,其表象和形式更象一种“离婚演习”。笔者认为,这样的“演习”的目的是让夫妻双方体验离婚后生活情境,让当事人从理性的高度认识婚姻生活,但“演习”终究是“彩排”而非“实战”,欲离婚双方在思考问题时候,无论遇到何种境遇都是以“反正我们还未离婚”为前提,我们更无法量化这种“离婚演习”对夫妻双方真正“教育意义”;另一方面,对于监督和执行“试验离婚”的法官,其公信力自然来自至高无上的法律的尊严。而不能留下任何的把柄和诟病。

  而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中“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样的法律修正,对为祸甚烈的类似“包二奶”问题的针对性强,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对属于重婚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在新婚姻法的严格规定下,非真正离婚的“试验离婚”制度很可能会出现众多问题。既然是“试验离婚”,谁能否保证欲离婚双方在“试验离婚”期间的一切行为完全与真正离婚一致?他们能否真正“享受”到真正离婚的“自由”与“民主权利”?倘若不能真正“体验”到离婚的种种感触,“试验离婚”的意义又何在?假如出现“与他人同居”的事情发生,规范和处理他们行为的依据以“有配偶者”来看还是“无配偶者”来论?并不拥有法律条文下自由的“法律正身”,“试验离婚”的夫妻双方又应该怎样来规范自己的民事行为呢?另一方面,“一段时间内,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中的“一段时间”又是多长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对准予离婚的夫妻双方做了详细规定,其中有两条便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和“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段时间”和“二年”比又是孰长孰短呢?

  综合婚姻法和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试验离婚”制度的解释,我们不难看出,“试验离婚”制度虽然体现了“为人民着想”的宗旨,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离婚双方要面对的一些实际问题,只能“看上去很美”而已。不能对“试验离婚”期间的夫妻双方的法律行为严格定性,势必影响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规定的可操作性,甚至导致司法人员陷入执法的困境。“试验离婚”制度为我们的司法实践和司法尝试提供了很有意思的现实指导,但更重要的是采取认真的措施,从法律和法规上严格规定和细化一些法律条文。法官的尴尬必然导致法律的执行无序化,而缺乏刚性的法律条文必然宛若废纸,此时法律尊严何在,司法依据何在,人民保障何在。  

  “中国式”“试验离婚”之舟还当慎驶。


新闻连接:  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4098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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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9 15:50 |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担忧不无道理,这种新鲜事物出台是应该慎之又慎才是!

评论得不错,建议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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