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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誰更需要“普法”――从县长下令炸楼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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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5-7-19 20: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誰更需要“普法”
         ――从县长下令炸楼说起
              萧 坚

  贵州盘县县长刘剑因为嫌禁毒日的场面不够热烈,竟然下令炸掉了贩毒犯罪嫌疑人余荣达的三层别墅楼。这种“壮举”不仅是在国内,恐怕在世界上都是罕见的。

  据报道,当地的媒体对这一举动一片叫好声,并“创造性”地称之为“国内首次以爆破的形式执行财产刑”。然而看完报道之后,我脑子里却突然冒出了一个念头:如果炸掉这幢楼的不是县长而是当地的某个毛手毛脚的平头百姓,理由也是“为禁毒日增添气氛”,其结局又会如何呢?

  想到这里,我们便不能不为这一县之民捏一把冷汗――毫无疑问,这位县长大人和那些叫好的媒体都是当之无愧的一群法盲,在这样的法盲县长加法盲媒体的把持之下,还有什么样荒唐的世间丑闻“创造”不出来的?

  我们都知道,在现代行政管理学中有一条很重要的原则,即“越权无效”,也就是说不管你的职位有多高权力有多大,你所做出的一切决定都不得超出你的职责范围,否则你就得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

  县政府作为一级地方行政机关,相应的职权范围,有关的法律法规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即使像余荣达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到底有没有罪、犯的是什么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必须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来作出最后裁决,并由司法机关来执行。刘剑虽然作为一县之长,同样没有权利越俎代庖对案件进行定性,更没有权利代替司法机关来执行任何刑罚。
  
  这样一个浅显的道理,堂堂一县之长和肩负“监督”之责的媒体竟然都是懵然无知,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极大的悲哀,更不能不让人感到一种毛骨悚然的恐怖!在这样的法盲官员和法盲媒体面前,所谓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无疑就是一句空话。

  由此想到,眼下许多地方出现的越来越紧张的官民关系,有的几乎到了一触即发的地步,追根溯源,几乎无一例外都是由于行政执法机关越权行政越权执法造成的恶果。这种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滥用职权,而当地的媒体却只会一味盲目叫好的现象,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党中央“创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的一颗恶性肿瘤,如果不能从根本上彻底铲除这颗毒瘤,“创建和谐社会”就会成为一个美丽的泡影。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该是一句空话,无论是誰,违法就必须承担违法的法律责任,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法盲官员和法盲媒体为自己开脱的借口。

  是该给我们的某些法盲官员和法盲媒体切切实实地补上“普法”这一课的时候了!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2#
发表于 2005-7-19 22:37 | 只看该作者
:))丛容的眼光就是锐利,人家媒体都一致叫好,你却看到了令人悲哀的一面。写杂文就是应该从“另一面”看问题,才能挖掘出深层次的东西。
3#
发表于 2005-7-20 11:58 | 只看该作者
越权无效。
感情用事的确必须收敛。尽管是正义的。
4#
 楼主| 发表于 2005-7-20 15:16 | 只看该作者
:)))谢谢二位版主!

不好意思,近来实在有些忙,今天也是因为台风刚过才偷了点空,赶紧上来看看,顺便给朋友们回些贴^&^^&^
5#
发表于 2005-7-20 15:25 | 只看该作者
县长炸楼,意识里肯定有炫耀政绩的心理,但是他不知道他有没有这个权力,跟着起哄的,也大都迷迷糊糊.可见我们这个社会的法治程度多么低了.
美国,行政与司法是分离的.而我们,却不是这么回事.
问候丛容.
6#
发表于 2005-7-20 21:11 | 只看该作者
冷静思考,真批判者!
真理的魅力在于极端。而行为的极端却在荒谬的同时暴露了真实而残酷的现状!
值得思考!问好!
7#
发表于 2005-7-20 22:21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许也 发表
越权无效。
感情用事的确必须收敛。尽管是正义的。

————————————————————
同感。问好!
8#
发表于 2005-7-20 22:39 | 只看该作者
好文章,精华收藏!
9#
发表于 2005-7-21 08:02 | 只看该作者
丛容的时评杂文写得很有特点,集中火力猛攻一点。
10#
发表于 2005-7-21 08:59 | 只看该作者
中国的法盲不少,包括我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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