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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失职的医疗质量“检查者”也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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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8 09: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失职的医疗质量“检查者”也应担责!

           涂豆山

  由于非法采血,黑龙江北安建设农场医院导致十九名患者感染艾滋病毒,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12月16日播出的“北安爱滋病事件”令人震惊。然而更令人震惊的是,这种事件竟是在当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常进行检查,每年还要对该院进行医疗质量等方面的检查的情况下发生的。
http://news.sohu.com/20051217/n241005084.shtml)

  艾滋病感染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血液传播,理应加强对有关环节的管理,然而从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该医院对此的管理是多么的混乱。血头孙老四夫妇竟然有孙景玉、孙岩两个名字,而他的妻子叫黄秀英,也叫王英、王含,仅他们夫妇就至少有五个名字。这俩人不仅在建设农垦医院卖过血,在其他地方,其他医院也卖过血。他们都卖给了谁,卖了多少,以什么名字卖的?这些都由于管理的混乱,由于孙老四夫妇的死亡而给调查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作为医院的血液检验员,理应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烂熟于胸,因为早在1998年10月1日国家就颁布实施了《献血法》,规定医疗单位在紧急用血时,必须确保采血安全;卫生部1999年1月5号公布实施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以及《黑龙江省献血条例》都明确要求对献血者要做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然而非常遗憾的是,在《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经实施快六年的今天,这家医院不仅没有艾滋病抗体检测设备,而且三名化验员竟然不知道这些法律法规,更不用说参加采血培训了。
 
  写到这里我们不禁要问:既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常到该医院进行检查,而且还有专门针对医疗质量方面的检查,那么这些检查都检查了些什么呢?不管是一般性的检查,还是专门针对医疗质量方面的检查,难道不应当把采血的安全、供血的质量作为医疗质量的一个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吗?不应当了解医院落实《献血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吗?即使医院由于经费等原因无法购买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设备,采取简便的用试纸检测艾滋病的办法,在已试行多年的情况下,总应该是可行的吧?在大力宣传普及防治艾滋病知识的今天,难道不应当开展关于血液采集的专项检查?非法采血的情况难道不应当受到及时地纠正和处理?如果不是“酒杯一端,检查放宽”,让严肃的检查流于形式,过了过场,那么多人、那么经常的检查,难道检查不出这样的问题?提不出这样的整改方案?

  现在,黑龙江北安农垦法院已于今年六月份对北安建设农场医院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判决,两任院长王军、李志勇检验室的负责人杨旭因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分别被判处两年、五年和十年徒刑,这是他们咎由自取。但是负有重要检查职责、渎职失职的有关“检查者”,难道不同样需要追究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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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8 19:46 | 只看该作者
学习,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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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8 23:48 | 只看该作者
检查者大概是在走过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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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9 10:42 | 只看该作者
这是个大问题啊.

不要让医生成了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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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20 15:04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正是检查走了过场,才导致了事件的发生,当然也还有其他原因,但作为检查者,明显的问题没检查出来,肯定是要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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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0 18:12 | 只看该作者
血液通过其他方式传播倒可以说得过去,在医院里的血库里传播那就太可怕了。这比杀人还残酷,要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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