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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印章管理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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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5 13:30 | 只看该作者

[分享] 印章管理重中之重!

和大家一起分享关于印章犯罪的案例!

骗盖公章虚假担保合同案
http://www.cpsi.com.cn/bin/newsroom/detail/1003380.html
[案情]
    原告:年国工商银行某分行某支行
    被告:某地区电力实业公司
    被告:某市电业局
    某市电业局下属的电力实业公司,从1997 年6月起,陆续从原告处贷款6000多万元,大部分是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贷出,由于前期电力实业公司经营状况较好,资金运作正常,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及时,在银行信誉较好,故工商行某分行在发放贷款时,没有按规定让电力实业公司提供有效担保。
    直到1998年,该工商分行领导找到某市电业局主管多经工作的副局长,讲以前给电业局发放的贷款(承兑汇票)没有让你们提供担保,最近上级领导要来检查,如检查出来要扣分,影响单位年终评先。说完,该领导拿出一式四张盖着该支行公章的含有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条款的银行承兑担保合同,请求盖上电业局的公章以应付上面的检查。
    该局副局长明知电业局长不会随便加盖本单位公章,就自己私下模仿该局长的笔迹在担保单位下面法定代表人处签上电业局局长的名字,然后找到机要员,告知局长指示同意盖章,机要员见有局长签字,就在担保单位处加盖了电业局公章。
    在未经电业局的同意下,工商行某支行在四张合同上分别填写了贷款时间和贷款金额为1997年2月24日、490万元;1997年2月25日、980万元;1997年3月5日、960万元;1997年8月6日、300万元,共计2730万元的担保合同(其中第一份490万元的担保合同填写的日期与最后一份300万元的担保的日期相差近半年时间)。在第一份490万元担保合同诉讼时效届满前,工商行某支行以电力实业公司和某市电业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490万元逾期贷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处理]
    接原告诉状后,电业局领导感到很震惊。电业局从未与银行任何人有过接触,也未同意给实业公司提贷担保。且经办此事的某副局长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己被检察机关羁押,具体情况他人并不了解,一旦败诉其经济损失及重大影响将不可想象。电业局通过法院了解到,案件发生后,法院去看守所向某副局长送达传票向其调查了解情况,其答复电业局领导知道此担保事宜,这对电业局极为不利。同时由于此担保书仅银行有一份,电业局对其所填金额、日期均不了解,给此案带来极大难度。后通过电业局领导约见检察院领导,说明该副局长出庭的证言、辩解、陈述将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请检察院支持一下工作,让其出庭参加庭审活动,查明案件事实(在此之前法院与检察院联系,让其出庭,检察院没有同意)。在电业局的一再要求下,检察院考虑到事关企业重大经济利益,案件重要事实需要查洁,就安排警力押送其参加庭审,法院上该副局长承认以前所作陈述为虚假的,明确表示不会作伪证,并将银行骗其说应付上级检查补办担保手续以及骗盖公章的一系列事实作了认真细致的陈述。最终,法院认定银行和实业公司共同骗取电业局提供担保的行为成立,判决电业局不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银行与电力实业公司双方串通骗取电业局提供保证的行为是否成立。如果成立,电业局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首先,该案原告与电力实业公司串通骗取电业局加盖公章的行为是恶意的,违反了《担保法》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原告与实业公司 的行为是法律严格禁止的。
    其次,《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本案中,原告与实业公司是否构成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关键,是电业局加盖公章前,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是否就担保事项与电业局有关人员进行过协商,并就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没有以上事实,即使骗盖了公章,也构不成法律意义上的担 保,电业局也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在本案中,银行和电业局没有任何约定,更谈不上就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加盖公章不是电业局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电业局加盖公章的行为,属《担保法》第十三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即电业局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民法院,并不严格审查担保行为中的欺诈和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只要能证明公章是真的,就让加盖公章的单位承担责任。企业内部管理不善,法院不作为抗辩的理由认定。
    本案虽然最终没有判令电业局承担责任,但其教训是深刻的,值得认真总结的。
    一、应建立健全单位公章管理制度,并加强管理
    单位公章,一经加盖.在法律上代表一个单位,一个组织的意思表示,单位对其加盖公章的法律文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特别是进入市场经济。而电力企业尚未完全融入其中之际,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特别是对外经济往来中印章的管理是必须的,其包括单位行政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应履行严格的手续,并严格执行。对涉及经济事务的,应充分发挥单位法律顾问的作用,增加用印审查环节,由法律顾问对用印事由加以审查,以确保将企业的风险降到最低,防患于未然。
    二、严格执行国家电力公司关于不准随便对外担保的规定,未经授权和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企业法人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必须加强本单位的法制建设,提高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才能避免经济损失。


大陆台商对「公章」应有的法律认识
http://www.chinabiz.org.tw/maz/chang/062-200306/062-09.htm
许多台商来大陆后发现大陆与台湾在某些商业习惯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其中「公章」的使用就是一个大不同。
大陆企业在对外活动中处处离不开公章,而台湾企业有些还使用亲笔签字;大陆的公章有「圆形」和「椭圆形」,而台湾企业的章则常用方形的;大陆的公章还名目繁多:有「企业公章」、「企业合同专用章」、「企业财务专用章」等等。对赴大陆投资的台商而言,要搞清楚其中的奥妙还真有点难;笔者拟藉本文加以说明。

一、法律明确要求在下列特定场合必须使用公章
公章是企业的身分、资格的象征。公司印章是公司依法刻制的公章和专用章,是公司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的符号和标记。公司印章包括公司行政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等。
 (一)签订合同
根据大陆《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生效成立。」除签订合同,公章还广泛用于信函、传真和出具书面承诺等各种场合。一旦加盖公章,就表示企业对所述内容知晓并同意,说明企业已作出了真实的意思表示;公章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签的效力是一致的。
(二)提交行政机关的文件材料
    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31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提交给行政机关的文件材料,其格式都有严格要求。文件材料中对加盖公章有特殊规定的,必须照规定办理才具法律效力。没盖公章的财务报表就如同白纸一张。企业若拿着没有公章(多半是财务人员忘记盖)的纳税申报表去税务局,无论上面有多少人签字,税务局也一样铁面无私,拒收!
    (三)提交证据
根据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这部自去年开始实施的证据规定,向法院和当事人均提出了新要求。诉讼前,当事人应拿来仔细研读,以通晓自己需履行那些义务、确保自身权利不失。譬如,按照该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的每一份证据材料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具体的提交日期。签名或盖章是为了确认和核对提交证据这一过程的真实性,也便于法院在证据交换和质证时核对双方提交的证据。

二、公章陷阱何其多
虽然公章的重要性人人知晓,但却未必引起企业管理者的足够重视。实践中,正由于公章在企业的商务活动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利用公章进行诈欺和其它犯罪的行为比比皆是。对历年办案稍加整理,我们发现与公章相关的案例之多令人惊讶。很有必要介绍以下真实案例供台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引以为戒:
(一)金蝉脱壳
台商朱某曾借款给上海A、B、C三家房地产公司。诉讼时效届满前一天,他高兴地收到了所有借款人的还款承诺,每张还款承诺上,借款人都加盖了公章。虽觉已十分稳妥,但还是传来给律师把关。可能是职业养成的习惯,律师第一眼就发现了公章上的问题。两张传真上都没有发现B公司的公章,C公司代替B公司盖了两次章。要知道,B公司在三个债务人中是最有钱的,其它两家企业基本已无资产。这招「金蝉脱壳」利用的是:B、C公司系关联企业,企业名称中有两字相同,乍眼之下不易察觉。
    这种虽不高明的骗术,却容易在眼皮底下溜走。当事人的粗心和不以为然,差点就给自己带来了巨大损失。
(二)狸猫换太子
去年9月,上海一家知名台商企业突然收到来自外地法院的「传票」,莫名其妙遭一家广告公司起诉。可他们却怎么也想不起来有这样一家客户。对方提供的委托制作广告合同上却真真切切盖着自己公司的公章。经公司上上下下盘查,才发觉是公司刚离职的企划部经理动的手脚。平时公司的公章均保管在行政部经理处,从未出过纰漏。那段时间正巧行政经理回台休假,公章暂移交给总经理保管。可是总经理工作繁忙,也没有动手亲自盖章的习惯。他保管公章期间,通常是谁来盖章,就将公章交给来人自己盖,所以,就算别人盖在底下的空白纸上,他也不会知道。谁料,「代管之人无心,盖章之人有意」,被人暗中算计,半路杀出个从未谋面的债主来。
事后虽推理出如此这般的故事情节,却苦于找不出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企划部经理偷盖公章的事实。毕竟这个章是真的,法院不会听当事人讲故事。真是「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在没有其它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最终作出了有利于对方的判决。
(三)真假李逵
「物业公司」某大厦管理处负责人孙某背着领导,从办公室借出管理处章加盖在自己与他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栏内。笔者之事务所作为被告物业公司的代理人,在诉讼中指出由于管理处系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无独立的财产,不具备保证人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提供保证。孙某盖章属于孙某个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其行为应当确认无效,物业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观点。
此案所幸盖的是物业公司管理处之章,若是公章,纵使律师有千般解数,被告物业公司恐也难逃其责。

三、防范和应对良策
由上可见,绝大多数案件因心怀鬼胎之人乘企业内部管理疏漏之际作乱而产生。处理此类案件,往往难度最大的是取证困难,企业因保管不善亦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向企业的管理者敲响了警钟。
(一)公章的保管
公章的管理使用体现了一个企业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16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严格来说,只有拿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才可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公章。
企业应制定「公章刻制、使用及保管规定」等内部规章制度,明确使用要求和违规处理。单位一般应只设一枚行政章,专人专管。使用时作好记录,便于今后检查。
(二)审慎调查确保公章的真实性
    与对方达成交易前,应尽可能委托律师事先调查对方企业工商登记状况。企业在工商登记中的公章为该企业对外认可的公章。法院判案时一般以工商登记资料中的公章为准,通过鉴定确认真实。若对方使用其它样式的公章,就应当提高警惕,小心其中有诈。
(三)签字加盖章双保险
合同双方可在合同书中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订立合同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且盖上单位的公章,签字和盖章一个不能少。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的代表人在权限内也可签字。但须在签字前审查其出示的授权委托书。
综上所述,台商企业应根据业务的需要,作好公章管理和风险的防范工作,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台商张老师李永然为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林引为上海永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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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5 14:00 | 只看该作者
印章,是企业的身份凭证,也是企业信用的载体,法律赋予了它兼备权力、责任和义务的特殊身份,在经济活动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并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传统的印章管理使用模式中,企业印章由专人保管和使用,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

1) 为图方便和省事,有时将需要审批同意后才可盖章的文件不送审就直接盖章,并且事后也不上报备案。
2) 分支机构管理人员越权代办,违规操作,或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之便私盖印章等。
3) 没有强制性的印章使用记录,无法保证印章使用记录真实,事后审查无法落实,责任不明。
4) 印章使用记录统计查询困难。
  传统的印章管理制度,其风险防范完全依赖于人的职业道德,而没有任何技术性的风险防范措施,上级管理部门无法做到实时有效的监控。
   通过对近几年公开的大量经济犯罪案件统计分析发现,案发的根源在于人的道德风险。单位的管理者和印章保管人联手作弊,私盖公章,违规操作,导致人情印、关系印、权力印、腐败印泛滥,这充分地暴露出了围绕企业印章管理的企业内部风险控制系统在信息采集与传递过程中的技术性缺陷。
   因此,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印章的控制,改进信息采集与传递、用印信息保存的方式和手段已成为改善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迫切需要。
   ESM系统就是基于以上的分析,根据我国的经济运行特征,采用光机电一体化的技术手段,扼住企业重要信息形成的必经关口——用印环节,强化了对印章的控制,实现了企业重要经营信息的强制性采集和安全传递,并采取了安全有效的信息保全措施,提供了灵活的实时审查和事后监察的风险防范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扩大相关信息的知情人范围,大大提高道德风险行为的实施成本。
  多年来,北京东方金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直致力于帮助企业提高对印章管理的风险控制水平,针对印章在传统使用管理方面的缺陷,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成功地开发出了具备良好风险控制能力的企业印章管理系统---ESM系统。
   ESM系统由封闭管理印章的硬件产品------用印机和计算机应用软件系统组成,并采用动态密码身份认证技术进行身份认证和安全加密,实现了:
1) 企业实物印章交给机器管理,杜绝了由人直接保管和使用印章所存在的道德风险;
2) 上级管理部门可以实时控制分支机构的文件盖章,也可以事后审核分支机构的盖章文件信息。
3) 系统自动对盖章文件信息实施强制性采集,并采用安全有效的加密技术,实时传递至上级管理部门,以便实时审核或事后审计,有效规避下级机构的违规操作;
4) 在计算机网络平台上对企业各地分支机构的实物印章(封闭在用印机内)进行实时管理、控制和监督,避免企业印章集中管理带来的效率低下和费用高昂等问题,提高分支机构的工作效率;
5) 安全有效的身份认证管理。系统集成先进的动态密码身份认证技术,保证系统的所有操作人员都是授权、合法的用户;
6) 系统详细记录所有系统操作人员的操作行为轨迹,形成完备的用印过程记录。有效弥补了传统印章管理方式很难做到的对用印情况实现真实、完整记录的缺陷;
7) 用印信息(盖章文件)的数字化处理。为企业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面临的大量纸质文件难以数字化的困难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数字化补充手段。
    ESM系统可以广泛适应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印章管理需要,无须改变传统的印章分布式管理模式,能充分满足企业安全高效使用印章的要求。
    ESM系统是目前运用技术手段实现企业实物印章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最佳的技术解决方案。
    北京东方金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1997年2月,注册资本2998万元,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以科技成果产品化、产业化为经营宗旨,长期致力于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创新,努力通过应用创新服务社会。
    公司创造性地应用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安全保密技术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等技术手段,自主研发和生产了对企业实物印章进行封闭、自动化管理的《东方金鹰企业印章管理系统》(以下简称ESM系统),彻底解决了长期困扰企业的印章风险管理难题,填补了我国实物印章技术管理的空白,获得国家专利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认证,也得到了广大用户的认同。
    公司长期从事信息安全领域产品的研发和服务,为用户提供全方位的安全系统集成和咨询服务。公司自主研发和生产的《东方金鹰动态密码身份认证系统》通过了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等信息安全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鉴定,并获得了公安部销售许可证。《东方金鹰动态密码身份认证系统》所独具的抗抵赖机制是区别于其他动态密码身份认证系统的又一技术创新。
    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领域和信息安全领域,公司产品因其具有的高技术、高品质和鲜明的应用创新特点,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多年来公司在信息安全领域为众多的客户提供了高质量、全方位的信息安全服务,在信息安全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
    公司倡导诚信负责、服务至上、不断创新的企业文化。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需要的产品和优质的技术服务,让客户满意,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进取机会,为合作者创造和谐共赢的商业空间是我们永远的追求。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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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德辉   
MSN:dehui_kjhb@hotmail.com
网址:www.orient-it.com
电子信箱:liudh@orient-i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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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4 13:56 | 只看该作者
意味深长的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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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9 13:1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分析,鲜活生动。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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