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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再为自己是河南人脸红[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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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5 20: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记住这个时间:2007年1月31日。
  记住这份报纸:北京晨报。
  记住这个标题:广东东莞尝试赔钱减刑 抢劫犯赔5万获轻判死缓
  记住这张网页,让实践验证它的真伪。(1)
  记住这份荒唐,金钱让法律走开。

  “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2005年11月1日,该地发生一起抢劫并致被害人死亡案件。刑事诉讼同时被害人家属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该案发生,被害人一家生活陷入了极端困顿的境地。得悉此情况后,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的调解。被告人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被告人也表示痛改前非。最后,法官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依照法律对被告人一审从轻判处死缓。

  苍天无语,北风里传来死灵魂哭泣。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一个现代社会虽难以完全实现但却为之努力奋斗的目标;即使刑不上大夫潜规则流行的封建社会,也会把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表面文章做足;而今一切遮羞布都扯下了,虎头铡下,犯罪挥舞着金钱狂笑。

  “初衷是维护受害人利益”,东莞法院解释说,以往的刑事审判不是特别注重对被害人的赔偿,被告对赔偿采取消极态度,处于弱势的受害人或其家属因得不到补偿,往往陷入生活困境。法院从人道的角度出发,帮助受害人解决实际生活问题,并化解施害者和被害者之间的恩怨。(2)

  好一个从人道角度出发。只可惜它化解的不是施害者和被害者之间的恩怨,而是化解掉了法院的责任和义务。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既经判决,法院就应该维护法律尊严,认真落实,而不能把执行当成赚钱和拉关系的机会。执行难很大程度上是法院不作为或执行不力的结果。法院的失误由受害者买单后成了法院的人道主义政绩,这种人道是有限的人道,有钱人的人道,官僚主义的人道。维护受害者权益不能以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妥协、忍让和委屈为代价,不能让金钱赎买犯罪。而且,即使施害方无钱赔偿,对因伤害而陷入困顿的被害人家庭,国家也应该通过一定的制度和渠道予以救济和补偿。从契约角度讲,国家既然承担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也就有因保护措施缺位对公民造成损失补偿的义务;从人道角度出发,一个人道的政府不会是对公民因非自身原因陷入极端困境漠不关心的政府。

  东莞法院否认“有钱人犯罪可以因此获得减刑”说法,认为“赔钱减刑”有三个条件。首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并主动对受害人做出经济赔偿;第二,法官要征求受害人或其家属的意见,愿意接受经济赔偿并在一定程度上谅解被告人的罪行,才可能调解;第三,要看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如果社会影响恶劣,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可能获得减刑。他们一再强调,“赔钱减刑”和罪犯有钱没钱无关。

  真佩服他们说话的勇气。如果没钱,怎么赔钱?如不赔钱,又怎减刑?“赔钱减刑”要害是一个“钱”字。说被害人及其家属同意,难道不知道上梁山有时是被逼的?说罪行不特别严重没有引起民愤,抢劫杀人社会影响还不够恶劣?

  “少杀慎杀”是对的,杀人者也并非全部偿命,但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绝不能让金钱影响审判。五万元,一条命,东莞法院为生命开出了价码,它说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社会的振荡或矛盾,却使我们从此活得战惊惊,因为无钱人的生命装在有钱人的口袋里,最怕他们一时兴起来个“非蓄意性的”激情消费。

  针尖大的窟窿斗大的风。虽然东莞法院只是地方法院,虽然它一再称赔钱减刑“不是所有案件都能适用”,它本身所具有的传染性还是值得警惕的。作为一种官方姿态,它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用不了多久,不是所有案件都能适用就会变成所有的案件都能适用,一个东莞也会裂变为许多东莞,如果不是从现在就引起足够重视和加以制止的话。君不见,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也推出了《关于刑事自诉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依法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被告人,如其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依法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情节轻微的免予刑事处罚。(3)从南到北,从情节轻微到抢劫杀人,法律都为犯罪开了金钱专行道。

  我曾写过《我忽然为自己是河南人脸红》,为家乡一些愚蠢官员的荒唐行为令河南蒙羞而脸红。如今我无法脸红了,因为有太多太多荒唐陆续发生,而且不止河南。

     2007、2、4


  注(1):http://news.qq.com/a/20070131/000183.htm
  注(2):http://news.qq.com/a/20070201/000254.htm
  注(3):http://news.qq.com/a/20070131/000891.htm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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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5 21:54 | 只看该作者
自己做人做好了,是哪里人都不必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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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6 08:14 | 只看该作者
三个连接都与河南人有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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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6 08:20 | 只看该作者
文章不错。但我认为标题更改为好。看见他处犯错误,心生平衡?如果不是这个意思,应该是替自己是中国人脸红,把脸红上升的一定高度。哈哈,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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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6 21:41 | 只看该作者
一切向钱看嘛.有了钱什么都好办了.至于认罪态度,还不是一句话的事儿.在中国,就没有不能发生的事儿!脸红什么呢?又不是精神焕发,对于大多数人,不过是麻木而已.....
6#
发表于 2007-2-7 11:18 | 只看该作者
法律应该是公正公平的,不能受到金钱的干扰。同意这样的见解:维护受害者权益不能以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妥协、忍让和委屈为代价,不能让金钱赎买犯罪。而且,即使施害方无钱赔偿,对因伤害而陷入困顿的被害人家庭,国家也应该通过一定的制度和渠道予以救济和补偿。
  可是,这篇文章与“河南人”有什么关系呢?
7#
发表于 2007-2-9 17:30 |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脸红啊?
哪里都有灵芝草,哪里都有......
8#
发表于 2007-2-9 21:20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lqm407 发表
法律应该是公正公平的,不能受到金钱的干扰。同意这样的见解:维护受害者权益不能以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妥协、忍让和委屈为代价,不能让金钱赎买犯罪。而且,即使施害方无钱赔偿,对因伤害而陷入困顿的被害人家庭,国家...



本文作者的意思大概是,过去发生在河南人身上有很多不雅的故事,比如假烟假酒之类的。而现在这样的事到处都是,竟然有用钱买法律尊严的事出现。他不再为自己是河南人而脸红了。
9#
发表于 2007-2-10 23:39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武俊岭 发表
三个连接都与河南人有关吗?


武版也说说公道话倒很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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