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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开除范美忠,混淆了道德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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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18: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惊闻都江堰教育局转达的国家教育部通知,吊销范美忠教师资格证,解除继续聘用。

  我最近一连写了好几篇批判范美忠言论的文章,但是对教育部如此做法,我是旗帜鲜明的反对的,这不符合法理,不符合法律程序,这样的做法是将道德法庭和现实法庭给搅和了,将道德和法律混淆了,将道德批判和道德审判给模糊了。将情与法混合了,极大的危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个人认为,对于范美忠老师的行为和言论应该区别对待:对范美钟的胆小懦弱,我们要理解并宽容;对范老师的地震逃跑行为要批评;对范跑跑的无耻言论要批判。

  理解和宽容是我们正视人性之弱点;批评是针对他逃跑时的老师身份,批评是平和和可探讨的;批判则是态度鲜明的反对他的无耻言论。




  吊销范美忠程序违法。

  教师资格证书属于我国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之一种,教育部决定吊销范美忠的教师资格证,从程序上受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约束,从实体上受教育法等相关实体法律约束。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教育部的行为是伪善的。

  显然,教育部吊销范美忠老师的做法是绝对不妥的,它表面看是一种伸张正义,弘扬教师美德的善举,但是这种善是一种伪善。它维护了道德,却极大的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

  世纪审判“辛普森杀妻案”,最终因为证据被推翻和怀疑,地球人都知道的杀人犯辛普森获得无罪释放,表面看美国的法律受到了戏弄,但是这样的审判也恰恰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放跑了一个辛普森,换来了全美国人的人权受到法律的保障。




  道德问题用道德来处理。

  教育部作为主管部门,应该就范美忠的非道德言论,理顺道德和法律的区别,道德问题用道德批评、道德批判来解决。法律问题用法律程序来实行。

  我们在批判范美忠的无耻言论的同时,也要给范美忠自己一个说话的机会,在舆论道德上给他说话的自由,在法律框架内,同样给他一个公正的申诉空间。

  道德不能代表法,必要时,道德要为法律而委屈,委屈了道德,法律才能更堂堂正正,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的向民主和法制社会迈进。


  教育部应该给公众作出一个这样的解释,吊销范美忠资格证是基于什么原因:1:范美忠的地震中逃跑行为,如这样,那么可能逃跑不仅仅是范美忠一个老师。2:因为范美忠在网上和凤凰卫视的无耻言论。不管何种原因,教育部都应该将这样做的合理合法的法律程序告知公众和范美忠,令大家心服口服,这和范跑跑的言行是否道德是无关的,这是法律程序问题。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2#
发表于 2008-6-16 19:09 | 只看该作者
“吊销范美忠教师资格证”,我以为是对的,原因在于教师的职业是崇高的,讲为人师范,为人表帅,范的所做所为己失去一个教师最基本的准则。不让他当教师,并不等于解除他的公职,不让他工作,他还可以干一些别的事情。
3#
 楼主| 发表于 2008-6-16 19:34 | 只看该作者
程序违法
4#
发表于 2008-6-16 19:47 | 只看该作者

快乐阳光来了

学校可以不聘,却不可以吊销证书
5#
发表于 2008-6-16 20:13 | 只看该作者
似嫌草率。
6#
发表于 2008-6-16 20:14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遗君明珠 发表
似嫌草率。

我是说教育部的做法有些草率,不是说文章。声明。呵呵。
7#
发表于 2008-6-16 20:22 | 只看该作者
  对,这是两回事。我支持文章的观点。
  对范的做法,应该进行谴责,但这是道义上的谴责,是良心上的谴责。但开除公职,这是法律意义上的事情。法律方面的事,必须要有相关的条文规定,要有依据。
  我们将道义与法律混淆而造成的错案太多了,应该引以为戒。
  只是,文章简单了些。如果再深厚一些则更好。
8#
发表于 2008-6-16 20:31 | 只看该作者
人肩上有两个法:一是大法,即国家法律,谁也不能违犯,犯之必惩。二是小法,即道德,这是人心中的法律,谁犯之,必受道德的谴责。道德的力量是巨大的,试想一个失去道德的人、受大众谴责者,怎样站在学生面前给学生讲道德?
9#
发表于 2008-6-16 20:50 | 只看该作者
范跑跑错在事后的一系列自鸣得意的表现,正如有人指出的,你可以不崇高,但不能太无耻,何况作为教师,对学生负有特殊的责任!所以他的确不配继续当老师.
10#
发表于 2008-6-16 20:52 | 只看该作者
赞同作者的观点。
道德不等于法律。
11#
发表于 2008-6-17 08:20 | 只看该作者
同意文章观点。特别是对这样在全国有影响的个案,更要依法处理。吊销证书是行政处罚,要按照程序搞。
12#
 楼主| 发表于 2008-6-17 08:21 | 只看该作者
x谢谢大家探讨,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13#
发表于 2008-6-17 15:17 | 只看该作者
对范美钟的胆小懦弱,我们要理解并宽容;对范老师的地震逃跑行为要批评;对范跑跑的无耻言论要批判。
批评是针对他逃跑时的老师身份;批判则是态度鲜明的反对他的无耻言论。
要区别对待!
问好!
14#
发表于 2008-6-17 19:38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微风轻拂 发表
x谢谢大家探讨,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提读
15#
发表于 2008-6-18 08:26 | 只看该作者
直抒胸臆,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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