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毕之航 于 2016-12-28 16:19 编辑
标题的前两个字读作“纠由”。 话说上周末,外出巡游,出伯阳,过元龙,在葡萄园车站北上,沿陡峭曲折山路须臾上得山腰,见一村落,老村各自窝在山弯处,新村是三排别墅,整齐洁净,点缀在山间分外醒目,建有有乡村舞台,文化广场,健身器材,时尚新颖。时有一商,设帏卖衣,如同走廊,颜色不一,俨然成一风景。 村牌曰:玄头村,这村东向不出2里即入陕西境,是清水县东南之限。 过此村,继续北上,有松林莽莽,旋而下山,入一谷地,见有燕麦成片,碧玉青葱,宛若四月, 此即牛头河之源也,不免驻车拍摄。 未几,复前行,有农人夫妇劳作,收割枯黄燕麦,因停问之,答曰,乃作饲料,“纠牛的”。“然青麦何?”,再答曰,亦纠牛者,至冬而储也。 纠者,纠由也,邑之方言也,即"经管、饲养、哺育、抓养、养育之意。 归而思之,此语虽为方言,亦当有渊源也。 本埠一般把喂养牛羊、小孩称"纠由”。 且纠由非一般喂养,而含有悉心照料意味。如某家儿子携妻外出打工,由二老人留守,照看孙子。时到年末,双双归来,见子清瘦单薄,不免责之,老母或觉委屈,诉之邻里,曰,把娃没纠由好,被人说了,云云。 然则"纠由”,其音也,其字何如乎? 是日无聊,忽思之,纠由者,莫非"厩囿”也。 因百度之,有网页介绍云梦秦简: 【“厩苑律三条。】 秦简整理小组注云:"厩苑律,管理饲养牲畜的厩圈与苑囿的法律。" 栗劲《秦律通论》认为秦简整理小组之解释将厩苑律限于管理厩圈与苑囿,与简文中的耕牛「大课」、处理公马牛死亡等关于发展畜牧业的法律规定不相符合,解释较为狭窄。《晋书刑法志》:"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从〈秦律十八种厩苑律〉来看,萧何仅在秦律的基础上增益厩律的内容,而非独创。 厩苑律三条 之一 【原文】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为旱〈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殿,治(笞)卅。 【译文】 在每年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评比耕牛,满一年,在正月举行大考核,成绩优秀的,赏赐田啬夫酒一壶,干肉十条,免除饲牛者一次更役,赏赐牛长资劳三十天;成绩低劣的,申斥田啬夫,罚饲牛者资劳两个月,如果用牛耕田,牛的腰围减瘦了,每减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又在乡里进行考核,成绩优秀的赏赐里典资劳十天,成绩低劣的笞打三十下。 之二 【原文】 (假)铁器,销敝不胜而毁者,为用书,受勿责。 厩苑。 【译文】 借用铁制家具,因破旧不堪使用而损坏的,以文书上报损耗,收下原物而不令赔偿。 之三 【原文】 将牧公马牛,马牛死者,亟谒死所县,县亟诊而入之,其入之其弗亟而令败者,令以其未败直(值)赏(偿)之。其小隶臣疾死者,告其□□之;其非疾死者,以其诊书告官论之。其大厩、中厩、宫厩马牛?(也),以其筋、革、角及其贾(价)钱效,其人诣其官。其乘服公马牛亡马者而死县,县诊而杂买(卖)其肉,即入其筋、革、角,及?(索)入其贾(价)钱。钱少律者,令其人备之而告官,官告马牛县出之。今课县、都官公服牛各一课,卒岁,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岁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内史课县,大(太)仓课都官及受服者。□□。 【译文】 率领放牧官有的牛马,牛马有残废的应急向牛马死亡所在县呈报,由县加以检验后将已死牛马上缴。如因不及时而使死牛马腐败,则令按未腐败时的价格赔偿。如小隶臣病死,应告其……处理;如小隶臣不是因病而死亡,应将检验文书报告主管官府论处。如系大厩、中厩、宫厩的牛马,应以其筋、皮、角和肉的价钱呈缴,由这个率领放牧的人送该官府。驾用官牛马而牛马死于某县,应由该县将肉全部卖出,然后上缴其筋、皮、角,并将所卖的价钱全部上缴,所卖钱如少于规定数目,令该驾用牛马的人补赔而向主管官府报告,由主管官府通知卖牛马的县销帐。现在每年对各县各都官的官有驾车用牛考核一次,有十头以上,一年间死了三分之一,不满十头的以及领用牛一年间死了三头以上,主管牛的吏、饲牛的徒、令、丞都有罪。由内史考核各县、太仓,考核各都官和领用牛的人”。 可知厩囿,源出先秦耕战国策,盖当时以耕养战,对马牛伺养尤为重视,制定厩苑律,极细定出马牛饲养标准,非悉心照料不能及也。倘有疏失,还有惩罚,是故把马牛伺养称“厩囿”,进而把养育小孩也称厩囿。 而当日巡游之河谷,即山门镇之牛头河上游,其左为秦亭,再东为关山牧场,正先秦之源起之地也。昔日赢秦为周王牧马,后御西戎,保周平王东迀而封侯,再经商鞅变法,推行耕战国策,实行标化农业、牧业,为战而耕牧,全国上下统一一心,发挥了社会主义优越性,终于干成了大事。 厩囿也者,先秦遗音,天水语言之文物,可知方言亦能考古,不亦快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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