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hkyjgw 于 2017-1-7 23:51 编辑
轿车撞死女童岂能由其母亲担责 黄可阳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1名6岁女童在没有人行横道线的马路上突然横穿,被一辆超速行驶的轿车撞死,近日由常州市经开区交警大队作出裁定,其母亲韦某因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应当与轿车司机共同承担责任。
对于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笔者认为是不能由监护不力的母亲来分担的。因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是具有交通违法行为、其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而6岁女童的母亲则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她只是女童的监护人。同时,其监护是否不力,也不能由交警部门来裁定,这是法院的权力。所以,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只能由超速行驶的轿车司机来承担,而不能由突然横穿马路但行为能力有限的女童来分担,更不能由监护不力的母亲来分担。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监护不力的母亲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但是,这种监护不力的责任与交通事故的责任在内容上是完全不同的。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只承担被劝诫、批评、制止的责任;唯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才应当赔偿损失。而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内容则完全是赔偿损失,它与监护不力的责任之间根本就不能互相替代,也不能相互抵消。这样,就使得女童之母在承担监护不力责任之时又增加了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而轿车司机的交通事故责任则相应地被减轻,从而造成了责任分担不公。
这种责任分担不公之存在,对社会稳定发展是有危害的。一是女童之母承担双重责任过重,会对政府产生不满,到处上访告状、奔走呼号,导致社会不稳;二是轿车司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过轻,起不到惩前毖后的作用,今后他及其他司机还会超速行驶,造成事故频发,破坏交通安全;三是交通事故频发,堵塞物流、人流动脉,会阻碍社会持续发展。所以,我们要消除这些危害,促进社会进一步稳定发展,就必须努力纠正这种责任分担之不公。
首先要纠正轿车撞死女童事故的责任裁定,取消其母分担的交通事故责任,改由轿车司机独自承担。其次要以轿车撞死女童事故的责任裁定为例,在全国举一反三,开展一次普查教育,发现有相同裁定的,一律给予纠正;没有相同裁定的,就无则加勉,坚决防止同类裁定的再次发生。再次要以轿车撞死女童事故为鉴,对监护人进行一次警示教育,教育他们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护好自己的子女,从而避免这类交通悲剧的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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