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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谁来体味示众者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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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7 08: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谁来体味示众者的心情

文/唐蒙他爹

    每到节庆、严打这样的日子,一些地方的政法部门总要召开一些公判公处大会,那些抢劫、强奸、诈骗、杀人犯们就会被公安或武警们双手反扣,弯腰低头对着观众。在四周彩旗飘扬、标语横挂的衬托下,先是各级领导在台上声色并茂的讲话,再是法院、公安的执法者义正严辞的宣判,在围观群众的热烈的掌声中,这些准犯罪分子或嫌疑人就会被押东风大货车,胸前挂着牌子,在城市最热闹繁华的地段游行示众。一时间,警灯闪烁,警笛长鸣,在街边群众的夹道欢迎中,车队鱼贯而行,盛大排场下,执法者得意洋洋,旁观者喜气洋洋,大家的心情如同过节一样舒适而欢快,只是那些如同商品展示的罪有应得者”、“活该如此者”此时的心情,相信是没有几个人去体味。

    国人有爱热闹的传统,即便是在国破家亡的年代也不乏其人。鲁迅先生在《药》一文中描绘了看客者的丑态:(一堆人的)颈项都伸得很长,仿佛许多鸭,被无形的手捏住了的,向上提着。)看客的心态很简单,不看白不看,看了当没看,反正过过眼瘾又不要钱。如果仅仅限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不去体味其中的真正含义,那么所看者的今天,也许就是看客者明天。当执政者以一种炫耀政绩的心态、看客者以一种习以为常的凑热闹想法,名正言顺的侵犯别人的人格与尊严时,这个民族的人性冷漠与人权践踏必将成为一种习惯。换言之,在没有人权维护概念的语境下,类似于流行示众这样的行为就会支持者众,反对者寡。相信如果此时有人提出“这些人真可怜,已经被限制了自由了,还要像玩物一样被人耍来耍去”说法的人,估计会被看成异类,旁边的人保准会针锋相对、反唇相讥道:“对犯人你都同情,是不是有病啊!”事实是,一个人无论犯多大的罪,除了法律上的限制与处罚外,他所拥有的人格权、名誉权等其他权利与常人一样,神圣不可侵犯。这一点,国外就与我们就大相径庭,以瑞典为例,该国共有54座监狱,牢房基本都是单人间,有电视、报纸,还有出售日用品的小卖部。犯人们可以单独在会客室见他们的亲友;有的监狱还设有客房,以便犯人家属小住。犯人们可以自由地往外寄信和打电话,但信件一般都要经过审核。

    对别人权利侵犯的纵容与默许、支持与赞成,会使侵权行为合理化,从而忽视受害者的权利维护。这种损害成为一种惯性后,受伤的必然是社会的每一个成员。这就是为什么当你面对别人受到伤害时,以一种看客的心理“袖手旁观”,那么当你面对同样的事情时,别人一样会以同样不会“该出手时就出手”,以实际行动来维护和伸张正义。事实上,我们所处的人文环境相对悲哀,大多数人自已一方面以一种“幸灾乐祸”的姿态面对抢劫、强奸、偷盗、殴打等不正义行为,另一方面又在自已处在同样的遭遇时又感叹世风不正,这真是一种莫大的讽刺。

     一位在国外工作多年的留学生曾经说过,在国外,在别人遇到伤害时,伸张正义不是一种道德要求,而且是一种做人习惯,因为他们害怕,如果自已在这种情况下不伸援手,那么当有一天自已遇到这种事时,别人也不会给予帮助。一些犯人在出来后,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改过自新”,而是仇视社会,因为有太多的人“不把我们当人”。

    作为社会人,不能可脱离整体而特殊存在,权利的维护需要每个人的参与。只有做到“我为人人”,才能达到“人人为我”。示众者的心情,需要包括围观、侵害者在内的社会每一个人来体味,以换位的姿态去思考他们的需要,用心感受他们内心的渴求,这样才能实现内心的静达,社会的和谐。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 本帖最后由 唐蒙他爹 于 2009-7-8 08:5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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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7 09:01 | 只看该作者
想加精,有门道--酸溜溜,软绵绵,花花草草,七荦八素,最好看见B|A的卤肉、菜园,就装作吃惊、羡慕状,死拍狠吹,老脸自然大悦,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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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7 09:04 | 只看该作者
好文章,看守所是犯罪分子的小学,劳教中学,劳改大学,重刑犯都是有学位的--杀人不眨眼了

[ 本帖最后由 高老庄主 于 2009-7-13 08: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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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8 02:03 | 只看该作者
围观者未尝不犯罪,围观者有时更让人感到国人精神面目的贫瘠。数千年来,中国离法治社会还是如此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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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8 08:50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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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22:09 | 只看该作者
对别人权利侵犯的纵容与默许、支持与赞成,会使侵权行为合理化,从而忽视受害者的权利维护。——所言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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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23:01 | 只看该作者
  示众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应该谴责。罪犯也是人可以判刑,而不可以侮辱。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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