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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理性、客观、公正的看待“刁律师”对法制秩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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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5 22: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前言:目前,“律师李庄一案”成为举国关注热点,引发媒体、法律专家和网民对李庄一案的各种不同争论。这种争论是有价值的,既能看出国民的普法效果,也是一种很及时通俗的普法活动。从网络民意来看,专门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刁律师”成为众矢之的,可见民众对“刑辩律师”这个职业的看法陌生,欠缺理性、客观和公正。由于李庄一案正在审理,应尊重法院判决,笔者这里不予置评。姑且谈谈被民众误解的“刁律师”,应当理性公正客观的看待这一群体。
  
  何谓“刁律师”?
  
  “刁律师”,是一种对民意评价不良的律师的蔑称。律师这个行业在中国古代叫“讼师”,蔑称为“讼棍”。而律师行业中的刑事辩护律师是专门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导致一些犯罪嫌疑人因此减轻罪罚甚至脱罪。所以,在一个法制水平不高的社会,因刑辩律师的职业特点导致和社会道德评价体系发生矛盾,常被指责为刁律师、黑律师,意谓善于钻法律的漏洞、善于刁难执法者、善于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
  
  有史以来,敢于直接面对面挑战强大执法机关的权威的,古有讼师,今有律师,这部分不听话的群体,近乎等同于也不听话的经常越级上访的“刁民”。但“刁律师和刁民”又有不同之处,如水浒梁山好汉这等杀人越货的刁民是不守规则的,而“律师”是按照执法机关制定的规则,用对方制定的规则来刁难对方的刁民。
  
  什么是一个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标准。
  
  一个优秀的医生必须首先有高超的医术,治病救人是天责;一个优秀的教师教书育人是本份;而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的天责就是在法律程序允许的范围内,尽最大可能、最大限度的为犯罪分子辩护,达到减轻罪责甚至逃脱罪责的目的,这是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的唯一标准。而我国在近年一些案件中,居然有这样的笑话,刑辩律师居然当庭劝自己的当事人低头认罪,配合公诉机关。这是对刑辩律师这个行业的误解,侮辱了刑辩律师职业道德,出卖了当事人的利益,背离了设立刑辩律师这个行业的目的。而国外,也有刑辩律师劝告犯罪嫌疑人认罪的,但认罪是为了达到和公诉机关的某种妥协,以谋求公诉机关的部分放弃起诉,最终是为了谋求犯罪嫌疑人利益的最大化。这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执业理念!
  
  什么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
  
  首先,一个刑辩律师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在法律允许内依法办案;其次,刑辩律师的辩护必须一切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利益,谋求犯罪嫌疑人的利益最大化。这是刑辩律师的最大职业道德,凡是做有损当事人利益的辩护行为都是缺乏职业道德行为,是一种真正的无耻。
  
  刑辩律师是一种特殊的律师行业。
  
  当下,有两种律师是最难的,刑辩律师和代理民告官的拆迁案的律师。一般民事案件律师,往往是民和民之间的民事纠纷,律师风险较少;代理民告官的案件容易得罪公权机关;而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更为险恶,不但直接和公权机关对抗,还因为“替犯罪嫌疑人说话”而得罪民意,所以无论对民还是对官,是两头不讨好的尴尬职业。
  
  “刁律师”的存在说明了法制的进步。
  
  刁律师们专门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令公诉机关头疼,令民意讨厌。但是,我们换一种角度来看,“刁律师”的存在恰恰说明了法制的进步。首先说明了法庭仍然是一个“讲理”的地方,是真理还是歪理,正反两方可以当庭辩论;其次,“刁律师”之刁,说明确实刑辩律师的辩护对公诉机关可以起到很大的“刁难”作用,这也充分说明了“法庭上不但可以讲理,讲理还有人听,并且可能被法官采纳”。试想,前苏联斯大林专政时期有“刁律师”出现吗?文化大革命有刁律师出现吗?有人敢为刘少奇、彭德怀辩护吗?首先是没人敢,其实,敢辩护也没用,在一个目无法纪的集权时代,法官完全可以闭着眼睛指鹿为马,说你有罪就有罪。在一个皇权时代、专制时代,律师只能是个无用的摆设而已,关键需要看有无遇到包拯的运气!
  
  “刁律师”是促进法制进步的巨大力量。
  
  促使法律完善。整个律师行业中,尤其是刑辩律师对法律的促进作用最大。优秀的刑辩律师善于钻法律的漏洞,刁难公诉机关,让法律难堪。但是,正因为在这种刁律师的刁难之下,法律才会不断的进行修订、完善,尽量减少可钻的漏洞。在这种正反力量的不断博弈下,法制建设得以不断完善。
  
  促进保护人权,促使公诉机关改变落后办案模式。在很长的时间内,刑讯逼供成为执法机关一种主要办案模式。但随着法制环境的改善,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利用“刑讯逼供”来刁难公诉机关,使得公诉机关不得不改变落后的办案模式,减少或避免刑讯逼供,最终大大促进保护人权。
  
  促进公诉机关的办案能力和现代化、国际化接轨。我国长期以来破案率在世界排名名列前茅。而这种高破案率是相应的高代价。有官员不顾自然规则的“严打、限期破案”,这种一味的抓效率导致出现很大的负面效应,出现一些冤假错案、刑讯逼供。我国曾经的严苛的户籍管理制度、收容制度大大有利高破案率,但相应的“进一步导致城乡差别、侵害合法权益、不利经济发展”。随着刑辩律师的作用越来越显著、收容制度的取消、城乡流动的进一步自由、不再允许刑讯逼供,这时候就对公诉机关的破案能力提出了进一步的符合法制时代的高标准、高要求。
  
  律师们对法制建设的直接或间接推动作用。无论是邓玉娇案件,还是孙志刚案件,或因拆迁自焚的唐福珍而导致的拆迁条例作废,我们在这些案件中都看到了律师们的努力和活跃的身影。我们不该戴着有色眼镜来看待刑辩律师这一群体。在法律面前,无论是邓玉娇,还是孙志刚,亦或无恶不作的犯罪分子,他们都应该有平等的受到律师辩护的权利,这是他们的权利,也是刑辩律师的天责。
  
  客观理性的看待法律的正义。
  
  法律的首要目的并不是惩罚犯罪,而是保护权益,宁可放走一千,不可错杀一人,这是法制社会的特征。当法律偏向惩罚犯罪,而疏于保护权益,变成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走一个,这种法律是封建人治社会的特征。复仇是人类最本能的兽性,是最低级的人性,法律偏于保护,而不仅仅是复仇的工具,这才是人类应该有的文明、理性和宽恕。法律的大义是保护,小义是复仇;法律的唯一正义是法律程序的正义,任何为了惩罚犯罪而破坏法律程序正义的行为都是对法律严肃性的玷污和玩弄。
  
  世纪大审判——辛普森杀妻案给我们的思考。
  
  这个案件有几个重要的启示:1、程序正义是唯一需要坚守的法律大义;2、相对于惩罚个案的犯罪分子来说,程序正义更需要维护,为了维护法律的程序正义,甚至可以不惜让杀人犯众目睽睽下逍遥法外;3、这种对程序正义的坚决坚持,捍卫了法律之尊严,短期看,让犯罪分子逃脱,远期看,捍卫了无数人的合法权益,功德无量。
  
  法律的温情和无情。
  
  法律是无情的,这是指在执行法律程序过程中的铁面无私。法律的温情又表现在,制定法律上偏向于弱势群体:比如偏袒民众,面对公诉机关的询问,民众有不受刑讯逼供的沉默权;夫妻财产分割上偏袒女性一方,法律制定照顾受孕妇女、老人、儿童的权益;规定未成年可以免于或减轻一定的罪责,病人可以保外就医,这些都是法律的温情。而美国法庭的陪审团裁决,更可以看做法律人性化的一个具体表现,当辩护律师和公诉方各执一词,法官难以裁决时,不妨让陪审团最终认定,这就是民意对法律作用的最好体现。但是这种民意对法律的影响并不影响法律的严肃性,是建立在高度理性发达的法制环境基础上。
  
  法律和道德。
  
  一个人道德有罪,但不等于法律有罪。道德是弹性的,道德是有个人好恶的,用道德审判标准给犯人定罪将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是人治社会的特征。律师收费是否过高,这应该属于物价局评定范畴。律师是可以自由选择的,不是强买强卖的,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不同价格的律师,甚至可以申请免费的法律援助。
  
  应该区别对待不良律师个人和律师团体。
  
  不能因个别不良律师而导致对整个律师群体的偏见,不能因此而全盘否定整个律师群体的进步作用。要知道,假如有一天,律师这个群体不再存在的时候,那才真正是无法无天的昏暗年代。我们应该庆幸,因律师的存在,才说明了这个时代可以有话好好说,有理好好辩!
  
  总之,作为一个正在逐步完善法制的时代,作为我们个人,我们要理性客观的看待律师,了解律师,增加我们的法律常识,这更有利于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律师这种职业的存在,则是公民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




[ 本帖最后由 微风轻拂 于 2010-1-5 22: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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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6 10:48 | 只看该作者
本身是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做着有意触法犯法的事情,显得掩蔽而刁蛮,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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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6 12:22 | 只看该作者
呵呵,有点担心害怕,不瞒大家,我闺女就学法律:)做个法官或律师可是她上小学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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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6 12:3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一水 于 2010-1-6 12:22 发表
呵呵,有点担心害怕,不瞒大家,我闺女就学法律:)做个法官或律师可是她上小学的理想:)


别怕,走自己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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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6 17:18 | 只看该作者
哎,什么的力量都没有金钱的力量大。什么的力量都没有权利的力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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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6 18:16 | 只看该作者
是啊,不能拿社会道德去衡量律师的价值。这样认识了,说明社会真的朝前发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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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6 22:26 | 只看该作者
经你一分析,我以为“刁律师”越多,法治秩序就会越好,这不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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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6 23:10 | 只看该作者
  对法律不太在行,但我总觉得,在中国,律师基本上是摆设或者是程序上的东西。该怎么判案,一般都是领导早就定好了的。所以,中国出现一些“刁律师”应该是好事情,能促进法制的进步,也能给老百姓一些新鲜认识。
  看来,微风的法律知识挺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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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8 11:25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各位交流。

随着李庄一案的争论,或许会成为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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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9 17:11 | 只看该作者
李庄一案我也一直关注着。这个案子也许会促进司法界的反思,客观上也进行了一次普法宣传。

从现在的司法环境来看,李庄一案的意义超出了案子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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