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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临时强奸和激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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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1-10 10: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临时强奸和激情犯罪。
  
  古代中国有个故事,甲和乙是好邻居,甲很富有,乙很贫穷,甲富有仁义心肠,对乙无私的经济援助,数十年来从不间断。乙曾经因贫困,小女儿差点病死,在甲的无私资助下,乙的小女儿得到及时医治,得以重生。甲因此备受邻里好评。十多年后,乙的女儿出落成一个标致美人。一个夜晚,甲在乙家酒后失控,强奸了乙女。
  
  这时候,邻里这样评价甲。甲此人本质不坏,此次强奸纯属激情犯罪、临时强奸,看人要看本质,邻里和谐要看大局、讲政治,这样才能建设中国特色的和谐社会,也符合儒家的以德治国的宏伟方略。对甲的一生评价要符合马克思主义辩证历史唯物主义,看待一个人要用一分为二的灵活原则客观评价。所以,甲是七分有功,三分有过。最终在邻里的调解和谐下,乙原谅了甲,而且众人还将一件坏事办成好事,索性将乙女许配甲做小妾。这样,大家最后皆大欢喜,一件强奸案变成一件喜庆的婚事。甲从此以后完全用不着临时强奸乙女,而是天经地义、天作之合的和乙女进行合法合情合理的和谐性生活。
  
  但是当地捕快知道此事,不干了。捕快将甲捕到衙门。
  
  县官惊堂木一拍:某甲,大胆色狼,你强奸乙女,知罪否?
  
  某甲:大人,小人一向与人为善、古道热肠,这次确是一时糊涂、激情犯罪、临时强奸。
  
  某乙:大人,甲已成为小人贤婿,我们私下已经达成谅解,坏事变成喜事了。
  
  于是,县官大人惊堂木一拍:姑念某甲七分有功、三分有过。而且根据国情民情,此案属于临时强奸、激情犯罪。话再说回来,乙女的命都是某甲给救的,临时强奸一下又何尝不可呢!看人要看本质,某甲本质不坏,临时强奸远非其本意。本案从表面看,某甲是强奸犯,但用唯物主义观点分析,我们会发现,真正的元凶有三个——“人的动物性、酒的麻醉性、还要怪乙女长得太美”,这三点才是此案件的真正元凶。判决案情要讲政治、讲和谐、讲道德、重大局。为了有利于中国特色的封建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本官特许免于处罚,望某甲好好做人、切勿再犯!
  
  从此以后,据说该县忽然发生很多次强奸案件,而且作案者都声称事出有因、激情犯罪、临时强奸……

[ 本帖最后由 微风轻拂 于 2010-1-10 11:03 编辑 ]
2#
发表于 2010-1-10 16:56 | 只看该作者
真难为了这些“大人”们,造出这么多的句式和词汇来。
3#
发表于 2010-1-11 10:31 | 只看该作者
所谓具体事情具体分析具体对待吧。
4#
发表于 2010-1-11 12:56 | 只看该作者
古代就有构建和谐社会这一说吗?还是小说好,比杂文的战斗力要强大,小说可以无限联想,含沙射影,移花接木,扣帽子噎死人不偿命。
个人以为大可不必拿“和谐社会”说事,构建和谐社会是目的,就是要治理社会乱象,照顾绝大多数人普遍利益,化解社会矛盾,让人们生活更好。
和谐社会一词,却被抨击为粉饰太平的工具,被一些主流媒体念成歪经,被一些文人拿来讽刺,可怜一片好心,被演化成驴肝肺。

[ 本帖最后由 云端 于 2010-1-11 12:59 编辑 ]
5#
发表于 2010-1-11 19:37 | 只看该作者
这些名词,都具有中国特色。
6#
发表于 2010-1-14 14:30 | 只看该作者
针砭时弊,指桑骂槐。哈哈,有意思。

[ 本帖最后由 天边的彩霞 于 2010-1-14 14:32 编辑 ]
7#
发表于 2010-1-14 15:41 | 只看该作者
这不是古代,“激情犯罪”是现代的杰作。

为人民服务与公正执法就和谐了,如拿和谐说事,和谐难免有棍子之嫌,无怪乎人们抨击。
8#
发表于 2010-1-17 19:53 | 只看该作者
和谐犯罪,非法献花。
9#
发表于 2010-1-18 21:01 | 只看该作者
——“人的动物性、酒的麻醉性、还要怪乙女长得太美”,这三点才是此案件的真正元凶

法律只讲证据和条款,不管这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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