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517|回复: 2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原创] “徙木立信”的流毒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4-2-3 11: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草舍煮字 于 2024-2-7 11:28 编辑

“徙木立信”的流毒
文/草舍煮字


  重读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当中被称为“徙木立信”的一段:“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先秦时期,商鞅主持秦国变法图强。即将颁布的新法,一反只对王室贵族有利的过往,其中不乏利国利民的条款。尚未颁布之际,他担心百姓不相信新法能够切实施行,就在国都南门立一个三丈高的木头,招募能将其搬到北门的人,许诺赏赐十金。民众感到奇怪,没人敢应募。直到商鞅将赏金提高到五十金,有一个百姓应募,按要求搬移了木头。商鞅果然给了他五十金,表示自己从今往后决不食言。等到法令颁布,人们于是相信就像徙木立信一样,法令也会言必信,行必果。这就是徙木立信的典故。由于它是利国利民的,商鞅也因此成为了古代一流的政治家。
  
  一个多世纪前,还在湖南上中学的毛泽 东,在一次作文比赛中,他的一篇文言作文《商鞅徙木立信论》中论述过这件事。主要观点是,这个典故反映出,商鞅对自己起草的利国利民的新法起初并不自信,对百姓能不能接受并听从更没有信心。而徙木立信的做法令人匪夷所思,搬一根木头与新法的实施有什么因果关系?但徙木立信却成功了。相信在小事上讲诚信的人,一定会大事上不失信,老百姓这样想实在太傻了。这在其他跟上历史发展潮流的国家国民看来,是贻笑大方的,它反证了当时中国百姓的愚昧程度。
  
  毛泽 东想表达的是,既然商鞅的这个法令好,是为国家国民谋幸福的,那老百姓怎么会不支持呢?难为商鞅用这种小儿科的办法来树立诚信。而老百姓却也像小儿一样相信他这一套(所以封建社会有“父母官”和“子民”的称呼)。这个观点在积贫积弱,急需开启民智、解放思想,以期摆脱专制的旧中国是十分切中时弊的。由此看到,青少年时代的毛泽 东善于独立思考,不盲从成说,不迷信经典。同时,他更自觉地肩负社会责任,“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将来必然会站到历史前台。他这篇文章得到了国文老师柳潜很高的评价,其中有一句“历观生作,练成一色文字,自是伟大之器,再加功候,吾不知其所至。”
  
  进一步分析商鞅操纵的徙木立信这件事对后世的负面影响,会发现它既阴险又流毒深远。徙木立信用了利诱的方法,围观的看客却十分犹疑,感到奇怪。付出五十金移动一根木头根本不值,付出的收益何在?因此对当局这样做的目的疑惑不解,不敢擅动,而官方最终也没有人出来答疑解惑。商鞅想表达的其实是,无论徙木这件事对国家有没有好处,作为老百姓你们不需要去想,听话就对你们有好处;国家颁布的法令也是一样,照章办事即可,不要问个为什么,不管它是善是恶。因此重点来了,法令规定不得议论秦法,即使以后如果颁发了恶的法令,违者斩。反对秦法的自不必说,连太子犯法都要割了他两个老师的鼻子,来惩罚他们教导不利的罪过。那么赞同秦法的呢?说了不得议论,就是不得议论!法令无论善恶,赞同的与反对同罪,而且言而有信,说到做到。不仅重金利诱的事再也没有了,而且更严重的,不搬木头的话大不了不挣那五十金,也不算罪过;不遵守法令的话,那就要按律治罪了。如此刻板冷酷的法律,最终反噬了商鞅自己,落得个惨烈的下场。
  
  简单粗暴的好处就是效果立现。老百姓只要听话就行了,别问为什么,问了就是罪;万一把不住嘴流露出个只言片语被风闻言事(道听途说打小报告),再被有心人曲解引申、断章取义、罗织构陷,直接就是坐连九族啊!怎么办?答案是,最好想都别去想。日无所思夜无所梦,不想,连睡觉都踏实。于是,这样不仅钳制了人口,更进一步桎梏了思想。这一桎梏就是两千多年,从焚书坑儒到独尊儒术,再到八股文章、文字狱,被后续各朝代发扬光大。正如毛泽 东那篇文章中说的,为什么一定要徙木立信?我从这里知道了执政者的煞费苦心,我从这里知道了我国国民的愚昧,我从这里知道了几千年来民众智慧缺乏、国家差点儿走向灭亡的悲惨境地是有原因的。
  
  你说商鞅这五十金的一锤子买卖,给封建统治的收益有多大?两千多年的“知识产权”非他莫属。



评分

4

查看全部评分

2#
发表于 2024-2-3 19:13 | 只看该作者
咦,跑这来支持刘版,点赞先
3#
 楼主| 发表于 2024-2-3 19:18 | 只看该作者
喻芷楚 发表于 2024-2-3 19:13
咦,跑这来支持刘版,点赞先

觉得这个题材适合放在这里,杂文另外写。
4#
发表于 2024-2-3 19:26 | 只看该作者
这个解释好像不太那个,似乎有点主观。商鞅变法是针对旧法立新。许多利于发展趋势的法律,只是真能做到言必果吗,别到时我做到了你不给我这个利益。商鞅是针对这个就地言说取信于民。所以说徙木立信什么流毒的,我觉得还是有待商榷
5#
 楼主| 发表于 2024-2-3 20:10 | 只看该作者
喻芷楚 发表于 2024-2-3 19:26
这个解释好像不太那个,似乎有点主观。商鞅变法是针对旧法立新。许多利于发展趋势的法律,只是真能做到言必 ...

哈哈。这个来说有这么几点理由:
1.新法如果是利国利民的,一定能给国民解释清楚,得到他们的拥护,何况实行后会有好的效果。
2.新法还没公诸百姓,先用徙木立了信,是不是就能证明法令一定是诚信的呢?两者没有因果关系。
3.如果非要把两者对等,那么以后守法的人是不是也应该奖励几十金?
4.采取徙木立信,凸显官方不相信群众;这个方法的成功也反映百姓需要启智。说极端的,如果让百姓参政议政还需要徙木立信吗?
5.从后来的情况看,法令禁止议论新法,反对和赞成新法的都被处罚了,这就是防人之口,桎梏思想。
6.可以说,后世的焚书坑儒、独尊儒术、八股文章、文字狱,直至民国的莫谈国事,以及镇压游行爱国学生,都是由此开始的。
6#
发表于 2024-2-3 20:18 | 只看该作者
草舍煮字 发表于 2024-2-3 20:10
哈哈。这个来说有这么几点理由:
1.新法如果是利国利民的,一定能给国民解释清楚,得到他们的拥护,何况 ...

事实是车裂商鞅后,依然执行的是商鞅变法制定的法,上层之所以要拉他下马,只是他制定的法触动了他们的权益,但他们也是看到秦国因为执行商鞅法才得以迅速扩展发展,百姓从中得到即得利益关系非常重要。
7#
 楼主| 发表于 2024-2-3 20:2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草舍煮字 于 2024-2-3 20:35 编辑
喻芷楚 发表于 2024-2-3 20:18
事实是车裂商鞅后,依然执行的是商鞅变法制定的法,上层之所以要拉他下马,只是他制定的法触动了他们的权 ...

是这样的。但商鞅变法的目的是强国,而富民是附带的,是砍敌人脑壳挣来的。这也使得秦国走上了军国主义道路,实现了全国统一,同时也为秦朝二世而亡埋下祸根。当然,国土统一的功绩的万世不泯的。
我文中的观点只是一种解读,或者是在毛的观点基础上深挖,纵观整个封建社会进程是站得住脚的。用意是反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是最进步的。
8#
发表于 2024-2-3 20:40 | 只看该作者
草舍煮字 发表于 2024-2-3 20:29
是这样的。但商鞅变法的目的是强国,而富民是附带的,是砍敌人脑壳挣来的。这也使得秦国走上了军国主义道 ...

那是,毕竟两千多年,秦国运用的是法治,其局限性不辩也是肯定的,人民代表作制是社会进步的必然。
9#
 楼主| 发表于 2024-2-3 20:57 | 只看该作者
喻芷楚 发表于 2024-2-3 20:40
那是,毕竟两千多年,秦国运用的是法治,其局限性不辩也是肯定的,人民代表作制是社会进步的必然。

是的,理清历史功过,是认识进步的前提。
10#
发表于 2024-2-3 21:22 | 只看该作者
草舍煮字 发表于 2024-2-3 20:57
是的,理清历史功过,是认识进步的前提。

还是你喜欢想问题,我还是囫囵,肯定不会自觉去想这些历史问题。
11#
 楼主| 发表于 2024-2-3 23:25 | 只看该作者
喻芷楚 发表于 2024-2-3 21:22
还是你喜欢想问题,我还是囫囵,肯定不会自觉去想这些历史问题。

我的思考面还是窄,写出来能和你这样的同道讨论才是荣幸。
12#
发表于 2024-2-4 08:50 | 只看该作者
感谢草舍煮字版主支持书话评论版。立春快乐!
13#
 楼主| 发表于 2024-2-4 09:04 | 只看该作者
刘彦林 发表于 2024-2-4 08:50
感谢草舍煮字版主支持书话评论版。立春快乐!

问好刘老师,节日快乐!
14#
发表于 2024-2-5 09:59 | 只看该作者
这个话题有点呆。
对于我来说,更是稀古。古文读起来费脑子,得一个字字揣摩,太难了。
商鞅变法都忘了精光
好在草舍的文还是能读明白。
流毒,这个词好像用于古书古法都可。毕竟社会的进步是得取其糟柏,留其精华。
15#
 楼主| 发表于 2024-2-5 10:46 | 只看该作者
幸福小草 发表于 2024-2-5 09:59
这个话题有点呆。
对于我来说,更是稀古。古文读起来费脑子,得一个字字揣摩,太难了。
商鞅变法都忘了精 ...

这个“流毒”的说法似乎有点小题大做,但“徙木立信”的确是思想桎梏的始作俑者,无论从统治者的动机和这件事的效果和影响上看,毋庸置疑。
给草姐拜个早年!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Archiver|中财网站 ( 浙ICP备1102988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3832 )

GMT+8, 2024-11-23 00:25 , Processed in 0.051920 second(s), 2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