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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公安部的难题:“卖淫女”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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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2 13: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报道,12月11日,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早在11月28日,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妇女工作。要求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对卖淫妇女视违法程度,区别情形予以处罚,对被强迫卖淫的受害妇女,迅速解救,一律不得进行处罚,并启动对受害人刑事救助机制

    公安部对于卖淫女的态度是不错的,处理办法也无可厚非,一切以法律程序走,结合人性化的方式,拯救这个群体回归正常的社会轨道,给老百姓一个整肃社会风气的期待,也的确不错。虽然,以中国目前严峻的现实考量,整顿的难度是很大的。假设不流于一阵风,这就牵扯到市场需求,个人生计,消费主义观念,纲纪松弛,道德变异,社会转型等重大问题。遥望前方,不止是有太行王屋二山的问题,怕是千山万壑,连绵不绝。我们不敢企望,关于这块特殊人群的处理,能做到像毛泽东时代那样,全部干净地一律驱散回家,还社会一个朗朗干净的新天地,或者重新做人的新机会。先避开这个大问题,这篇文章其实想说的是这个“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的问题。

    失足妇女,这个概念外延太大,不仅包括了卖淫女,还包括那些诈骗、,盗窃、拐卖儿童以及杀人放火的妇女在内。如果“失足妇女”就是“卖淫女”的代称,那么,以后你看到女贼偷了一颗苹果,你就大喊“失足妇女”或“卖淫女”,不是笑话嘛!

    失足,本意指走路的时候,不经意或者受别的外因指引,不走正道走了邪路或旁门左道,或者指崴了脚。也即不按脚的意志走路,被迫迷途而去。引申义出来,指一个人在社会中误入歧途,不在人间正道。从一个瞬间动词,转变成了一种状态的形容词或名词。而考量这群特殊群体,在古代叫妓女,现代叫小姐(这个称谓真是对小姐的侮辱),而卖淫女太露骨,和“卖货”没有任何区别,还多了一层暧昧的意味。人家萝卜白菜本来就是商品,是卖该卖的东西。而卖淫女的卖,是卖不该卖的东西。身体商品化是奴隶社会的特征,但现当代并没有消灭了这种特征。古代的卖身为奴,也未必是做性服务,而是劳工服务。古代没有人身自由,但现代社会就有吗?一个良家妇女一旦入了风月场,敛财维生固然是目的之一,但也因此而放弃了其他劳动的念头,身体,人格,尊严都可以一股脑放逐了。

    卖淫女,直露了,这是中国特色的叫法,外国可没有卖淫女这一说。但是卖身妇女,又似乎遮盖了性服务的实质,因为卖身者未必要进行性服务或性交易,或是奴隶,或是童养媳。所以, “失足妇女”还不如叫“失身妇女”,但是“失身妇女”,暗含身体一度或数度被男性占有,但“失身妇女”未必要职业化自己的性行为。如果叫“性工作者”(这个称呼还很中性,男女平等),虽然符合职业命名习惯,但又有卖淫合法化的嫌疑。但就中国的现状看来,卖淫虽然非法,可的确是一种职业。不论你承认不承认,不论合法不合法,性服务已经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成为高创收的一个行业。短时间内不可能消除干净,并且这种非法的交易不论从交易双方哪一方看,都根深蒂固地进入了人们的观念中了。而有些官员看到商业繁盛景象,还提议向卖淫女征税,更是“默认”了性交易的“合法性”。因为罚款是惩戒,而征税就成了提成了。

    所以,摆在公安部面前的是一个难题。“卖淫女”太露骨,“失足妇女”太不确切,“失身妇女”强调了受害者这一面,不能概括侵害社会的另一面,“性工作者”确切倒确切,又有默认合法的嫌疑。






[ 本帖最后由 川上子 于 2010-12-12 15:02 编辑 ]
2#
发表于 2010-12-12 13:59 | 只看该作者
将来对贪官不叫贪官叫失手官员。
3#
发表于 2010-12-13 08:43 | 只看该作者
分析得有道理!
是不太确切。
4#
发表于 2010-12-13 08:50 | 只看该作者
还是按历史和国际惯例,叫“妓女”最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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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3 15:5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辛文 于 2010-12-12 13:59 发表
将来对贪官不叫贪官叫失手官员。


有意思!
6#
发表于 2010-12-13 17:2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微风轻拂 于 2010-12-13 08:50 发表
还是按历史和国际惯例,叫“妓女”最适合。


继承传统!
7#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8 10:5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微风轻拂 于 2010-12-13 08:50 发表
还是按历史和国际惯例,叫“妓女”最适合。


感谢微风版主的关注和提起~!
8#
发表于 2010-12-18 11:38 | 只看该作者
叫什么,还真的要好好研究才好。干脆创造个名词,叫“性女”吧。

[ 本帖最后由 lqm407 于 2010-12-18 11:39 编辑 ]
9#
发表于 2010-12-18 15:59 | 只看该作者
叫什么其实都无关紧要,百姓的需要才是至关重要。性,在市场需求下走向繁荣,而公安,只会在满足了他们自己的需求之后去禁锢别人的需求。
10#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4 12:4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山野青云 于 2010-12-18 15:59 发表
叫什么其实都无关紧要,百姓的需要才是至关重要。性,在市场需求下走向繁荣,而公安,只会在满足了他们自己的需求之后去禁锢别人的需求。


严肃地说,这不是满足谁的需求的问题。从社会学的角度考虑,性产业如何与社会伦理平衡的问题。作为一个性消费者(暂不用嫖客指称),首先得资金充足,其次,就是伦理道德是否受到拷问。如果两者都不成问题,那还有一个健康问题等着你。我们固然不能主张宋明理学的存天理灭人欲,用道德杀人,但也不能不顾伦理的崩溃给个体带来的覆压和倾轧。
11#
发表于 2011-1-1 21:17 | 只看该作者
妓女,对社会和谐很重要啊,建议五一评选其代表为劳模-----职业嘛,不分高低贵贱才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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