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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负责机制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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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4 08: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报载,吉林2.15火灾发生之后,省长洪虎在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时检讨自己:“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我失职了,工作没有做好。”在当天下午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上,洪虎同志再次检讨自己:“我应该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对不起人民和死伤的群众,内心深感内疚和自责,向省委、吉林政府检讨,向全国人民检讨。”

  事发后,省长一天内两次道歉,应该说态度还是极其诚恳的,但我以为对于这类事件,仅有诚恳地道歉是不足以安抚那几十个屈死的冤魂的,也是无法向党和人民交待的。大家都知道,对于这事关人民生命安全的大事,党和政府历来是高度重视的。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各级组织一直推行的是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而吉林2.15特大火灾事故的出现,说明我们的一票否决还没有真正引起相关部门领导的重视,还没有发挥它应有的震慑力,以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落到实处。

  一票否决制为何没有产生足够的约束力?个中原因固然复杂,但有一点是不容忽视的,那就是以否决形式来体现领导负责并没有落到实处。以至于问题发生后,否决仅仅表现在形式上,而没有实质性的内容。换言之,那就是我们还没有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促使领导真正负责的机制。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任何人都不能保证自己不犯错误。但对于一个有责任心的人来说,应该是可以保证对自己所犯错误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恰恰在这点上,我们还存在着比较大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这样一个很特别的现象,那就是很多领导干部的负责多半都是体现在对成绩的负责上,几乎很少表现在对过失负责上。对于国家和人民而言,我们最需要的不是有人出来为作出的成绩负责,而是对造成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吉林2.15火灾发生之后,我们看到的是领导的道歉,而没有看到相关责任人出来对自己的过失负责。前一段时间,一些省推行了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但迄今为止,国家还没有出台一个统一的、科学的干部引咎辞职制度。以至于出了再大的事情,领导者都能够坦然面对着自己的乌纱帽,抱着侥幸心里,不能勇敢地站出来引咎辞职。如果我们能够建立起一个科学的机制来保证每一个领导干部能够对自己的过失负责的话,我想类似于这类人命关天的重大事故出现后,领导者决不会再次失职了。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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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4-4 09:00 | 只看该作者
谢谢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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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4 11:27 | 只看该作者
欢迎新朋友。

希望重新排版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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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4-11 16:19 | 只看该作者
谢谢版主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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