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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原创] 《关爱生命·关注安全》非紧急避险,何以护钱不救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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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9 13: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运钞车撞翻接娃车,押钞员护钱不救人。西安市户县玉蝉乡三旗村过村公路上,一辆运钞车将一辆幼儿园接送孩子的面包车撞翻,运钞车的经警停下车后,手持枪械和警棍围在车旁,却不救孩子,引起附近村民不满。 车祸导致13名儿童受伤,其中2名儿童伤势较重。这是今年3月发生在西安的一条新闻。

  面对突发的车祸,15个幼小的生命被压在车下,孩子们在血泊中挣扎哭喊的求救声,没有打动经警的心,经警紧紧护卫着运钞车。在保护金钱与抢救生命之间,经警们选择了前者!经警们恪尽职守做错了吗?错了!在这样的紧急时刻,经警们的举动已经是一种伪恪尽职守,紧急遇险,救人之重胜过一切。

  从对生命的敬畏来说,世界上最宝贵的莫过于人的生命。当别人的生命正遭受到严重的威胁的时候,按照人之常情,马上就会升腾同情、怜悯、关爱的朴素情感,进而尽一切可能伸出救援之手,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化解危情,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对于见死不救则更令社会伦理道德所不齿。

  在我国的法律中,虽有紧急避险的规定,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条件是: 1、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威胁。这种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足以使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危害的情况。 2、必须是面临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危险正在发生是实行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指的是危险已经发生,迫在眉睫,尚未过去。如果不立即采取紧急避险的措施,就会马上使法律保护的利益受到损害。3、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紧急避险,否则,不应当损害其他合法权益。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在危险迫在眉睫的情况下,除损害另一合法权益外,别无其他方法来保全此一合法权益的情形。4、必须是为了使更多更大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种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是采取牺牲较少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全另外较多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能采取其他不牺牲任何合法利益的方法即可使受到危险威胁的合法权益免遭损害,就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5、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种必要限度,是指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轻于所要避免的损害。只有这样,紧急避险才是于社会有益的行为。如果避险所引起的损害等于或者大于所避免的损害,属于避险过当。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显然,对于经警来说,护钱的行为并不属于紧急避险。由于经警见死不救的不作为行为,已经造成了伤者不能及时救治可能造成生命危险的后果,已经对这些儿童的救治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这种行为于社会是无益的,属于避险过当。况且经警还属于公安编制,采取措施平息危险更的义不容辞的责任,更应该负刑事责任。车祸发生了,但是并没有人对运钞车的安全正在构成严重的威胁,所以更应该参与救助伤者的行动。退一步讲,从合理处置突发情况的作业方式和人道主义出发,也应该留一二人值勤,其余人迅速参与抢救。

  我国民法中也有规定,即当两个合法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有一个基本原则叫两害相权取其轻,也就是说当不得不舍弃一种利益而保全另一种利益时,应该权衡两方轻重,舍弃较小的利益,保全较大的利益,这也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应该成为每个人必然的选择,这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底线。

  紧急状况,学会成全和舍弃,用辨证的观点和职业素养来对待保护国家财产、苛尽职受和救助死伤者,有时候,“鱼”和“熊掌”是可以兼得的。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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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10 13:58 | 只看该作者
引用翔实,又学了一遍法规。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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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6-10 08:37 | 只看该作者
呵呵,已经将"苛尽职守"改为"恪尽职守”。是这样的吧?
2#
发表于 2004-6-9 16:48 | 只看该作者
那些经警太呆板了,只顾尽职,不顾孩子们的生命,这样的警察令人寒心!

有错字,自己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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