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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从“偷书不算贼”说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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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5 22: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但凡读过鲁迅的小说《孔乙己》的人,都知道孔乙己的那句“名言”:“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孔乙己以此来证明自己是读书人,哪怕偷书也是个高人一等的人。书的主人抓住孔乙己,也不往衙门里送,只是狠狠地揍他一顿就完事,因为大家都不把偷书人当贼看,冲其量骂他一句“雅贼”罢了。
                 
  孔老兄的“名言”,着实为后人壮了不少胆。这不,今年10月30日晚,大连金州区某木器加工厂工人陆海,趁厂长出差之机,撬开厂长办公室的门,将书柜里的16K精装本的《红楼梦》、《西游记》、《三国演义》、《水浒传》等,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的书籍一股脑地装进塑料袋里,悄悄拎回宿舍藏起,准备伺机拿到旧物市场卖掉。然而,陆海还没来得及将书出手,便被警方抓获(新闻中心网12月9日消息)。
                 
  可笑的是,当警方抓捕陆海时,他还执迷不悟:“值钱的字画和古董我都没要,只拿了几本书。”并发出“偷书也能算贼吗?”的疑问。
                 
  无独有偶。12月14日,重庆市图书馆抓到一个偷书的读者,当场从他身上搜出十三本图书。更为惊奇的是,此人家里藏书上万册,这些书籍种类繁多,文、史、哲、自然科学等类书籍一应俱全。据该读者交待,从1996年起,他就从市各图书馆的开架书柜上夹带图书,八年时间,共偷了数千册图书,价值三万余元。目前,他正用偷来的法律书籍学习,准备报考法律硕士。(重庆电视台《天天630》12月17日报道)。
                 
  据说,和一般盗窃案件不同的是,此人盗书后,完全没有经济目的,连朋友来找他借书看他都舍不得,更不要说拿去卖钱。于是,有人觉得图书馆小题大做,人家偷书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不能算贼。
                 
  由此,我想到抄袭之风盛行的网络。本来抄袭别人的文章是令人不齿的事,可是,在人人喊打的形势下,居然有一种不谐调的声音冒出来:文章是干什么的?是写出来给大家看的。谁发上去的又有什么所谓?除非你以为这文章能给你带来什么利益。能带来什么呢?文章而已,多写吧。如果世界上的人都偷你的文章,你还至于在这生气吗?(某网友语)。这种论调,与“窃书不能算偷”似一对孪生兄弟,它不仅助长了歪风邪气,而且还蒙蔽了不少善良无知的人,久而久之,人们就会对抄袭剽窃他人作品之事持宽容态度且激不起义愤了。
                 
  那么,偷书算不算贼呢?
                 
  众所周知,偷,就是趁人不知道拿人的东西据为己有;贼,就是偷东西的人。东西的外延很广,泛指各种具体或抽象的事物,书属于具体的事物,偷书就是偷东西。不论偷书换钱也好,自己留着阅读也罢,都是将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与偷其它东西的性质是相同的。所以,偷书者就是贼。
                 
  既然偷书算贼,偷文也不例外。要知道,一篇文章无论好坏,都是作者用心组合起来的,是作者思想的结晶,是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果。没有经过作者的同意,擅自将文章的署名换成自己的名字,比偷书的行为更下作。偷书还要担风险,偷文心都不用跳一跳。
                 
  好在法律是不讲人情的,只要是贼,就要按盗窃罪处罚。自认为“偷书不算贼”的陆海,已于12月8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逮捕。而重庆这个窃书贼,相信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令人欣慰的是,1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公告。司法解释明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根据上述规定,对“在线盗版”行为可依照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文抄公随心所欲的日子不多了。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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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5 23:04 | 只看该作者
  冷版这是第二记铁锤了,铿锵的声音掷地有声,于理于法让人信服。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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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6 11:02 | 只看该作者
呵,有理有据有法,冷斑懂得不少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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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6 11:43 | 只看该作者
我发现冷版对新闻热点很敏感,这本是个人所好,我是说,能从某现象联想到另一现象并拿出自己的看法就显得可贵了,这怕是那个“冷眼”加冷思考使然。
文章写的不错。从偷书说开去,列举2例,直落到对文抄公的痛斥,非常畅快,尤其偷书和偷文一对比,话锋一转,批评的力量就很大。我本想拍上一砖,想想无词,暂且寄下。
另,感觉得该文也并非“应景”之作,因为做为斑竹,对文偷文现象的憎恶绝不是偶因新闻而起,想必是借事说事吧。故,强烈支持,——愿闻者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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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6 12:21 | 只看该作者
偷书看起来是为知识,知识若是窃来的,和可耻挂上勾也不奇怪了。
我现在深有感触,网上发文太容易,窃文也太容易。看到自己的文字被署上一个陌生的名字,其他一字未改,那个气呀
6#
发表于 2004-12-26 12:28 | 只看该作者
最近很郁闷,俺的几个文章自己还没发表,人家文抄公稿费已到手了。
7#
发表于 2004-12-26 15:28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挑灯看剑 发表
最近很郁闷,俺的几个文章自己还没发表,人家文抄公稿费已到手了。


看剑记住两个办法,一是不要去写,二是不要贴到网上写,三是不要发表出去,装订起来,让你儿子的儿子的儿子传下去。
冷版的文章这次不冷,委婉地温柔地美丽地切中了要害,好文章!
8#
发表于 2004-12-26 16:06 | 只看该作者
精彩!
9#
 楼主| 发表于 2004-12-26 22:17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上各位关注此文。

我想,被文抄公抄袭过文章的人,对文中所说的现象肯定是深恶痛绝的。所以,我们不仅要学会保护自己,还要站出来鞭笞文偷,千万不能被那些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言论所吓倒!
10#
发表于 2004-12-26 22:54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若荷 发表
看剑记住两个办法,一是不要去写,二是不要贴到网上写,三是不要发表出去,装订起来,让...
扑通跌倒了
11#
发表于 2004-12-27 09:24 | 只看该作者
说“偷书不算贼”是读书人的宽厚,偷书贼是贼里较可爱的一中,如果嗜书如命又穷困潦倒,我也难保晚节啊.可偷来不是为了读,那就可恨了.
12#
发表于 2004-12-27 21:10 | 只看该作者
多日不见,冷版委婉多了,但文字的角度却日益独特,喜欢
迟到的精华,勿怪!
13#
发表于 2004-12-27 21:15 | 只看该作者
书-知识-文字

形而上的东西,是一个人身上更为珍贵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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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2-27 22:57 | 只看该作者
丁丁好忙哦,来无踪去无影,有空还得来江天撑着呀,别扔下我自个儿快活啊!^&^
15#
发表于 2004-12-28 17:55 | 只看该作者
如果一个人需要靠偷书读来改变自己的命运,那这个社会的机制无疑是有问题的.这篇文章其实也在从人性的角度关注着这个问题!有力度,有感情的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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