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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用法律来为“小鸡鸡被剪的10岁童”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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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2 08: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3·15”这天本应是个让所有人激动和兴奋的日子,可就在这天,让许多读者看到了触目惊心的一幕。

  年仅10岁的栖霞市男童韩言明饱受父母“严刑”折磨,其继父韩延勇对其进行了惨不忍睹的虐待——烟头烫,棍子打,钢针扎。全身几乎不见一块完整的皮肤。韩言明右胯部、臀部、肩背、小腿、两脚、右手拇指、阴茎等部位有条状伤痕,皮肤坏死,多个脚趾头部分坏死,钢针从拇指缝插入,更严重的是阴茎根部竟然被剪刀剪了一个大大的缺口……(据《今晨6点》)

  看着报道中双脚已冻烂,腿上瘀痕斑斑,背上条条伤痕,颈部、耳朵有齿形伤口,钢针穿透了拇指还留有一个针眼的小言明的照片,笔者心中不禁颤抖起来,感到十分愤怒和震惊,震惊于韩父惨无人道的残忍和“花样百出”的虐待手段,愤怒于韩父狠下毒手的“意志”和丧尽天良的行径。

  近几年来,父母虐待子女的事件不时见诸报端。本事件中,韩父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家庭虐待。所谓家庭虐待,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行为。常见的虐待行为有凌辱人格、恐吓、冻饿、禁闭、强迫超时超体力劳动、有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我国法律严格规定不得有虐待未成年人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和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婚姻法》同时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从我国法律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应当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继父母也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继子女不得有歧视和虐待行为,否则就是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受到法制制裁。结合本事件的具体情况,韩延勇是韩言明的继父,就意味着二者在法律关系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成立,因而韩父必须“履行父亲的义务”和“不得虐待子女”。

  韩父令人发指的虐待行为让我们触目惊心。10岁男童小鸡鸡被剪,迫切需要司法介入来维护人间正义与法律尊严。长久以来,许多父母都把自己的孩子当成私有财产,理所当然认为可以任意打骂甚至剥夺其生命。其实,在法治国家中,子女与父母的关系除了血缘关系之外,更是一种法律层面的平等关系。法律的硬性约束和严格规定是子女能够接受到不受虐待的教育的保证。因此,只有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上升到从法律层面上来,呼唤司法的正义与威严,才能能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建立一个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我们欣喜看到,公安机关已经将犯罪嫌疑人韩某带走,小言明也被大家解救出来。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婚姻法中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禁止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间的虐待、遗弃是对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以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补充。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差,几乎所有的父母虐待子女的案例,都是‘他人’发现的。当虐待行为横行,冲破家庭亲情,而社会道德又相对颓力的时候,便迫切需要法律和社会援助的“挺身而出”来维护受害儿童的合法权益。但目前我国对受虐儿童的救助还显得单薄一些,表现为救助资金的不到位和救助结构的缺乏。   

  一些国家关于儿童虐待的法律规定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如日本的一项新法律给予负责儿童安全的官员更多的权力﹐如父母对儿童实施虐待,该部门官员有权对这名儿童暂时进行监护;如果该部门官员怀疑父母虐待子女,他们可以径直进入这户家庭进行调查;如果儿童的父母不予合作,他们将被罚款20万日圆;在美国各州,政府有专门的机构接受举报,一旦查实,轻则训诫、罚款,重则剥夺监护权、追究刑事责任。孩子则会被安排到亲属家,或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家,或社会寄养机构。

  也许只有社会一起来关注虐待儿童事件,从法律和社会援助上加强对弱势儿童的保护,形成一种大众的力量,继而演化为保护儿童的一种“习惯行为”,将个别虐待事件“公开化”,将公开的虐待事件“法治化”,才是一个健康的、和谐的社会真正所需要的坚实力量。   


  背景连接:
  http://www.shm.com.cn/tabloid/2005-03/15/content_7147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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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2 09:37 | 只看该作者
家庭暴力的确是可悲的,小鸡鸡也剪掉,残忍!已经构成严重的伤害罪,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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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2 11:51 | 只看该作者
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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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2 12:21 | 只看该作者
我的妈呀~~~~~
5#
发表于 2005-3-22 14:41 | 只看该作者

丧失人伦

不过,当地政府在做什么?多如牛毛的部门又在做什么?他应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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