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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集体决定刑讯逼供不能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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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3 12: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6月3日报道了一起刑讯逼供、以致屈打成招案件。阆中市检察院经过艰苦取证,查清了阆中市刑警队有关人员对一名后来证实和一起杀人案件毫无关系的六旬廖姓老人刑讯逼供的事实:每天分四班轮番对廖审讯,近20天不让廖睡觉、将廖关在铁笼长达20天。据廖老汉称,警官晁某用狼牙棒敲打手铐,使手铐越扣越紧,使廖手鲜血直流,还有的警官用蜡烛烧蚀被铐伤的伤痕。晁某承认在审讯中给廖戴了“急铐”(指把铐子捏紧)。2004年5月30日,阆中市法院判决晁某犯刑讯逼供罪成立,但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把一位无辜的六旬老人关在铁笼子里近20天不让睡觉,竟然情节轻微。奥秘在哪里呢?报道披露,在检查机关调查期间,阆中市刑警大队长称轮番审讯、戴手铐、关铁笼是集体作的决定,最后落在晁某身上就只有给廖戴“急铐”,自然情节轻微了!

  但我们要问:集体就可决定对嫌疑人刑讯逼供吗?

  法律没有赋予任何一个司法集体刑讯逼供的权力。禁止刑讯逼供,不单是对具体的司法人员的要求,也是对司法机关的要求。《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位刑警大队长既然承认是集体决定对这位六旬老人进行刑讯逼供,那么做出这个决定的相关人员也难逃罪责,尤其应该追究这位刑警大队长的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

  我们不知道这位刑警大队长是不是出于“保护”下属的目的,而将刑讯逼供的主要责任集体化,让晁某逃避法律的制裁。但要警惕基层公安机关以集体名义包庇刑讯逼供当事人的动向。浙江省在2003年出台了《浙江公安民警刑讯逼供行为的处理办法》,其中规定:有刑讯逼供者,无论致人重伤或是轻伤,直接参与的民警和指使、授意民警刑讯逼供的领导均一律开除。我不知道四川省是否有类似的规定,但要真正防范刑讯逼供,就必须处理授意民警刑讯逼供的领导。

  阆中市刑警大队作为一级司法机构,其决策集体应该不会不懂法,他们知法犯法还启示我们,防范刑讯逼供靠公安机关自律是靠不住的。在这起案件中,如果不是当地检查机关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但这起刑讯逼供案件难见天日,而且又会多一个屈死的冤魂。为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诉讼的秩序,防范刑讯逼供,国际上有很多成熟的做法,如审讯时,让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等。应借鉴国际上的这些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打破审讯过程封闭的现状,使之在一定范围内透明,是根本防范刑讯逼供的最有效办法。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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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4 15:13 | 只看该作者
那位刑警大队长钻了“法不责众”的空子,轻而易举地逃避了责罚。这说明法律的漏洞还有待打上“补丁”!
3#
发表于 2005-6-4 15:56 | 只看该作者
  "阆中市刑警大队作为一级司法机构,其决策集体应该不会不懂法,他们知法犯法还启示我们,防范刑讯逼供靠公安机关自律是靠不住的。"
十分赞同这一句:)))))
4#
发表于 2005-6-4 17:21 | 只看该作者
令人非常愤怒!

长期以来,许多职能部门就是因为有了制度这层外衣作掩护,干做一些非人之事!说到底,即与人性的变异有关,也与当前很多制度不科学,不公正有关!
5#
发表于 2005-6-6 21:02 | 只看该作者
这伙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的家伙就是不管自己!
6#
发表于 2005-6-6 23:16 | 只看该作者
那位刑警大队长钻了“法不责众”的空子,轻而易举地逃避了责罚。这说明法律的漏洞还有待打上“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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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冷版,要是只“打补丁”的话,那中国跟谷筛一般的法律可就有打不完的补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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