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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六千万农保基金为何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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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21: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年2月25日,央视《焦点访谈》播出了云南省红河州民政局挪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830万元建豪华办公楼的访谈:2004年,审计人员首先把红河州民政局的基建资金来源列为审计重点,发现基建资金中有830万元是从农保基金挪过来的,紧接着对红河州民政局进行的全面审计发现,在过去的几年中,红河州民政局总共挪用了近6000万农保基金。日前,红河州民政局局长罗理诚因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启自1992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被誉为广大农民“没有围墙的养老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成为参保农民的养老钱、救命钱,但是红河州民政局却挪用农保基金建起了豪华办公楼、高档职工住宅和宾馆,并且违规借贷造成了几千万元农保基金至今无法追回,广大农民在应该拿到养老金时却拿不到。这其中暴露出的问题,确实发人深省。我们不禁要问:是什么导致了六千万元农保基金的消失呢?

  首先是财务监管的失控。偌大的一个红河州民政局,竟然没有《财务管理办法》,没有内控制度,没有专户管理,出借几千万的农保基金,从没有集体研究过,而只有局长罗理诚“同意出借”的批条。审计组调查后发现:1997年至2003年,罗理诚先后将6345万元的农保基金出借给私人承包企业和单位,大多没有设定抵押物,有的已超过诉讼时效。直至审计人员调查时,尚有5200万元本金未能收回。就是这样的“一支笔”,使数额巨大的农保基金一次又一次成为不法分子眼中的“唐僧肉”,被肆意宰割,让世人痛心,更让红河州十万多参保农民寒心。

  其次是制度设计的缺陷。有关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通过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增值,任何部门都不得挪作他用和用于直接投资。这规定是养老保险基金的“防护罩”。但罗理诚却“变通”地认为,出借农保基金、让基金“在外营运”所孳生的利息远比存入银行多,是实现基金增值的“好办法”。就是这样的明显违反规定的“好办法”,让有的参保农民长达两年多时间没有领到养老金,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给社会增加了不安定的因素。而出借巨款的红河州民政局一帮干部,却靠着借款单位“发家致富”,局长罗理诚先后收受借款单位贿赂28.8万元、红木家具一套、手提电脑一台,其他相关干部也相应收受了数额不等的钱物。

  再次是有关部门的放纵。早在2002年,红河州审计局就对民政局非法挪用农保基金的问题进行了审计,作出了“停止借贷款,尽力催收已贷、借出的款项,减少基金流失风险”的审计决定,但红河州民政局不仅没有执行这个决定,反而于2003年再次挪用农保基金100万元出借给为他们盖楼的建筑公司。审计决定成一纸空文,没有人过问,没有人监督执行,这其中到底有什么背景呢?原来在当地,罗理诚一直是民政系统的先进代表,是“心中装着百姓”的民政干部,甚至有人认为罗理诚“有脑子、懂经济”,在不等、不靠、不要的基础上就率先建起了令其他部门羡慕的办公大楼。正是这种放纵,使罗理诚挪用农保基金的胆子越来越大,直至东窗事发。

  不论从哪个方面看,红河州民政局挪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性质都是相当严重的,教训也是深刻的。虽然有关当事人已受到了法纪的制裁,红河州目前已就此案开展了专门的“追债行动”,但能否把农民的“养老钱”如数追回来,仍然叫人心存忧虑。从此案中,我们不难得到这样的警示:凡是涉及到政权活动和老百姓切身利益的资金,一定要由财政统管起来,即使委托部门管,也要实行专户管理,财政加强监督,审计时刻紧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千万不能由部门自行其事,否则,最终受损失的是国家,受到损害的,则是老百姓。(沈茂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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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21:39 | 只看该作者
凡是涉及到政权活动和老百姓切身利益的资金,一定要由财政统管起来,即使委托部门管,也要实行专户管理,财政加强监督,审计时刻紧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千万不能由部门自行其事,否则,最终受损失的是国家,受到损害的,则是老百姓。(沈茂昀)

有道理的很!
3#
发表于 2006-3-2 08:01 | 只看该作者
“日前,红河州民政局局长罗理诚因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无期几年,变成有期,慢慢地想法出来,垃圾一样苟活于世。
严刑峻法,为何不用???
4#
发表于 2006-3-2 08:03 | 只看该作者
这类资金雪中送炭的35.5%,锦上添花的44。5%,另外的给了可给可不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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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 14:42 | 只看该作者
又是一群“提着脑袋”“先富起来的人”,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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