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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签承诺书能拒绝商业贿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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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0 14: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陕西省财政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今后在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都要签订《拒绝商业贿赂承诺书》。承诺:不接受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单位和个人的宴请、休闲、旅游活动及礼品馈赠,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与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发生不正当的经济往来,采购活动期间不在非办公场所与供应商私自单独接触等。采购项目完成后,将承诺书随同评标报告送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并作为发布中标公告的要件。(《经济参考报》2006年12月18日)

  商业贿赂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规则、诱发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毒瘤,政府采购是目前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领域,正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进行专项治理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而要达到治理的最终目标,还需要从体制、机制、法制、队伍等多个方面进行根本上的治理。在这个时候,陕西省财政厅却采取签《拒绝商业贿赂承诺书》的办法来保证采购当事人不接受商业贿赂,就让人感觉到有点避重就轻,有搞形式主义和作秀之嫌。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在为市场提供巨大商机的同时,也为权力寻租、滋生商业贿赂留下了空间。虽然我国政府采购经过多年改革,采购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已明显减少,但由于这项制度改革尚处于建设和完善阶段,一些违规违纪行为就不可避免。尤其是少数不法供应商为了在采购中标,往往会不惜一切铤而走险,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评审专家,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环境,损害公共利益,腐蚀干部队伍。如果不进行彻底的治理,就会使政府采购这一“阳光工程”蒙上阴影,甚至可能使政府采购这项改革因后天发育不良而最终夭折。

  目前,政府采购暴露的矛盾很多。分析起来,有法律上的,比如同时适用政府采购的两部法律——《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相互冲突,导致政府采购责任主体不明,由此带来的行政诉讼案件时有发生;有操作上的,比如评标办法的不尽合理,会造成对价廉物美的供应商不公平,往往是高报价者胜出,不能降低公共财政支出,遭人质疑;也有人员素质上的,主要是采购管理者的知识、能力不适应,对采购信息掌握不够,往往听任商家摆布,盲从市场;还有监管上的,比如用行政权力干预政府采购,采购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通同作弊,搞暗箱操作,等等,都暴露了目前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严重缺陷。小平同志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也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 因此,不从政府采购制度上去作深层次的、实质性的思考,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却企求用一纸承诺书来解决问题,显然是大题小做、本末倒置,把复杂的矛盾简单化,把深层的问题表象化,这反映了一些人思考问题的急功近利和解决问题的浮躁心态。这对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是极其有害的。

  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行为,建立透明、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和及时纠错机制,是当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从建立公平正义、推进反腐败源头治理和深化财政改革的高度,积极着手,认真落实,加强监管,才能树立政府采购的权威和良好形象,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政府采购秩序,净化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沈茂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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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0 14:31 | 只看该作者
终于贴上了,谢天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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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0 14:36 | 只看该作者
终于贴上了,谢天谢地!请版主把前面那个空贴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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