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131|回复: 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原创] 《劳动合同法》贵在执行落实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7-7-13 20: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劳动合同法》贵在执行落实
    叶雷
   单位迟迟不给签劳动合同将赔付双倍工资;炒老板鱿鱼可以不再赔违约金;签约两次之后再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签约的,自动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这一切都将成为现实。(《信息时报》7月13日)

《劳动合同法》在劳弱资强的现实下,确立了优先保护劳动者的宗旨,几乎是向“劳动者一边倒”,对广大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值得期待。但是,如果法律条文得不到很好地执行落实,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我国早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可是“欠薪”、“、黑砖窑”、“血汗工厂”这样的丑闻却还是时常发生。因此,我们在为《劳动合同法》高兴的同时,还要警惕 “希望越大,失望越大”。

毫无疑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现象,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依然会存在。一是因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用工一方会千方百计不落实《劳动合同法》。现在,只要你上网看看,随便都可以找到“应对《劳动合同法》,规避用工风险”的培训广告,就是一个苗头。二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领导为了“政绩”,究竟会在多大程度上严格、公正执法是值得怀疑的,之前就有资方威胁地方政府:“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政府却没有明确应对。三是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就业形势依然会十分紧张,加上社会保障又不健全,如果没有政府主动干预,劳动者能够真正挺起腰板保护自己的权益吗?

要执行落实《劳动合同法》,首先要政府加大执法力度。《劳动合同法》仅仅是劳动者维权的一种工具,如果需要劳动者自己来承担维权成本的话,估计很多劳动者无法充分地运用它。政府应该认识到劳资和谐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加大执法的力度,才能保证法律被执行。

要执行落实《劳动合同法》,还要实行行政问责制度。在当前的错综复杂的“政绩观”和利益格局面前,如果不对执行《劳动合同法》不力的地方政府和部门有关领导实施问责,《劳动合同法》极可能变成一纸空文。实际上,这种担忧并非杞人忧天。

要执行落实《劳动合同法》,最重要的是允许和鼓励劳动者建立自己的组织来维权。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工一方,最强有力的维权资源就是自己的组织。目前,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劳工组织的建设,另一方面也要允许和鼓励民间自生的劳工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只有这样,劳动者才有维权的强大后盾,资方才不敢轻易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闻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07-07-13/013913434473.shtml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2#
发表于 2007-7-13 21:57 | 只看该作者
  新朋友,欢迎!
3#
发表于 2007-7-13 22:25 | 只看该作者
欢迎新朋友!

说两个例子,旧的义务教育法一直到废止,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费"一条才得以实行.教师法规定,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工资,而实际呢???很多教师抢着考公务员.
在中国,对法律这个东西不要太认真了.
4#
发表于 2007-7-13 23:21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水如空 发表
欢迎新朋友!

说两个例子,旧的义务教育法一直到废止,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费"一条才得以实行.教师法规定,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工资,而实际呢???很多教师抢着考公务员.
在中国,对法律这个东西不要太认真了.
5#
发表于 2007-7-14 10:02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水如空 发表
欢迎新朋友!

说两个例子,旧的义务教育法一直到废止,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费"一条才得以实行.教师法规定,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工资,而实际呢???很多教师抢着考公务员.
在中国,对法律这个东西不要太认真了.


赞同
6#
发表于 2007-7-14 16:37 | 只看该作者
先提一下,以便管理,朋友们尽量不要提旧贴子.
7#
发表于 2007-7-14 22:17 | 只看该作者
在中国,对法律这个东西不要太认真了.何时才能改变人治之风啊。
8#
发表于 2007-7-17 11:01 | 只看该作者
法律是法律,但下面自有潜规则。潜规则很可怕。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Archiver|中财网站 ( 浙ICP备1102988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3832 )

GMT+8, 2025-1-10 10:38 , Processed in 0.329780 second(s), 2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