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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严禁”不如“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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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7 08: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严禁”不如“严查”


文/汪红光




    每年到了年头岁尾,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纪律检查部门都要下发类似“严禁节日腐败”的通知或者“条例”“禁令”,以确保党员干部的“廉关”不失守。其措施之堂皇、措辞之严厉、用心之良苦,殊为难得。


    然而,禁令一出,是不是“令行禁止”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一些贪官污吏从来没有因为上级党委政府的“廉政条例、禁令”而产生畏惧之心,停止贪腐的脚步。反而有不少久在官场的贪官,熟捻官场“叫得凶,做得熊,对人凶,对己熊”的恶习,一边高喊反腐败,一边大搞腐败,最后东窗事发,命丧黄泉。


    不是禁令写得不清楚,也不是规定不仔细,关键是这些冠冕堂皇的禁令没有被相关部门不折不扣地执行,成了“绣花的枕头”——摆设。真正防止节日腐败,重在“严查”。


    “严查”,首先是有人查,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发布禁令的部门必须承担对禁令的检查落实责任,加强执行力度。根据我国现行的干部监督体制,那些防腐“禁令条例通知”一般由党委政府发出,而担任执行的往往是党委政府的二级单位“纪检部门”,他们如何敢监督他们的顶头上司?上司管不了,又如何管得了同僚?同僚不管,又何必管下属?



“严查”的第二个关键是对查出的问题一定要严肃处理。禁令禁令,最重要是“禁”。“禁”如何实现?就是靠敲山震虎,杀鸡吓猴。如果明知道公鸡偷食、老虎行凶而不采取措施制止,那只能助长他们继续偷食、行凶的气焰,唯有对某某人、某某单位的违规违纪行为依令而查,依查而惩,杀一儆百,才能禁住他们的觊觎之心。



“严查”的第三个关键是严字。一般情况下,贪官的贪腐行为并不是一时的心血来潮,常常是“屡教不改甚至根深蒂固”。有关部门除了对他们已经暴露的问题进行严厉查处外,还要将他们的违规犯罪事实进行公示,请求或者鼓励广大民众积极举报,提供相关线索,协助相关部门将贪官的贪腐行为一查到底,不留余地。只有这样“痛打落水狗”才能真正起到“杀一只鸡吓一群猴”的效果。






[ 本帖最后由 汪红光 于 2009-1-7 08: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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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7 08:48 | 只看该作者
“严查”抓住了问题的实质,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禁而不止的事情实在太多了。
3#
发表于 2009-1-7 10:57 | 只看该作者
  严格制度监督,比严查更好。让人不犯罪,比让人犯了罪再严肃处理要好得多。个见。
4#
发表于 2009-1-7 14:08 | 只看该作者
体制不允许,呵呵!
5#
发表于 2009-1-7 20:41 | 只看该作者
真正防止节日腐败,重在“严查”。——客观上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6#
发表于 2009-1-8 10:46 | 只看该作者
条文规定很多,但不严格执行也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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