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一凡 于 2024-5-27 11:29 编辑
请读者注意区分马克思说的“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这句话中的“在实践中证明”,说得只是证明的途径(或过程、方法),而不是证明中使用的“标准”。 而且,在马克思那里,实践是人的感性活动,属于主观这一方。那么,主观一方的实践活动,因为它是联系主观和客观的桥梁或场所,所以它是也只能是检验人的认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的途径(或过程、方法);不是也不可能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而在光明日报特邀评论员那里,怎样区别真理与谬误呢?一八四五年,马克思就提出了检验真理的标准问题:“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6页)这就非常清楚地告诉我们,一个理论,是否正确反映了客观实际,是不是真理,只能靠社会实践来检验。这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一个基本原理。
光明日报的特邀评论员在这里明显的偷换了概念,把马克思提出的“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的实践是证明真理的途径(或过程、方法)的涵义,给改成了提出了检验真理的标准问题的涵义。 用偷换概念的手法,拉大旗。作虎皮;包着自己,吓唬别人。如果不是另有心机,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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