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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如何看待“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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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7 09: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注:此篇从某版论坛移来,发在这里,与大家共勉:



          如何看待“安乐死”
             
             达 亮 \ 文



         法律框架中的“安乐死”

  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文(eutharasia),原意为无痛苦之死,现通常指那些患有不治之症、非常痛苦而要求安适地迅速死去的病人,用药物或其它方式实现其意愿的一种临终处理。死,本不可能是安与乐的,但因其是在药物的作用下而静静地死亡,无痛苦现象,人们便以“安乐死”予以命名。

  中国大陆,对死亡问题的全面关注是与一例“安乐死”事件分不开的。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出现了一例病人家属要求大夫行使“安乐死”的事件,后来医生以杀人罪被提起诉讼,经过6年多的漫长诉讼才被宣判无罪。这一漫长的诉讼,使学术界、法律顾界、医药界、新闻界乃至普通老百姓对“死”都有了一次深刻的认识。又,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上海首起对母亲实施“安乐死”案件的被告人——67岁的梁万山,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参见2001年10月17日《羊城晚报》A15版《我只想把她平安送走》一文)一案也因为涉及了与“安乐死”相关的法律、道德等范畴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

  其实早在1988年,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午间半小时”节目对“安乐死”这一话题展开了专题讨论,收到了几百封听众来信,其中还包括了邓颖超同志的来信。她在1988年月1日26日的信中谈到:“我认为‘安乐死’这个问题,是唯物主义的观点。我在几年前已经留下遗嘱,当我的生命要结束的时候,千万不要用人工和药物抢救的办法。”

  前不久病逝张学良先生,在病危期间其家属不忍心看他痛苦的样子,而断然拒绝为其使用维生系统。

  如今“安乐死”在一定的范围内已经成了一个热门的话题,成了一些人茶前饭后言谈的中心,对于这样一个新时代所产生的一个新问题。人们便各自依据传统道德观念,依据人道主义,依据实际社会效果等等,发表不同的见解和看法。探讨怎样以理性的态度直面人生的必然归宿的问题。于是,死亡教育应运而生。在西方的许多国家,死亡教育课程却常常受到大学生、中学生甚至小学生的热烈欢迎。据媒体报道,2001年4月10日,荷兰通过了一项关于安乐死的法案,正式把安乐死合法化,成为第一个“敢为天下先”的国家。

  目前,荷兰为患者实施“安乐死”的医学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医生发给病人终止生命的药物,由病人自己服用;一种是由医生使用药物协助病人结束生命。仅1999年,荷兰有统计的“安乐死”病例就达到2216例。
由于我国法律从未承认和允许“安乐死”的行为,而类似梁万山这样为家人实施“安乐死”的行为,都触犯了《刑法》,法律将以故意杀人罪来论处。


           古今中外的“安乐死”

  在我国,生与死历来被称为“红白喜事”,丧事可为“白喜事”。既然我们把“生”作为喜事,又有什么理由不把“死”当做喜事呢? 老庄学说认为人是从“气”里衍生出来的,死了就回到“气”里去。庄子家里的人死了,许多人前来吊丧,表示哀悼,唯独庄子显出高兴的样子,坐在门口“鼓盆而歌”,庆贺其死去的家人终于找到一处永久宁静的栖息之所,而那方净土正是家人所来之处,是永恒的归宿之地。

  庄子的影响是深远的。《唐书》记载,傅奕愿“因酒醉死”。 又如历史小说记载:唐太宗的大将尉迟恭见偏将马三保被敌兵断去四肢,虽目光仍在转动,但已气息奄奄,口不能言。他不忍心爱将受痛苦,遂刺其胸而死。唐太宗并未对尉迟恭降罪。

  由此可见,古人已有了符合现代“安乐死”的做法,尽管在我国的史料中虽未见“安乐死”名词的记载,但在在古老的佛殿里能捕捉到它的踪影。两千五百多年前,释迦牟尼创立的佛教就宣扬“出世涅槃乐”,涅槃是梵语,中文译“圆寂”、“坐化”,“圆”是圆满一切智德,“寂”是寂灭一切惑业。许多佛门高僧在行将辞世之时,更衣沐浴,盘坐合十,用意念控制肉体,达到“无我”的境界,从而无痛苦地安祥死去。虽说涅槃的目的和方式与安乐死不同,但涅槃所达到的死亡状态是快乐、舒适、安静的,这与“安乐死”如出一辙。

  看来,“安乐死”之道,古已有之。那么当今社会中的人们对“安乐死”又是抱以何种态度呢?

  据近日的日本《朝日新闻》记者调查发现,在日本奈良县有座寺观名谓十分奇怪,叫“暴死寺”。信奉佛教寺院的名字,一般都带有虔诚普度的含义,但惟此寺院独树一帜,来寺参拜的老人,全都是慕“名”而至的。其中有93%的老人,他们在神灵面前“喃喃”地许愿祈求神灵有朝一日能够赐予自己突然死亡,以被顽症折磨。“暴死寺”则折射出日本现代文明社会对“安乐死”的向往。

  1990年盖洛普民意测验显示,66%的美国人相信,一个人如果处在极端痛苦的情况下,又“没有改善的希望”,就有自己结束生命的道德权利。上海曾以问卷形式对200位老人进行了“安乐死”意愿调查,结果赞成者占72.56%;而在北京的一次同样调查中,支持率则高达79.8%;另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

  在荷兰,据估计每年就有一万人选择安乐死。

  台湾嘉南药理科技大学教授谢青龙先生在其文《自由意志在生命伦理中的重要性——以安乐死与复制人的争议为例》中对安乐死也作了精辟的探讨,从不同的探讨重心、角度而有不同的层次、形式与争议,他分为二大类:

  一是消极性安乐死,指未受外来干预死亡结果,但却是由于相关者(主要是医师或家属)有意的消极放任,而使临终过程缩短者。此(类多)半是指对临终病患者“见死不见”或“放任死亡”,即不加以延长临终过程的任何医疗行为。

  二是积极性安乐死,指积极地以人为力量终结病患者生命现象的作法。

  无论如何,对待“安乐死”应当慎重,因为它关系到一个人一生中仅有的宝贵生命。虽然“死”是人类无法抗拒的命运,是每种生命的最终结局,但对于被病魔折磨得痛苦不堪的患者而言,怎么做才使他们安危离世,又不失人道精神,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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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7 12:30 | 只看该作者
让人不免想起了现在生不如死的巴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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