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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谈刑法谦抑兼论死刑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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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1 13: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谈刑法谦抑兼论死刑存废


                                         安杰


      顾名思义,刑法谦抑性是为了防止刑法被滥用,保证刑法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保障好人权。大千世界,百态人生,凭好恶感性生活者居多,这就更需要刑法谦益性在具体案例中予以明确和体现,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保障好人权。

      众所周知,刑法是凶猛的,它可以剥夺人的自由、财产、直至剥夺人的生命。乱世用重典,这种说辞是值得商榷和探讨的,我的意思是,即便是乱世,刑法的使用仍需要保留刑法的谦益性。这就好比弥勒佛祖和韦陀尊者,前者体现的是宽仁豁达,后者才炫耀惩戒和武力。刑法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仅凭借严峻刑法来惩罚震慑犯罪,牵一发而动全身下的社会问题就会得不到有效解决,从而给社会整体构架带来纵深伤害。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纵观古今中外历史,经济发展社会安定百姓安居乐业法治环境势必相对宽容谦和,反之亦然。跪受笔录是不好的,绕过司法制度任性而为中国历史上也绝不罕见,宣扬暴力,亦或是同态复仇理论导致下的以暴制暴,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绝不会给人类文明带来慰籍和希望,更不会推动司法文明给人民带来福祉。人类有史以来,战争伴随杀戮,战争迫使权力对人的生命扩张到生杀予夺。可以试想,当乱世烽烟,当战火弥漫,当各种名义下的革命理想导致暴力冲突,当我们在诉讼中决不妥协,当我们对刑法的谦益性嗤之以鼻,当私权都得不到任何保障何谈国家法律公平正义?

      顾名思义,刑法重惩罚,刑诉重保障,而刑法谦益性则是刑法学既注重惩罚又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以我国北宋而言,北宋的皇帝想要绕过当时的司法制度和祖宗之法而快意恩仇生杀予夺是绝无可能的,然而北宋之后统治者的廷杖、诏狱可以说到了随心所欲的地步,到了大清帝国,贵为军机大臣的家伙在帝王面前也只能跪受笔录,汉人的文臣武将在皇权面前连口称奴才的权利都被剥夺。当然我说的这个属于政治范畴,然而它也是法治层面的,要知道法治环境的改善与政治的清明宽容不可分割。从某种角度而言,刑法谦益性的实现,不仅需要法学界精英们的在理论上探索实践层面上身体力行,更需要有一个相对宽容温和的社会政治氛围,也需要我们的维权意识和现代化国民教育的普及和提高。

      谈及刑法谦益性我想说的无疑颇多,左冲右突下还是有些投鼠忌器而捉襟见肘。众所周知,王安石变法在历史上饱受诟病的,抛却拗相公的私德性情不论,仅以他的三不足而言,就整体断送了北宋史来相权和皇权达成的均衡态,破坏了北宋相对宽和清明的社会政治风气。简而言之,北宋宽和清明的政治风气有利于发展经济,也有利于文化繁荣和社会的安定,而这种权力相互制衡运行状态始于太宗之后历任宰相的不懈努力,譬如李沆、王旦、寇准、丁谓和王钦若等。毋庸置疑,宪政契约文明是有利于限制权力滥用的,皇权相权相互制约又和平共处无疑有利于刑法谦益性在司法实践上付诸实施,更有益于私权得到尊重和保障。

       刑法学的谦益性不能只是个理论探讨的话题,背诵考试的问题,坦白说我对刑诉程序瑕疵和刑法因果关系倒置,甚至该立案不予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超期限推诿扯皮的司法现象还是颇有感慨的。保证个案公平公正,除却深究刑法学上的主客观要件,社会危害性,从轻减轻情节,更重要的还是要体现刑法学的谦益性,少判轻判,少杀慎杀。因为这不仅是司法的问题,还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社会问题,且不说节约司法资源和我国的司法资源相对紧张的实际情况,还有骨子里因袭继承的杀力强力进而强人意识。

      游街示众未经审判而区别对待甚而从重从快等司法不文明现象还是存在的,只要这些不文明司法现象还存在,谈论刑法谦益性就非常之必要,而且这也是司法文明必须面对且要强制性废止的现象之一。谈及刑法学谦益性,就不能不想到死刑存废,死刑存废话题争议巨大,前几年还一度被舆论洪流推至被冷嘲热讽口诛笔伐的风口浪尖之上。死刑是否人道姑且不论,东西方文化认同姑且不论,死刑存废之后社会恶性犯罪件数降低与否数据分许对比姑且不论,仅以人性进化而来的同态复仇共识而言,保留死刑将会使同态复仇的文化认同感扩大到司法领域内扩大惩恶既是扬善甚而美化私力复仇从而煽动社会仇恨助长社会戾气,甚至破坏法治的的良性运转滋生司法腐败更进而风闻奏事,陷害、污蔑、报复、打击、排除异己。毋庸讳言,以牙还牙以血还血是前现代化国家和民族的共识,而社会发展到了今天,这种同态复仇理论无疑是可以商榷的。

      同性恋上世纪在英国被认定为有罪,惩罚一分为二,即化学阉割和两年监禁。众所周知,二战期间图灵破译了德国的恩尼格玛机,截获大量德国情报,从而直接扭转英国溃败的战略态势进而影响了二战的进程。然而图灵是个同性恋,后来他被判处化学阉割,42岁时图灵用氰化钾结束了生命。且不说图灵为二战所做的贡献,且不说计算机之父,人工智能机之父,假设当时西方对待同性恋稍微宽容,图灵就不必接受化学阉割,没有化学阉割图灵也许就不会自杀。假设图灵没有自杀,以他的学识智慧以后为人类科学探索会做出怎样惊人的成果我们是不知道的。当然,我这里的意思并不仅仅以图灵来整体否定在历史长河中曾经被人类广泛接受的法理人情和风俗习惯,我想阐明的是:观念不仅是此一时彼一时的,而且一定是越来越文明、理性、宽容的,人类的繁衍生息以及追求物质文化文明的繁荣进步一刻也不会止步,人类的渴望安定追求天赋人权淘汰没落的腐朽的观念,拥抱理性宽容的光辉文明一刻也不会停滞不前。从这个角度而言,无论是现代政治文明的理念亦或是司法文明的理想,它们最终追求期待的社会目的一定是国家安定,民风谦和宽恕且更大范围内接受思想和行为的异端者,社会的物质文化繁荣以及私权主张的强烈,中国废除死刑恐怕终有一天将会得以实现。

     劓刑、宫刑、廷杖、凌迟、五马分尸这些羞辱且残忍的刑法,随着历史发展的不断文明进步,终于被现代文明厌恶而抛弃。死刑的存在不仅是不人道的,而且也是与现代政治文明背道而驰的,更况且民众的授权也绝不会愚蠢到使国家公权力可以对公民生杀予夺而为所欲为。从废除死刑国家的犯罪率数据分析来看,保留死刑从而震慑恶性犯罪的社会目的并不能通过保留死刑得以实现。若保留死刑,那么,杀人偿命后的被害人家属的经济赔偿又如何着落呢?要知道,逝者已逝。活着的人还是要继续生活的。

      毋庸置疑,刑法的谦益性终于会随着社会物质精神文明的不断进步发展而成为全人类社会的共识,而废除死刑,也必将随着社会的多元共存和人性的悲天悯人情怀而最终得以实现,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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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1 13:44 | 只看该作者
理性的思考。这个问题牵扯法律的制定原则和终极目的。有什么目的就会产生什么原则。而目的经常是统治者的目的。所以脱离了全民的契约精神的基础,法律就永远成不了指导人们行动的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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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1 16:13 | 只看该作者
法律只是一种约束,而人性化管理也是我们渴望的社会进步。自觉尊从社会公德严以律己也是刻不容缓的事情,其实国人是自由的,只要不碰触不该碰触的东西。只有不自由的人才高呼自由,那是西方法制太过严密而导致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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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1 16:15 | 只看该作者
法律只是一种约束,而人性化管理也是我们渴望的社会进步。自觉尊从社会公德严以律己也是刻不容缓的事情,其实国人是自由的,只要不碰触不该碰触的东西。只有不自由的人才高呼自由,那是西方法制太过严密而导致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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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1 17:43 | 只看该作者
法律的实施与完善,何其艰难。法律法规的核心东西远离民众的时候,一切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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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1 18:13 | 只看该作者
谈得很细致啊。不过,任何法律条文,都需要人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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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1 19:37 | 只看该作者
又见一江,很好,非常受益于一江的普法,且深以为然。这个里头值得淘的东西很多,响应者也未必众。仅举一个例子,民国时宋教仁被刺,袁世凯主张走法律程序,黄兴直指袁世凯,孙中山直接就准备讨伐。尽管袁非常有可能是做贼心虚,但是,不能因为他个人的因素来否定法律,而我们的先辈们那时显得相对急躁,一般大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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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1 23:18 | 只看该作者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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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3 16:19 | 只看该作者
一孔 发表于 2015-12-21 19:37
又见一江,很好,非常受益于一江的普法,且深以为然。这个里头值得淘的东西很多,响应者也未必众。仅举一个 ...

孙大炮一说据说出自袁世凯,从现有史料以及北洋时期的历史背景来看,宋教仁案件幕后的元凶还真的未必就是袁世凯。某某人可是洪门出身的,而袁世凯和宋的私交在当时的候选人里头还是较好的,想要把握了解一段历史不仅需要史料野史比对,更需要自己把自己融入历史设身处地去想想,这样才能感受历史的温度和人情,才能相对看清一段历史的本来面目吧。问好版主。
10#
发表于 2015-12-24 09:27 | 只看该作者
精华理由:法律与社会的兼容共进,不可忽视的人性化管理。多一份关注,则是对社会多一份责任,我们需要这样的声音来化解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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