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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大家都来曝光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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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5-9-7 14: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家都来曝光腐败


  我们写杂文的人一定程度上等于在帮助曝光腐败犯罪,因此,当我看到近期《北京青年报》一则鼓励举报人的报道后,心情阳光灿烂。报道称:从提高反腐倡廉力度着想,海南省对举报者给予了更多的宽容与鼓励,并作出规定——为防止“被举报者”对举报者的报复行为,检察机关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家庭住址等身份资料;举报者对犯罪事实了解不够所发生的举报失实,不追究举报人的责任。可以推理,我们写杂文的人也一样可以摔开膀子放心写了。

  大家知道,我国刑法中有诬告罪一条,对唯恐天下不乱的人,伪造证据,歪曲事实,故意陷害他人而诬告的,必须追究其法律刑事责任。与诬告罪类似的还有“侵犯姓名权”、“精神损害”等一些因举报和告状所引发的法律纠纷,此时的“被害人”也即“被告人”,可以根据一些被诬陷的事实提起反诉和附带经济赔偿。有了这些比较完善的法律条款,对诬告他人的不良行为起着很大的监督作用。现在,海南省的新举措,粗看似乎与这些既往的法律法规有点抵触,细想其实未必。因为,检察机关推出这样的新规定就是在对原有法律法规充分尊重的基础上作出的,他们敢于作出这样的规定也就敢于承担责任,同样不会对有意诬告别人的恶作剧者诬陷者轻易放任。   

  这一新规定无疑是为了鼓励举报人对或腐犯罪败检举的积极性。可以设想,有了“诬告罪”的存在,也很容易被一些罪犯所利用,以之来恐吓对他们举报告发的人。“你担心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我要反告你犯有诬告罪。”,“你去告啊,我法院的同僚朋友多着啦,担心你自己去坐牢。”等等……一些被已判诬告罪的案例,则使许多本想维持正义挺身而出告发腐败犯罪的人,由于法律知识浅薄,常常心存疑虑而犹豫不决,最后放弃举报,而导致腐败犯罪者仍然逍遥法外。

  海南省新规定的出台,检察机关同时也就多了一份工作与责任,就是对举报人在举报内容上的真实性必须严加复查与审核。举报有时确实难免歪曲或失真,那是因为举报人不能亲眼目睹那些诸如钱权交易钱色交易之类的腐败行为的头尾,举报人也不具备司法调查的权限与手段。因而我们理解举报人对举报内容具体把握的局限性是必须的,只要提供了一些真实的犯罪线索就值得鼓励和表扬。

  举报人大多都具有正义感,爱憎分明,出于协助司法机关查处腐败和犯罪行为而举报,一般也不致于过分的夸张和歪曲。所存在举报内容的部分失实是可以由司法机关进一步侦察确定的。过去法律法规确实也规定了被告人遇到有歪曲事实、损害人身权利的案子时可以提起诉讼。海南省的新规定并不意味着推翻原来的法律承诺,而是客观的看待举报人,不苛求举报人,不挫伤举报人的热情,为了广开言路,广征腐败线索,为了提高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

  海南有了这一新规定,对于举报人偶然发生的误告、错告,不予追究其责任,而是由司法机关自己去认真追查,最后作出公正合理的定论,这既解除了欲举报者的后顾之忧,又不否定“诬告罪”的继续维持生效。因为,任何故意伪造证据陷害他人的行为,司法机关自有眼力和公断。

  以前那种为防止举报失实而追究举报失实者责任的做法显然是落伍了。那种以为举报失实会造成司法人力资源的“浪费”给司法工作带来许多额外负荷的观点显然也是不够敬业的。这会致使一些人不敢大胆举报,腐败线索大大减少,而腐败者就可以大行其道。如此恶性循环下去,社会腐败将会越来越严重,到时司法机关才真的会忙得晕头转向,而使整个社会摇摇欲坠,国家利益所受到的损失就不是部分司法人力资源“浪费”所可以比拟的。

  举报自由,也可以看作一种特殊的言论自由,哪怕举报者是出于“泄愤”,但一交到公正的司法机关手里,一切自会水落石出。举报失实,经廉洁公正的司法鉴定并不会带来什么错误后果。司法机关经过缜密分析与调查可以过滤掉对没有腐败犯罪者的无辜惩处,如果遇到暂时“造成冤案”,也可以通过重审、公开正名等方式以正视听。


  海南的这一新规定,是正义者的一颗定心丸,一定会在全国加以推广,对我们写杂文的人也是一种无形的鼓励。大家都来反腐败,让腐败者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相信不久的将来,我们社会的好风尚、廉洁度便会自然上了一层楼。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2#
发表于 2005-9-7 17:19 | 只看该作者
"海南的这一新规定,是正义者的一颗定心丸,一定会在全国加以推广,对我们写杂文的人也是一种无形的鼓励。大家都来反腐败,让腐败者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相信不久的将来,我们社会的好风尚、廉洁度便会自然上了一层楼。"

希望并期待!
举报者,多半知点情,多半是内部人起矛盾后的行动.
3#
发表于 2005-9-7 21:18 | 只看该作者
  呵呵,杂文也是因不平而鸣,写杂文的也要多一些正义之心。
  海南的规定不错,但能不能防止诬陷,还有待时间检验。

  文章分析在理,精华收藏。
4#
发表于 2005-9-7 21:42 | 只看该作者
万一举报的就是司法机关的人呢?还能为其保密吗?司法机关能做到公正吗?
5#
发表于 2005-9-7 21:51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冷眼看 发表
万一举报的就是司法机关的人呢?还能为其保密吗?司法机关能做到公正吗?


  是啊,这点没有考虑到,还是姐姐细心,佩服:)
6#
发表于 2005-9-8 09:03 | 只看该作者
腐败在中国已经成了一个顽症,监督机制的问题解决不好,腐败也真的没有办法反。
7#
发表于 2005-9-8 09:10 | 只看该作者
[QUOTE]最初由 冷眼看 发表
万一举报的就是司法机关的人呢?还能为其保密吗?司法机关能做到公正吗?

实际情形是,老百姓们只是感觉到一些当官的富,但难知内情。知情者,关系极铁。所以说,举报云云,也难寄托太大的希望。
至于我们写杂文,正义感驱使着,是在营造一种正气的反腐败的氛围,对于社会发展,有舆论作用。
8#
 楼主| 发表于 2005-9-8 16:18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武俊岭 发表
"海南的这一新规定,是正义者的一颗定心丸,一定会在全国加以推广,对我们写杂文的人也是一种无形的鼓励。大家都来反腐败,让腐败者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相信不久的将来,我们社会的好风尚、廉洁度便会自然上了一层?..


没有矛盾时很难出现举报,但是他们内部钩心斗角很容易发生矛盾哦。
9#
 楼主| 发表于 2005-9-8 16:20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七品文刀 发表
  呵呵,杂文也是因不平而鸣,写杂文的也要多一些正义之心。
  海南的规定不错,但能不能防止诬陷,还有待时间检验。

  文章分析在理,精华收藏。


海南的做法在各地都有雏形,这次省级公布就比较干脆。
谢谢鼓励。
10#
 楼主| 发表于 2005-9-8 16:22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冷眼看 发表
万一举报的就是司法机关的人呢?还能为其保密吗?司法机关能做到公正吗?


这个问题深刻。现实中是,公检法一样的腐败,怎么办?就指望新成立的司法职能机构那颗良心了。
11#
 楼主| 发表于 2005-9-8 16:23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七品文刀 发表
  是啊,这点没有考虑到,还是姐姐细心,佩服:)

姜是老的辣:))
12#
 楼主| 发表于 2005-9-8 16:26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牧文老树 发表
腐败在中国已经成了一个顽症,监督机制的问题解决不好,腐败也真的没有办法反。


全看监督、纪律相关部门了。我看良心人们还是有的也还是需要的,因为长远看,社会国家问题最后都会跟个人有关。
13#
 楼主| 发表于 2005-9-8 16:30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武俊岭 发表
[QUOTE]最初由 冷眼看 发表
万一举报的就是司法机关的人呢?还能为其保密吗?司法机关能做到公正吗?

实际情形是,老百姓们只是感觉到一些当官的富,但难知内情。知情者,关系极铁。所以说,举报云云?..


同感:我们常常写写这些披露腐败的杂文倒真的起着舆论监督作用了。对社会是有益的。

那些举报常常因为他们内部矛盾无可避免的要发生。
14#
发表于 2005-9-9 08:29 | 只看该作者

在反腐败的道路上

海南走在了前面。
其他各省市也不会落后的。
这多少表现了政府对于反腐败的信心!所以,我们有理由高兴
15#
 楼主| 发表于 2005-9-12 15:2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在反腐败的道路上

最初由 单立人 发表
海南走在了前面。
其他各省市也不会落后的。
这多少表现了政府对于反腐败的信心!所以,我们有理由高兴


值得高兴,既然给机会,有怨恨的都狠狠地给我匿名告死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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