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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高管引咎辞职终于走向制度化[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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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6 16: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内控检查成为近期各家商业银行工作的重点。自3月27日,银监会发布通知要求银行机构加大工作力度,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之始,到5月23日,"国有商业银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第四次会议"的结束,各家银行都经历了一个强度前所未有的风险自查的过程,而建行在5月底的一个动作为这次波及整个银行业的自查自纠打上一个"强音注脚"--其山西省分行行长梁富成和湖南省分行行长孙建成因辖内近期案件多发而引咎辞去一级分行行长职务。这虽然是建行内部的一个人事变动,但引起了媒体和业界的广泛关注,此举标志着金融高管引咎辞职终于走向制度化,而不是停留在行长报告中的计划与豪言中,必然对各家银行的高管们多一分震慑,促使其更加尽心履行"一把手"职责。

  近年来,虽然银行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商业银行内部管理也逐渐加强,但是商业银行违法违规案件仍不断发生、曝光。特别是近一段时期,部分商业银行发生多起重大案件,如中国银行黑龙江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内外勾结诈骗案等。这些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情节十分恶劣,损失十分严重,暴露出部分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松弛、有章不循、违章不究、处罚不严等诸多问题,其中,上级行管理的长期缺位也致使金融犯罪者们有了一方肆意妄为的"乐土"。更有甚者,一些高管对所辖地域、机构发生案件遮遮掩掩、瞒而不报,致使案件一旦曝光,后果严重,无法挽回。

  监管"一把手"是否做到尽职监管,可以说是商业银行案件查防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以,年初银监会在部署银行业案件查防工作时特别强调"在查办案件中,必须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凡涉及案件有关责任人,都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不符合高管人员条件的人员,要依照高管人员管理办法取消高管资格。"

  实事求是讲,"引咎辞职"的提法在各个领域都不是创新,然而,在中国现实环境下,引咎辞职在各个领域都难以施行。这不仅仅是官员们的专业素养问题,更是因为引咎辞职往往只停留在官员的施政报告和口头要求上,没有形成制度,难以对照量化。是以,即使所辖领域出现重大问题,一应官员仍难掩对官位的留恋追求,如在震惊全国的阜阳毒奶粉事件发生后,原阜阳市主管卫生的副市长居然还在公开表示"不想引咎辞职,还想继续干下去"。而金融领域更不乏其事其人,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谈到国有银行改革时曾特别明确指出要"防止历史损失中间应当负责任的那些人拂袖而去"。建行的引咎辞职制度正是让贪恋官位,无为有过的银行高管们丢掉幻想,承担责任。

  仔细研读建行出台的《关于追究案件发生机构及其上级机构领导人员责任的规定》,还可以发现,这个制度包含的不仅仅是引咎辞职的标准和程序,更从根本上疏通了一条"问题官员""下"的渠道。如规定"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领导人员有规定所列应当引咎辞职情形而未提交辞呈的,应当责令该领导人员在确定的时间内辞职;该领导人员在上级机构确定的时间内未提交辞呈的,上级机构应当免去其领导职务。"在这里引咎辞职与责令辞职免职制度有机结合,正如有媒体所形容的,出现问题,行长们"不想走,也要赶你走,目的就是要确保失职的领导人员能够顺畅更替。"

  建行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随着股份制改革的全面推进,引咎辞职将会作为一项经常性制度贯穿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全过程。作为中国银行业股份制改革的先行者,建行此举无疑会在国有银行内控管理和干部制度上产生标志性和示范性作用。"干部能上能下"一直是国有企业长期不懈的管理追求,而勤勉、尽责更是改革时期银行官员们必须具备的素质,"引咎辞职"制度化之于国有银行,根本意义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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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6 16:15 | 只看该作者
  一篇启人心智与思考,深入改革的好文章。随着国家有关部门对银行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相信商业银行之内部管理一定会逐渐得到加强,那些曾经发生在商业银行内部的违法违规案件也必定会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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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5 20:24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马克 发表
  一篇启人心智与思考,深入改革的好文章。随着国家有关部门对银行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相信商业银行之内部管理一定会逐渐得到加强,那些曾经发生在商业银行内部的违法违规案件也必定会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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